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在政府認為有必要照顧最基層軍公教人員的前提下,應建立穩固的退休照顧體系,而不應維持欠缺公法上請求權與穩定性、發放數額與基準浮動而可能被指摘為政策買票的年終慰問金現狀「換句話說,如果覺得有必要的話,你應該要建立一個穩固的體系,不應該讓它變成是現在這個狀況,然後又是浮動的,所以針對這部分,如果覺得有必要的話,基本上本席是建議應該要考慮把它建立一個穩固的退休照顧……」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要求因這次軍公教調薪致月退休金超過新臺幣2萬5,000元者仍應可領年終慰問金,應比照107年以專案列冊方式處理「本來調薪是為了要照顧大家,現在因為你的調薪,導致我1個月加個幾百塊、幾千塊,結果我的年終慰問金反而沒辦法領,就這部分的話,過去107年的時候就是用列冊的方式,這一次是不是要去處理這個部分?」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行政院稱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自104年至110年沒有大幅變動故未調整年終慰問金2萬5,000元發放基準,認為從數據看已有大幅變動,且該基準在臺北市已約等於中低收入戶標準,應予注意「所以,從這3個數字看起來,並不是像你們說的沒有大幅地變動,而且2萬5,000元這條界線在臺北市基本上是一個中低收入戶的標準了,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去注意?」發言紀錄
- 邱委員顯智
(12時47分)謝謝主席,我先請教內政部邱次長。次長好,我想要讓你看一下這一張,這是一個保四總隊的公文,裡面提到說彰化市公所清潔維護人力有限,保四就來協助彰化市公所去處理寶山路往中興路,包括中興公園到介壽北路雙向雜草清除及路面清潔的工作,你看一下任務分工,有三個大隊去掃公園,一個大隊去做雜草清除跟路面清潔的工作,次長,針對警察去處理公園跟路面清掃的工作,你覺得適合嗎?
- 主席
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 邱次長昌嶽
委員好。警察的主要核心任務應該是在治安跟交通安全的維護,還包括公共安全等等。至於為民服務事項,這個其實最好還是要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譬如說環保局相關單位來處理。
- 邱委員顯智
對。
- 邱次長昌嶽
因為在這個事情的處理上,主要是考慮到彰化縣在這方面清潔人力的量不太夠,那我們適時地伸出援手其實也是我們警察應該有的職責,當然這不應該是一個常態性的作法。
- 邱委員顯智
其實我不知道說這算不算是行政協力,依照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其實如果即便是行政協力的話,也是要遵守相關規定,比如說這樣的請求必須要書面為之,請求之後,如果這個被請求的機關有下列情況的話應拒絕之,包括「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等等,基本上是可以拒絕。所以我這邊是要提醒次長,因為現在這個社會上發生了很多事情,從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以後,我們其實對公務員的勞動權利、健康權都非常地注重,所以才有相關的修法,包括他的輪休制度,所以這部分可能也要去注意機關到底是不是應該要對這個請求的機關拒絕等類似這樣的狀況。
- 邱次長昌嶽
倒是應該針對這件事情去做衡酌啦!
- 邱委員顯智
對。
接下來我想請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今天其實蘇院長已經拍板說軍公教調薪4%,而這個年終慰問金的問題每次都會發生爭議,在這個辦法裡面有提到說月俸新臺幣2萬元以下的人。另外一個,其實行政院在今年4月的時候說月俸2萬5,000元以下可以領年終慰問金。因此,第一個是平等的問題,在107年調薪的時候,你的調薪可能會影響本來這些最基層的軍公教人員,即月退休領2萬5,000元以下的,因為這個調薪可能導致他超過2萬5,000元,超過之後,他就不能夠領慰問金。107年時是用專案的方式去處理,那110年度的時候,也說可以專案列冊,仍然繼續發給。本席就請教,在這一次調薪之後,在111年的時候,如果因為這樣的待遇調整導致軍公教員工的月退休金超過2萬5,000元的話,是不是仍然可以領這一筆年終慰問金?
- 主席
請人事總處懷副人事長說明。
- 懷副人事長
委員,這個部分是不是容我們再研議一下?因為我們當時也是有注意到這個情形,也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是不是回去再研議?
- 邱委員顯智
這是一個問題嘛!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 懷副人事長
瞭解。
- 邱委員顯智
就是說他本來是2萬5,000元以下,這個就是最基層的軍公教人員嘛!但因為調薪之後,剛好超過2萬5,000元,本來調薪是為了要照顧大家,現在因為你的調薪,導致我1個月加個幾百塊、幾千塊,結果我的年終慰問金反而沒辦法領,就這部分的話,過去107年的時候就是用列冊的方式,這一次是不是要去處理這個部分?
- 懷副人事長
我們回去之後會好好研究一下,盡量來處理。謝謝。
- 邱委員顯智
再者,其實是比較屬體系上的問題,因為2萬5,000元的標準來講,按照這個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是行政院可以參考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跟中低收入戶生活費的變動情況,於每年4月的時候去公告調整,所以今年4月的時候就公告了這個2萬5,000元以下。而這個基準基本上是從104年以後到現在都沒有調整過,我想請教副人事長,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中低收入戶的生活費從104年到110年都沒有大幅變動嗎?
- 懷副人事長
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部分我們每年都會再檢討一次,譬如說跟財主單位,我們當然都會交換一下意見。至下年度的部分,我想我們還是會再參照大家的意見……
- 邱委員顯智
因為你們的問答裡面提到,這個沒有大幅度的變動,所以沒有去調整,從104年到110年都沒有調整。我這邊就這3點也幫你整理出來,消費者物價指數部分,從104年1月的97.33%到現在110年9月是105.09%,你可以看一下左邊這個;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的部分,104年的時候,以臺北市為例是14,794元,110年是17,668元,最低生活費17,668元乘以1.5就是中低收入戶的標準,大概是2萬5,000元左右,所以如果是2萬5,000元的話,基本上就符合現在臺北市的中低收入戶標準,也就會被列入中低收入戶了;國民所得的部分,在104年的時候是19,849元,110年是28,121元。所以,從這3個數字看起來,並不是像你們說的沒有大幅地變動,而且2萬5,000元這條界線在臺北市基本上是一個中低收入戶的標準了,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去注意?
最後,像年終慰問金的這個問題,基本上你可以看到它並不是一個有法律依據、包括退休法第三十二條或是優存辦法第四條等授權出來的法規命令,當然這是一個恩給性的辦法,它當然不一定是說要法律保留啦!但是我要講的是,基本上它欠缺一個公法上請求權的權利,也欠缺穩定性,但是從1972年開始到現在,因為長期實施下來,讓這些最基層的軍公教人員對它產生了期待、信賴保護跟依賴,所以如果政府覺得說有必要照顧最基層的這些軍公教人員的話,那用行政院得以調整發放的數額,然後去做發動基準,也是浮動的,這可能會被指摘是為了政策買票而預留這樣的政策,其實國民黨執政的時候,國民黨智庫自己的研究就有指出這一點。換句話說,如果覺得有必要的話,你應該要建立一個穩固的體系,不應該讓它變成是現在這個狀況,然後又是浮動的,所以針對這部分,如果覺得有必要的話,基本上本席是建議應該要考慮把它建立一個穩固的退休照顧……
- 主席
邱委員,我已經讓你超過4分鐘了,就這樣子,好不好?謝謝。
- 邱委員顯智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邱顯智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