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認為自7月2日宣布延期至12月投票,中間有五個月時間,為維護人民權利修法絕對來得及。「你們在7月2日就已經宣布要延期,中間還經過8月、9月、10月、11月、12月,整整有五個月的時間,絕對來得及。」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若中選會無法下決定或沒有魄力做決定,就應以修法方式處理投票權人年齡計算基準日問題。「如果你們無法下決定,或是沒有魄力可以做決定,那就修法嘛!立法院絕對會通過的。」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3時57分)主委好,公民投票法第一條明文規定主權在民、直接民權的行使,且公民投票法第七條特別規定年滿十八歲即具有公民投票權,過去都是二十歲以上才可以投票,這次特別明定年滿十八歲就有公民投票權。另外,公民投票法第八條也特別規定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這部分寫得非常明確。很遺憾的是中選會在110年7月2日作成決議要延期公投,但是特別明定投票權人仍以110年8月28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請問你們為什麼還是限定以8月28日前一日為基準日?既然公民投票的時間已經延期至今年12月18日,為什麼不是以12月18日前一日作為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的計算基準日?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我再次利用這個機會針對這個問題向社會大眾說明清楚,同時也回覆委員的質詢。首先,公民投票日是在2019年6月21日公投法修正第二十三條之後法律所明定的公投日期,所以兩年一次的公民投票就是要在8月的第四個禮拜六(今年是8月28日)舉行,這是法定的日期,所以相關的規範,包括年齡的計算、居住期間的計算都是以8月28日為準,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這次因為疫情的關係延到12月18日,但是12月18日所辦理的公投還是法定應該在8月28日所辦理的公民投票,也因此我們必須以8月28日為基準來計算年齡和居住期間,這是最主要的原因。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請問主委,中選會的決議是透過什麼樣的管道讓人民知道相關規定?你們是透過什麼樣的方式讓人民知道?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最近我們也一再……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是指中選會開會所作的決議除了有議事錄之外,還有沒有透過行文、公告或發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公民投票的公告。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什麼樣的公告?什麼時候公告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的公告是在投票前……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們的公告是令還是函?是不是一項決議的公告而已?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就是我們行政處分對外宣布的公告。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們都是學法律的,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寫得很清楚,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有公民投票權,這樣寫得夠清楚了吧!第八條規定得更清楚,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基於憲法賦予人民的直接民權─公民投票權,所以你們所作的解釋也必須符合第三條及第八條的規定,現在年滿十八歲就具有投票權,而且年齡計算是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既然你們把投票時間延到12月18日,也就是12月18日當天才投票,既然你們已經宣布投票延期,而且這樣的延期是按照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加以公告,這並沒有修法,也不是一個令,只是透過一個公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是按照法律規定才延期的,也就是按照法律規定另定投票日。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錯,這是因應疫情的關係我們都可以接受,但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權利,你們必須更嚴謹的為人民著想,請問將年滿十八歲投票權人的年齡計算基準日併同延期到12月18日的前一天,這有什麼問題?作業上有什麼問題嗎?我認為這在選務工作上毫無問題,而且這並不是延期一個禮拜而已,而是延期好幾個月,從8月、9月、10月、11月一直到12月,中間經過三、四個月的時間,就所有鄉鎮市公所及戶政事務所而言,都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因應,所以本席希望未來你們不要再做這種事情了,這樣等於是剝奪110年8月28日到12月17日年滿十八歲人民公民投票的權利。中華民國在臺灣曾經有過選舉延期,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屆第二次增額選舉因為中美斷交,國家面臨非常的情況,比現在的疫情還更嚴峻,所以當時的選舉延期舉行,且投票年齡並不是算在當時67年的時候,而是往後延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緊急處分有緊急處分不同的法源,緊急處分和現在的情況不一樣。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只是國大代表的選舉,包括立法委員的選舉也是一樣,既然現在已經作出這樣的決定就決定了,我只是希望下一次不要再用這樣的方式。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希望在法制方面能夠明文規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我們寧可修法對不對?都已經延到12月了,我們寧可修法嘛!如果你們無法下決定,或是沒有魄力可以做決定,那就修法嘛!立法院絕對會通過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修法來不及啦!按照目前的規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怎麼會來不及?現在當然來不及,我的意思是說12月……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如果有機會的話,我們希望大家能夠就這部分討論一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們在7月2日就已經宣布要延期,中間還經過8月、9月、10月、11月、12月,整整有五個月的時間,絕對來得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要修法再加上配合選務恐怕時間真的比較……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為了維護人民的權利,真的來得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