管碧玲於內政委員會第19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反對將罷免案與公投案綁在一起投票,認為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中選會不能做一個明顯對陳柏惟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否則就是政治介入「他認為合併就是針對他,明顯對他不利,中選會還敢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做一個明顯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嗎?那你就是政治介入,所以我反對」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中選會調取各縣市戶政機關的死亡連署名冊進行比對,查明「公投綁大選」與萊豬公投案死亡連署人數與分布高度雷同是否為同一人被重複抄寫偽造,以讓公投程序有誠信地被執行「我認為把各縣市戶政機關的死亡連署名冊調過來一比對就有答案了」

發言紀錄

  1. 管委員碧玲

    (10時13分)為了罷免陳柏惟搞政治操作,希望中選會要掌握法治主義的精神,我們來看這件事情應該怎麼做,本席不同意剛剛召委所說,各方面的意見你們都要參採──不,這件事情不是看各方面的意見都要參考,而是要有民主法治,最好是以法制基礎作為很厚實的後盾來做決定。我今天要提行政程序法,法無明文規定,對不對?法無明文規定,是要朝向剝奪人民的權益,還是要朝向為民興利,才是政府在法無明文規定事項的時候,做決策應有的方向,主委,你認為呢?法無明文規定的時候,你的決定如果是剝奪人民的權利,可以嗎?法律有沒有任何法制的基礎,要求你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時候要對當事人有利、不利做判斷?有沒有?

  2. 主席(林委員思銘)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想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們不能不做決定,當然委員會要做決定的時候就必須有所本。

  4. 管委員碧玲

    好,我給你有所本,第一個,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是什麼?行政程序不能有差別待遇,換句話說,以後你都會遇到這種問題,當罷免案跟公投案在同一年,時間又接近的時候要怎麼樣去訂?有沒有差別待遇?今天這個個案、明天那個個案,結果對當事人造成差別待遇就不可以了。本席認為不能有差別待遇很簡單,要以不能危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向去做沒有差別待遇的決策,綁在一起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由誰決定?其實有普遍原則可以決定,這一次綁在一起就是對陳柏惟當事人非常不利啦!法無明文規定時,你可以做一個決定去剝奪當事人的權益、去傷害他嗎?

  5. 依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不得為差別待遇,我告訴你,往後遇到這種事情,中選會作為主管機關就是不政治介入也不鼓勵政治操作,自己本身政治中立,所做的決策也絕對不能鼓勵政治操作;還有,不能差別待遇,每一次的決定要以對當事人有利的方向進行,為什麼?行政程序法還有第九條,如果有兩種以上的行政程序決定時,當事人有利、不利的情形一律要注意,就是要讓你注意、要參採對當事人有利的事項,行政程序法是不是這個意義?法無明文規定的時候要參採的當然是保護人民的權益啊!這件事情怎樣才對當事人有利?陳柏惟等一下會自己講,可是我在報紙上看到了,他認為合併就是針對他,明顯對他不利,中選會還敢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做一個明顯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嗎?那你就是政治介入,所以我反對,這樣瞭解了沒有?開委員會的時候,把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跟行政程序法第九條拿到委員會上討論,這樣懂了沒?

  6.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多方考量。

  7. 管委員碧玲

    有法律的基礎作考量你才有所本,這就是主委說的要有所本,好不好?

  8.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9. 管委員碧玲

    我會去函要求你們在委員會時將這兩條的本意提供給委員做參考。我非常生氣,做政治操作然後要來壓中選會,中選會本來就是一個要完全擺脫政治操作、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現在要它做一個決定去鼓勵政治操作,我是很生氣。我們來看一下英國自1975年以來的歷年公投題目,英國的公投很簡單,只有憲政跟條約,只有憲政體制、政府的基本制度還有條約他們才會拿來公投;可是你看瑞士的公投,大大小小的題目都可以拿來公投,連提升腳踏車法律地位也可以公投,非常嚴肅而高端的高層次問題,像是憲法要不要優先於國際法的權利也可以公投,電子身分證服務的法律也拿來公投,他們最後是反對的。

  10. 臺灣比較像哪一種?臺灣比較像瑞士,重大的公共政策、大大小小的公共政策,非常方便可以諮詢人民的都會被拿來做為公投的題目。瑞士為了讓公投可以有效地進行,一次不可以超過4題、一年大概舉辦2次到3次,大多是舉辦3次,公投已經排隊排到2037年了,就是要確保公投的理性,要把公投拿來綁這個、綁那個很不理性,所以現在把它切開了,瑞士做得更澈底,一次不能超過4題。因此,公投很重要,公投是人民行使直接民權非常重要的制度,而這個制度在臺灣會像瑞士一樣地發展,一定很多大大小小的政策會被拿來公投,所以我們都希望整個公投的程序是真實而不造假的。

  11. 你看這兩個題目的連署,兩個以中國國民黨的政治人物為主連署的「公投綁大選」跟「萊豬案」,不但各縣市分布的比例高度雷同,連死亡連署人數都高度雷同到這種地步,兩案的死亡連署人數加起來分別是1,611個跟1,606個,只差5個人,死亡連署是明顯造假的,連造假的人數都一模一樣,只差5個人;總共有16個縣市,死亡人數在各縣市的分布高度雷同到萬分之一的程度,幾乎一模一樣,有16個縣市,連死亡人數怎麼抄都一樣,有3個縣市是萬分之六到千分之一。我要求你們去查,只要查出一個死亡連署人在兩個案都有連署,查出來搞不好有很多都是同一人,要不然為什麼會這麼雷同?你看看死亡人數,3位數的縣市就全部是3位數,2位數的縣市就全部是2位數,零的縣市就全部是零,個位數的縣市就全部是個位數,一模一樣耶!到底公投連署是如何被操作的?它的真實性到底到什麼程度?中選會你們要好好瞭解這個部分,替人民、替國家把關,讓這個制度是有誠信地被執行。

  12. 李主任委員進勇

    在可能牽涉偽造而移送司法機關偵查的部分,也許在告發的理由中,我們應該就資料做進一步的分析。

  13. 管委員碧玲

    這個很簡單,我就是提醒你們從死亡連署做介面,這個部分應該先查吧!

  14.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強化我們的告發理由。

  15. 管委員碧玲

    對,把各縣市死亡連署的名單拿來,看看雷同的部分到什麼程度,你們什麼時候可以查?

  16.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把我們所瞭解的情況在告發理由裡面……

  17. 管委員碧玲

    你總要先把情況查回來才告發嘛!你用這個數字去告發嗎?

  18.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就現有的資料作比對分析。

  19. 管委員碧玲

    好,你們把資料調回來,看看這些死亡的人是不是被重複拿來一抄再抄,好不好?

  20.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謝謝。

  21. 管委員碧玲

    因為針對死亡連署,到現在還沒有給本席一個答案,本席已經在這裡質詢中選會很多次死亡連署,到現在完全沒有給我答案,怎麼會出現死亡連署?死亡連署的人數怎麼會那麼高度雷同?各縣市的分布也高度雷同?除了照抄,我還能做什麼假設?這涉及偽造的問題,是整個案下去抄、下去偽造的問題,所以到底答案是什麼,你們到現在都還沒有給我,我其實是很不滿意的。

  22.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其實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判斷,我們只能夠在告發理由裡面向檢察官說明這些疑點。

  23. 管委員碧玲

    死亡連署的名冊拿來看就知道啦!比對就知道了,你們不能要求調死亡連署的名冊來比對嗎?這個涉及重大的國家公共利益、涉及整個制度有沒有被偽造,你們不能查嗎?我認為把各縣市戶政機關的死亡連署名冊調過來一比對就有答案了,可是你們到現在,一問再問就是不比對、就是不查,只看到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這一次的死亡連署又一模一樣到這種地步,你回去研究看看,委員會決議該查就查。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管碧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