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透過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方式,讓依照促轉條例撤銷有罪判決後得請求返還財產。」
主張透過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讓依照促轉條例撤銷有罪判決後得請求返還財產,以延續促轉條例第六條的脈絡並提供政府返還財產明確的法源依據,認為平復司法判決不該只做半套。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修法內容與立法目的,主張忠於原意且具體回應受難者權利回復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修法內容與立法目的,主張忠於原意且具體回應受難者權利回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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