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轉型正義不等於目前促轉會業務,討論不能限縮於促轉會任務移轉,應思考政府各部門如何進行轉型正義,且政府涵蓋五院都應努力。「轉型正義不等於目前促轉會的業務。我們的問題是促轉會的業務分拆到各部會嗎?不對!應該是政府各部門可以如何進行轉型正義,這才是正確的,所謂的政府不限於行政院和所屬機關,而是涵蓋到各院,五院都應該努力」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透過權利回復條例進行溯及既往的賠償、補償,是將第三人不法取得的財產還給原所有人,不但沒有破壞法的安定性,反而是宣示國家維護財產權的決心。「所以透過權利回復條例,進行溯及既往的賠償、補償,這是因為第三人不法取得這些財產,我們把它還給原所有人,不但沒有破壞法的安定性,反而是宣示國家維護財產權的決心」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轉型正義作為國家政策的效果和正當性與其他政策目的相同,不能因為社會成本高就不能長久追求。「本席要說的是,轉型正義作為國家政策的效果和正當性,其實和其他政策的目的是一樣的,不能因為轉型正義的社會成本高就不能長久追求,這不對啦!」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題綱2將永無止境的轉型正義與爭議連結是倒果為因,若不推動轉型正義,仇恨與怨念的對抗不會終止,只有透過道歉、認錯、補償才能獲得和解並消弭衝突。「本席覺得題綱這麼寫會變成倒果為因啦!照理說,如果不去做的話,永遠的仇恨、怨念的對抗才不會終止,你有道歉、認錯、補償才會得到和解,才會消弭衝突」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題綱1將世界各國轉型正義任務描述為速戰速決型並據此檢討促轉會解散後分拆至各部會成為常設機構的說法,認為實情並非如此,許多國家的轉型正義工作由常設機關承擔且措施橫跨數十年。「世界各國對於轉型正義的任務都採速戰速決型,所以我國解散後要分拆到各部會變成常設機構,這部分好像必須檢討,就這個題綱看起來,本席覺得會讓大家誤解,世界各國真的對轉型正義都是速戰速決嗎?並不是這樣喔!實情並非如此。」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正常時期只有普通正義、常設機關及其適用的普通法律不會也不能針對前政權不法和不義溯及既往的論點,認為該論點有所誤解。「另外,正常時期只有普通正義,政府常設機關及其所適用的普通法律,並不會、也不能針對之前政權的不法和不義進行溯及既往,這個論點也是有所誤解啦!」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促轉條例施行至今僅五年,不應稱為永無止境的轉型正義。「促轉條例到現在才五年,不應該說這是永無止境的轉型正義,本席覺得這是不對的。」發言紀錄
- 江委員永昌
謝謝主席,與會各位。題綱1,世界各國對於轉型正義的任務都採速戰速決型,所以我國解散後要分拆到各部會變成常設機構,這部分好像必須檢討,就這個題綱看起來,本席覺得會讓大家誤解,世界各國真的對轉型正義都是速戰速決嗎?並不是這樣喔!實情並非如此。另外,正常時期只有普通正義,政府常設機關及其所適用的普通法律,並不會、也不能針對之前政權的不法和不義進行溯及既往,這個論點也是有所誤解啦!
本席稍微盤點一下資料,從各國的歷史來看,其實很多國家的轉型正義工作是由常設機關承擔,措施也是橫跨數十年。我們看德國在1992年的作為,有關前東德地區因違反法治國刑事訴追而受害者之回復權利與賠償法,他們就針對東德時期違反法治國的事項,向當地法院申請撤銷,就是指他們國家的地方法院。義大利在1946年,對法西斯後期因種族因素剝奪之財產進行返回,授權義大利的財政部做細節規範。
以時間的面向來看,世界各國對轉型正義並不是採速戰速決型,橫跨政權所提出的轉型正義政策,例如德國,他們補償東德時期的侵害,前後四部法從1990年的第一部,到2010年推出第四部。匈牙利1989年立法,針對1956年反史達林革命的權利侵害賠償,1991年才立法賠償共產政權下的財產侵害,2006年立法容許前共產政權政治受難者的家屬提出申請補償。你看,法國1946年針對戰爭所受損害的立法補償,是到1999年才立法,針對德軍占領時期反猶太法律所造成的財產侵奪補償。
你看這些時間點,現在有人說,我們的轉型正義如果歷經數十年會不會怎麼樣?不是的,其實應該是看做的夠不夠,是要不斷反省。剛才有人說我們好像做了很久,沒有啊!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其實這些都是侷限在一定範圍的事件,而且歷經二十多年才把事件做到一定階段,而完成任務。促轉條例到現在才五年,不應該說這是永無止境的轉型正義,本席覺得這是不對的。
另外,題綱2是「永無止境的轉型正義帶來的結果和爭議?如何落實高度衝突性問題的社會和解?」本席覺得題綱這麼寫會變成倒果為因啦!照理說,如果不去做的話,永遠的仇恨、怨念的對抗才不會終止,你有道歉、認錯、補償才會得到和解,才會消弭衝突,大家可以參照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狀況。本席要說的是,轉型正義作為國家政策的效果和正當性,其實和其他政策的目的是一樣的,不能因為轉型正義的社會成本高就不能長久追求,這不對啦!
本來國家追求各種政策就會造成人民的承擔,但這不是在阻礙國家的發展,反而是透過各種正義價值的追求,得到改革、前進的動力。國家政策、司法正義、財富分配正義、居住正義,這些都有法遵成本,而且國家要承擔過去的歷史,例如拿現在納稅人的錢去償還過去的公債和退休金,其實都是如此啊!國家面對內外的挑戰,例如為了公共建設去徵收財產,為了環境保護、國土計畫去限制人民私有土地的使用,因為全球過度暖化要課徵碳稅,使用電能、能源要進行補貼,這些都是國家的政策和目的要去追求的。
所以補償威權時期所造成的國家不法,將它列為國家追求的政策目的,做財產補償、司法訴追都會有社會成本啊!至於難免造成衝突的對立,這樣的說法不對,應該是追求真相、進行和解,這樣做所彰顯的價值,本來就有正當性。所以透過權利回復條例,進行溯及既往的賠償、補償,這是因為第三人不法取得這些財產,我們把它還給原所有人,不但沒有破壞法的安定性,反而是宣示國家維護財產權的決心,這樣的政策價值絕對不亞於政府所做的其他事情。
最後,轉型正義的討論不能限縮於促轉會任務的移轉,大家都錯將焦點放在現在討論的促轉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的修正案,錯把轉型正義限縮為目前促轉會業務的結果,這是很大的錯誤。轉型正義不等於目前促轉會的業務。我們的問題是促轉會的業務分拆到各部會嗎?不對!應該是政府各部門可以如何進行轉型正義,這才是正確的,所謂的政府不限於行政院和所屬機關,而是涵蓋到各院,五院都應該努力,這才是正確的面向。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江委員的發言,題綱只是提供大家討論的一個起點,不代表公聽會有任何特定的立場,江委員也表達了相關的意見,我們很感謝。現在先休息5分鐘,5分鐘之後由葉毓蘭委員先發言,謝謝。
休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現在散會。
散會(13時7分)
- 附錄
- 張若彤先生書面意見
- 張鈞綸律師書面意見
- 施逸翔秘書長書面意見
- 賴澤涵教授書面意見
- 委員江永昌書面意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江永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