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要求在法制完備情形之下,政府儘快完成賠償以及返還遭到沒收的財產給受難者及家屬、不要再拖下去,認為返還財產有急迫性,因為受難者大多高齡八、九十歲、年事已高且逐漸凋零、時間不等人。「考量受難者大多都高齡八、九十歲,年事已高且逐漸凋零,時間不等人,返還財產有急迫性,希望在法制完備情形之下,政府儘快完成賠償以及返還遭到沒收的財產給受難者及家屬,不要再拖下去。」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透過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讓依照促轉條例撤銷有罪判決後得請求返還財產,以延續促轉條例第六條的脈絡並提供政府返還財產明確的法源依據,認為平復司法判決不該只做半套。「因此我透過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方式,讓依照促轉條例撤銷有罪判決後得請求返還財產。」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今天針對我之前提出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作提案說明。上一屆(第9屆)促轉條例審查到第六條的時候,這條特別規範國家在平復司法不法之後,必須要回復並賠償被害者及其家屬之名譽或權利損害。我信守對於受難者家屬,包括蔡寬裕理事長等跟我表達的,他們不希望帶著有罪判決之身入土的承諾投下贊成票。

  2. 在促轉條例施行之後,確實陸續撤銷多起刑事有罪判決,但是實務上在撤銷判決後,對被害者及其家屬的賠償及沒收財產的返還,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規範來執行。因此我透過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方式,讓依照促轉條例撤銷有罪判決後得請求返還財產。當初我的提案初衷是希望延續促轉條例第六條的脈絡,平復司法判決不該只做半套,透過修法提供政府返還財產明確的法源依據,目的是回應受難者及其家屬的迫切期待,考量受難者大多都高齡八、九十歲,年事已高且逐漸凋零,時間不等人,返還財產有急迫性,希望在法制完備情形之下,政府儘快完成賠償以及返還遭到沒收的財產給受難者及家屬,不要再拖下去。

  3. 轉型正義需要朝野及全民共同努力,我相信唯有社會達到真正的和諧,各族群能相互理解、體諒,並在關鍵時刻放下對立、停止內耗、同舟共濟,臺灣才能繼續大步向前邁進,一起面對更多的困境和挑戰。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萬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