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認為現在是最不適宜討論上修罷免門檻的時機,因為選罷法適用時間還不夠長,且還有其他罷免案正在進行,若此時修法會產生適用新法或舊法的疑義,並有為個案修法、因人設事的爭議「時間的問題,現在當然是最不適宜的時候,老實講,有幾個原因,第一個,剛剛罷免過,而且這個法律的適用也不長,適用也是幾年而已,2016年到現在,所以這個適用時間還不夠長。另外不適宜的原因是目前還有其他的罷免案正在進行,已經快要完成二階連署,所以到時候一定會有疑義,這個時候提修法,到時候是要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發言紀錄
- 林委員為洲
要登記嗎?不用登記?
- 主席
不用。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為了維護我們國會的尊嚴還有公正議事,我請主席裁示,第一個,我希望主席可以查處到底是哪一些行政人員,是不是有任何的違法失職,可以移送立法院的人事處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論處。第二個要求是,我想今天的議事錄先不要確認,我希望內政委員會星期一所有的提案是不是先跟個別委員再確認一次,只是針對我的提案有更改而已,還是其他委員也有被更改?我是希望委員會的議事人員跟個別委員辦公室再確認一次,才可以確認我們的議事錄,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昨天知道這件事是非常震驚,委員的提案是凍結案,凍結案通常都有條件,就是行政機關做了什麼事情始得動支。吳怡玎委員的提案我看得很清楚,他是針對海委會有兩件凍結案,第一件是辦理聽證會後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他的提案是這樣,結果議事錄出來變成「辦理聽證會」不見了,是後來我提出來他才改的,本來的議事錄沒有。第二件也是海委會的凍結案,吳怡玎委員寫得很清楚,要啟動自然地景審議程序之後,始得動支。結果議事錄出來竟然沒有「啟動自然地景審議程序」這幾個字,只有報告後始得動支,把那幾個關鍵的條件、要件拿掉。
如果可以這樣,以後我們的提案不是我們提案,是他們在提案,是寫議事錄的人在提案,那麼立委給你們做就好!立委寫的提案,如果大家有反對意見,就是立委跟立委討論,甚至表決嘛!如果民進黨的委員提出不同意,不同意就保留送出委員會,我們慣例上是保留出委員會,或是你如果堅持要表決,OK啦!我們輸就輸,把態度表達清楚,針對提案發言、表決,而不是說在這邊沒有意見,到議事錄的時候把關鍵字句、要件改掉,把主要的要件改掉,統統變成提出書面報告後就能動支,這樣我們在這邊真的不用開會了,主席,這樣我們寫提案有什麼意思?統統可以改成所有的要件都可以直接去掉,然後提出書面後就可以動支。那麼我們立委換人做了,換他們做好了,自己寫就好。
- 主席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 管委員碧玲
各位同仁,那天我是在辦公室聽取大家審議的過程,我的理解是會不會有一個誤會?那個誤會是出在於,我們最後的決議是整包都改書面報告後可以動支,好像是有這個過程……
- 王委員美惠
張宏陸委員講的。
- 管委員碧玲
然整包都要變書面報告,所以議事人員就用這個決議回去改寫那個結論……
- 林委員為洲
不同提案有不同內容……
- 管委員碧玲
現在有爭議沒關係,但是這個爭議是出於不同認知,我們先不要把議事人員當作不中立,我們先當作確實有這個決議,有這個決議是確定的嘛!有這個決議確實就屬於認知不同的問題,在認知不同的問題之下,不過最後也完全沒有改了,所以我是建議……
- 林委員為洲
最後才改回來……
- 管委員碧玲
那沒關係,就是基於認知不同……
- 林委員為洲
下次再發生這種事情,我統統把你們趕出去……
- 管委員碧玲
我想我們所有的委員都有這個經驗以後,不要讓議事人員為難,下次我們做決議的時候,就把它講得更清楚,好不好?我當天真的是在辦公室聽,你們現場所有的委員就弄了一整包全部都用書面報告,這真的是認知不同,也不要說是他們不中立。
- 吳委員怡玎
以後議事人員要改任何東西,至少要跟我們溝通,因為我全程在場,就算你要改什麼字,就過來跟我講就好了,像那一天有一個歲入主決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吳委員怡玎
所以我這兩個案子都被更改了。你剛剛說議事中立,我們剛剛也對了,我們所有委員的案子都看過了,國民黨委員的也看了、執政黨委員的也看了、在野黨委員的也都看了,執政黨委員他們雖然說是書面,但前面也都有一些成立條件,都沒有被竄改,只有我的被竄改。主席,我覺得這件事情,就算是以前內政委員會也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但是到此為止,這樣下去我們立法院真的不用開會了啦!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到底議事人員有沒有議事不公,這個我們要調查,如果說只改國民黨委員的提案,然後不會改執政黨的,你們現在是執政黨嗎?現在立法院也是民進黨執政,連職工都入黨?這樣不行,我提出一個建議,到底有沒有這個問題,我們不用冤枉,大家查清楚,是不是只改吳怡玎的、改國民黨的,沒有改民進黨的。如何查?把議事錄拿出來就知道了。
再來,將來怎麼處理?對,常常有凍結案是針對同一個科目凍結,但有不同提案,這個怎麼處理?我的建議是,如果有成就條件,比如有某種條件做了,然後才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就是除了書面報告以外,他還有其他的字句,那個字句也許會寫在書面報告,但那個是表達委員特別要求的要件,我覺得這個都要經過委員的簽名、同意,你才把它合併,好不好?以後都這樣子,這樣才不會誤解。你把同一個科目合併,但是成就條件不一樣,然後都變成一個案子,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第一個,這個委員的提案也等於消失了,將來的議事錄裡面也不會有委員提出來的要求,所以就會不見。我覺得這樣子是不對的,立法委員在委員會審查預算的用心、他的立場都是在整個提案的內容裡面,而不是到最後一個結果說寫一個書面報告後動支,如果都可以包成這樣子,就不用寫提案、不用寫提案理由了,因為理由不一樣,我覺得要包的時候一定要經過原委員簽名,不可以說張宏陸去跟主席講一講,主席跟行政單位講一講,就說好,這樣包成一包。這樣不行。我覺得要建立這樣的制度,以後我也會當召委,我也會按照這樣來做,一定會尊重各位委員,你們要合在一起,我會問你們,你們的內容、條件,如果大家都要把內容、條件去掉,變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請你簽個名,這樣就可以變一包,如果不要,就維持原來那個案子,因為你有你的內容,成就條件不一樣,那就多一案而已嘛!也是到黨團協商會處理,有差嗎?但是這樣尊重委員。
- 主席
謝謝召委,我再補充一下,當天魯明哲委員也在,林思銘委員、吳怡玎委員及諸位委員,因為那天的案子很多,大家都有一個共識,也是由張委員跟各位委員來溝通,所以大家有一個共識,我們才做裁定。
- 林委員為洲
沒有共識,他跟你們沒有共識……
- 主席
針對吳怡玎委員這個案子,因為當初大家都在討論,就是以整個凍結百分之二十,全部都涵蓋在裡面,所以這一點我再做說明。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 管委員碧玲
主席、各位同仁。我想立案調查懲處太沉重了,因為議事人員難為,譬如說我們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看到行政院的版本還沒進來,可是行政院的版本卻已經放在我們桌上,議事人員也知道這個其實是不符議事規則,但是我們也拿到了,關係文書、行政院版本也在手中了,所以大概大家就知道我在講什麼了,我想議事人員不好做,我們都體諒,所以我建議你不要去講什麼懲處,因為是認知上有問題的時候,但是我也知道提案委員很希望他們的原提案能夠原文被保留,決議歸決議,但提案能夠被保留,所以有一些細節,我建議兩位召委,你們跟議事處去開個會把它釐清,不要再占用我們今天質詢的時間了,就是你們兩個召委跟議事處趕快去釐清,將來主持會議的時候每一個決議要怎麼寫、怎麼處理,你們就聽召委的,把它弄出一個規則。今天這件事情的爭議其實完全跟議事錄確定無關,所以我們還是希望主席趕快確認議事錄。
- 主席
請魯委員明哲發言。魯委員發言完,我們就進行我們的程序,好不好?
- 林委員為洲
我提一個建議,就是我們兩個寫一個大家彼此確認的……
- 主席
議事人員真的是很中立的啦!
- 林委員為洲
主席!我們擬個共識大家共同遵守啦!
- 莊委員瑞雄
這樣可以啦!
- 主席
好!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羅委員美玲
可是因為土地法是適用於民國89年以前,那這個法還適用嗎?還是你還是要回到土徵條例?這個是怎麼回事?
- 主席
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
- 王司長成機
跟委員報告,如果是民國89年2月3日以前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徵收的,當然就是用第二百十九條之一的方式來處理。
- 羅委員美玲
問題是收回的時效已經過了,不管五年或十年都已經過了,這是二十年以前徵收的土地才適用嘛!
- 王司長成機
對。但……
- 羅委員美玲
問題是收回權的這個部分如何解釋?因為時效還是過了。
- 王司長成機
對,我們當時還是有收回的時效。所以剛剛講過,我們清查有25件符合,時效還沒有完成,這25件裡面事實上已經完成21件了,目前只剩下4件的時效還沒有結束。
- 羅委員美玲
當初時效是如何訂定?有辦法訂到這麼長嗎?是因為它有爭議?或者是還在訴訟?或是停止?那時候有停止的狀態嗎?是怎麼樣的狀態,我們不是很清楚。
- 王司長成機
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徵收來講的話,有些是用都市計畫法來執行,我們是看它的計畫期限。
- 羅委員美玲
計畫的期限。
- 王司長成機
計畫期限有的是訂到二十年,所以時間會比較長一點……
- 羅委員美玲
所以還是有訂到二十年的就對了?
- 王司長成機
對!
- 羅委員美玲
類似這樣的例子應該不是很多?
- 王司長成機
對!現在不多,我們清查目前只剩下4件。
- 羅委員美玲
目前是剩下4件,OK。因為我本來是認為收回權已經都超過了,是不是純粹為了合憲,所以我們才修這個法,我想合憲也是其中一個原因。
再來,這一條修正之後會跟土徵條例第九條有衝突,因為土徵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提到,被徵收的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的狀況,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現在我們要增修第二百十九條之一,第二百十九條之一是不是也要增列在土徵條例第九條裡面?是不是這樣才符合你這個……
- 王司長成機
跟委員報告,民國89年2月3日以後徵收的土地就適用徵收條例來執行。
- 羅委員美玲
不是,我是說第九條裡面有提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可是我們現在準備要增修第二百十九條之一,那是不是土徵條例第九條也要跟著修正?
- 王司長成機
對,土徵條例第九條收回的部分,有關公告跟通知,我們目前已經研擬要修法,這精神會……
- 羅委員美玲
我想土徵條例應該也有很多需要修改、重新全盤檢討的地方。以上,謝謝。
- 王司長成機
是的,謝謝委員!
- 主席
下一位請莊委員瑞雄發言。希望時間控制一下。
- 莊委員瑞雄
(9時43分)次長早!有幾個問題就教次長。根據591房屋交易網有關新建案的統計,全臺灣928檔期,整個推案量上看6,000億,也就是說跟去年比較增加了5.3%,創近5年新高,差不多推出12個百億級的大案,預計全年的推案量可能會超過兆元大關,整個疫情趨穩以後,業界也都看好第四季的房市。現在新的成屋都有設大樓的停車位,我分幾個層面跟次長請教,我不知道次長你有沒有買房,如果你有買房,應該都會買停車位,對不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首先,處理理監事的問題,事實上內政部在10月25日預告的辦法裡面,也有對這個部分處理,我要講的是,第一項「理事、監事為政府機關或法人代表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這裡提到兩個,法人的代表人或指派代表。但是第二項只有提到所謂的代表,請問次長,第二項的代表是指包括指派代表,還是也包括法人的代表人?
- 主席
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
- 王司長成機
報告委員,應該是法人的代表。
- 邱委員顯智
法人代表在第一項有兩種,一種是法人的代表人,就是老闆;另一種是指派代表,這裡所指的代表是兩者都包括,還是只包括法人的指派代表?我的題目在這裡。次長,其實非常簡單,法人當選理事,其代表人也當選理事或監事,這樣可以嗎?
- 主席
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湯委員蕙禎
(10時8分)王司長好。因為大法官第763號解釋,所以我們要修正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其實我們看到這個條文,對於已徵收也已經發給補償費,但是又要履行告知通知的義務,通知他們使用的情形,沒有的話還會特別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權時效的計算。對於已經使用,但是沒有徵收補償的土地所有權人,那種拉距、落差特別大,有沒有考慮過我們怎麼面對已經使用沒有徵用的部分?這個部分問題很大,我就先口頭講一下,今天有幾個案例也是要解決問題。
- 主席
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
- 王司長成機
委員好。就是已經徵收的。
- 湯委員蕙禎
對,已經徵收的案子。第一個案例,針對楊梅埔心的徵收案,這個案子是當時的楊梅都市計畫文化街道拓寬工程,縣政府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但是因為這個徵收案是有問題的,所以有些人沒去領取,到83年就提存在法院,到93年補償費歸屬國庫,本案到最後,內政部在110年5月就廢止徵收,這個案子因為很新,你們應該有印象,但是市府這邊卻說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價額才可以返還其原有土地。而這幾位陳情人則認為因為沒有領徵收補償費且已經歸屬國庫了,因此不應該再繳,因為他沒有獲得,所以不應該再繳,應該要回復原狀。地政司也說就是要按照第五十一條規定趕快繳,沒有繳清,對不起就不發還。再來看這個案子的地籍謄本,當時的都市計畫圖,你看A點到B點經過多少房子,這些房子是民國七十幾年剛剛蓋好的新房子,結果都市計畫就公告要拆,A點跟前面已經做好的道路有落差,被徵收的這塊土地整個是往下陷的,我們再看B點跟後面新蓋的房子有更大的落差,這怎麼開路?所以這個都市計畫是有問題的,當然案子最後在今年的5月廢止徵收,當事人的請求是沒有錯的,依據法律的規定是一定要繳錢,但是我們認為徵收的…
好,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再講第二個案例,也是老案子了,這個案子在桃園的龍潭,89年就徵收作為縣道113甲道路,為什麼98年起就不斷陳情希望趕快撤銷徵收?我們看一下這個示意圖,示意圖上面可以看到公所當時開路的時候,已經拆掉他們一部分的房子,拆了15坪,也領了補償費,我們請貴司的主管來討論,最近告訴我們說,可能要去調查每一筆土地是不是還有爭議,但是已經21年了,有問題的已經陳情了,沒問題的永遠不會提出來,所以我想這也是無解,到最後還是要解決,我們看到一件更好笑的事,他說陳情人先把上次要求拆但還沒有拆掉的部分,先拆再說,我給你52萬3,000元,也就是先拆房子再給錢,然後再談土地買回的事情,我是覺得有點擾民,對不對?後面的路已經開成,是不是就談買回就好?這個案子需要撤銷,還是廢止徵收?是不是要趕快進行?司長,你可以辦理了吧?
- 王司長成機
好的,跟委員報告,第一個案子,事實上委員很關心,也有開過協調會,這個案子事實上已經提存超過10年,歸屬國庫了,我們也跟桃園市政府溝通,請其跟國庫署這邊來處理,國庫署也答應了,就是請桃園市政府趕快把這個案子報到國庫署,國庫署會用個案來處理這個案子,確實他當時沒有領,理論上土地已經廢止徵收了,應該要還地於民才對,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
- 湯委員蕙禎
OK。
- 王司長成機
第二個案子,事實上我們有去瞭解,我們也跟桃園市政府說,如果這個案子確定是錯誤的,要趕快辦理撤銷徵收,我們還在跟桃園市政府繼續溝通,謝謝委員的關心。
- 湯委員蕙禎
好,儘快,謝謝。
- 王司長成機
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 林委員為洲
(10時15分)次長,今天是要討論土地徵收相關的修法,主要是針對發布徵收之後,因為沒有使用,之後要怎麼處理、民眾能不能買回或是撤銷徵收等等,這個等修法的時候,我們再繼續來討論。
我先來問其他幾個問題,之前一直沒有機會問你,因為徐國勇部長來,我都問他,其實我比較喜歡問你,但部長列席,沒問他會不好意思,所以現在有機會來問你,也不錯,很好!選罷法跟你主管的業務,你有沒有主管這一塊?
- 主席
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 花次長敬群
比較沒有。
- 林委員為洲
所以這個問你可能比較不適合,你要回答嗎?
- 花次長敬群
沒關係,委員請問。
- 林委員為洲
好。現在陳柏惟委員被罷免之後,大家就開始在討論選罷法,尤其是罷免的部分,罷免的門檻要不要上修,還是要維持,你的看法怎麼樣?你們有沒有計畫要提出修法?
- 花次長敬群
當然這個部分還是要經過大家的討論,因為終究這是現階段所看到初步的現象,大家有在討論,那部裡面現階段還沒有針對這個部分進行討論。
- 林委員為洲
本席的看法,其實當然可以討論,但是時機點也很重要,沒有說所有的法律不能討論修法,所有的法律都能討論修法,而且也應該要討論,與時俱進,憲法都可以修了,何況是一般法律。
- 花次長敬群
是。
- 林委員為洲
時間的問題,現在當然是最不適宜的時候,老實講,有幾個原因,第一個,剛剛罷免過,而且這個法律的適用也不長,適用也是幾年而已,2016年到現在,所以這個適用時間還不夠長。另外不適宜的原因是目前還有其他的罷免案正在進行,已經快要完成二階連署,所以到時候一定會有疑義,這個時候提修法,到時候是要適用新法還是舊法?會不會因人設事?要是門檻上修,像有的委員提出應該要上修,因為不合理,上修到35%的門檻,如果這樣的話,到時新的罷免案如果過25%,沒有過35%,陳柏惟不就氣死了,上一個用25%,下一個用35%,如果結果是這樣子,就是他過25%,但是沒有過35%,所以罷免不成功,那爭議就太大了,為個案修法,因人設事,所以這個時機點應該是不太適合,你們應該也沒那麼笨吧!現在這個時候去提罷免門檻上修,不會吧?
- 花次長敬群
我們沒有討論。
- 林委員為洲
另外再請教你一個跟選舉有關的問題,到底罷免之後,然後三個月內要補選,12月18日要公投,二者到底該不該合併辦理?
- 花次長敬群
這是中選會的業務。
- 林委員為洲
你們是管……
- 花次長敬群
我們是選政。
- 林委員為洲
你們是選政、法律。但是法律還是有關,選罷法有規定,哪一條我有點忘記了,不過有規定3個月內舉辦,但是如果有其他選舉的話,應該是要合併,大概有這樣的說法,這個我想主要就是省時、省錢,然在法定要舉辦的時間內有其他的大選,那當然就合併,對民眾來講,也省時、省錢,對政府也是省時、省錢。
不過在這之前,中選會也好,或內政部徐國勇部長也講過,那時候我們一直要求中二選區的罷免,應該要跟公投合併,他們那時候都反對,包括你們部長也反對,反對的理由有兩個,第一個,事跟人不一樣,選罷法是對人選舉、罷免,公投是對事,不應該混為一談,這是一種說法,因此不需要合併,所以罷免後來真的沒有合併,中二選區的罷免沒有跟公投合併,還同時延期,但是沒有延到同一個時間選,這個是那時候部長跟中選會主委的講法。現在罷免過了要補選,要合併嗎?合併的話,不就自打臉?之前說不能合併因為兩個理由,我剛才漏講了一個理由,一個是說事與人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另外一個理由就是會造成選務混亂,因為會變得很多張票,比如說這一次公投有4張,如果要補選,還有另一張,變成5張,那時候的理由是選票放在一起,民眾容易混淆,省那個錢不值得且得不償失,少辦一次省1,000萬元,中二選區少辦了一次而已,省個一、二千萬元,那個得不償失,民眾會混淆,所以不應該合併,現在你的態度呢?該不該合併?
- 花次長敬群
當然這個部分還是由中選會就政策上決定,我們倒比較不宜來說明。
- 林委員為洲
好,時間的關係,謝謝啦!其他修法的意見,我們在修法的時候,逐條再來討論。
- 花次長敬群
好,謝謝委員。
- 林委員為洲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為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