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毓蘭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若一次全額補償有困難可用分期或其他方式處理,反對像行政院版打折的作法「如果一次全額補償有困難,政府可以用其他方式,譬如分期或其他,但是不應該像行政院版的這樣。」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行政不法由誰認定,認為促轉會若有太多價值判斷會與當時公務員對依法行政的認知不同,要求認定要具體、明確、清楚以保障每個人的人權「所以在這個部分,所謂的行政不法由誰來認定?難道又要回復到,這是本席屢次在這邊質疑的,促轉會如果有太多這種所謂的價值判斷,其實和我們中華民國公務員當時對依法行政的認知是不同的,所以就不能如前副主委張天欽所影射的,但我們不希望影射,我們很希望是具體、明確、清楚,如此每個人的人權才能受到保障。」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既然有審查機制,對在威權時期受到不當對待者所受損失就應全額賠償「本席認為既然我們有一個審查機制,對於在這段時間受到不當對待的人所受的損失,就應該要全額賠償」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代理主委稱行政院版是與大多數受難者家屬共識的說法,認為其收到的許多受難者家屬陳情意見並非如此,反對以恩給制方式處理賠償「但是本席收到許許多多受難者家屬的陳情,我覺得他們的意見並不是像行政院版呈現出來的,對於他們過去受到的各種損失、損害,好像一種恩給制的賠償,不是!」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威權時期行政不法的合法或不法應以當時公務人員行為時的法還是以現在的法來判斷,擔心以現在的法回頭評價過去自認奉公守法者有如用清朝的劍砍明朝的官「合法或不法是要依當時這些公務人員,不管是在情治單位,那時候叫法務部、司法行政部還是調查局,或者是警備總部、國安局或者其他的警察機關,是以他們當時的法來判斷,還是以現在的法來判斷?次長本身就是一個法律人,最近我也碰到一位在本院裡被線民風暴所影響的、我非常尊敬的同事,他就告訴我,其實很多他的朋友們也都告訴他,他們當時都是奉公守法,都是做一個好公民、好國民,誰能預見到40年後、50年後,你要用清朝的劍來砍明朝的官,用民國的劍來砍清朝的官!」

發言紀錄

  1. 葉委員毓蘭

    謝謝主席。其實我也想要追問一下有關於行政不法的部分,合法或不法是要依當時這些公務人員,不管是在情治單位,那時候叫法務部、司法行政部還是調查局,或者是警備總部、國安局或者其他的警察機關,是以他們當時的法來判斷,還是以現在的法來判斷?次長本身就是一個法律人,最近我也碰到一位在本院裡被線民風暴所影響的、我非常尊敬的同事,他就告訴我,其實很多他的朋友們也都告訴他,他們當時都是奉公守法,都是做一個好公民、好國民,誰能預見到40年後、50年後,你要用清朝的劍來砍明朝的官,用民國的劍來砍清朝的官!所以在這個部分,所謂的行政不法由誰來認定?難道又要回復到,這是本席屢次在這邊質疑的,促轉會如果有太多這種所謂的價值判斷,其實和我們中華民國公務員當時對依法行政的認知是不同的,所以就不能如前副主委張天欽所影射的,但我們不希望影射,我們很希望是具體、明確、清楚,如此每個人的人權才能受到保障。

  2. 主席

    我先讓陳以信委員發言。

  3. 陳委員以信

    這個部分我要問清楚,第六條之一……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主席

    你是提第六條之一的修正動議,現在我們是討論第六條。

  6. 對於第六條,大家有沒有要發言?

  7. 葉委員毓蘭

    修正動議2呢?

  8. 主席

    修正動議2是第二案的,我們現在是討論第一案。今天有三案。

  9. 對於第六條,如果大家沒有意見,原則上,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好不好?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另外,我還要提出一件事情,我有看到行政院版提出的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我必須要說我覺得這個版本真的是打折再打折,這個應該也不是我們立這個法規的初衷,所以這個部分也是希望大家可以支持,以上,謝謝。

  12. 主席

    先請葉毓蘭委員發言,再請曾銘宗委員發言。

  13. 葉委員毓蘭

    我也是跟著剛剛幾位委員的發言,本席認為既然我們有一個審查機制,對於在這段時間受到不當對待的人所受的損失,就應該要全額賠償,更何況這是國家的責任,而且我們並不是沒有能力,尤其最近我們常常聽到政府說,經濟發展的果實一定要全民共享。過去他們已經被坑過一次,就像前面幾位執政黨委員講的,難道我們都已經意識到過去的不義,現在還要繼續助長這些不義嗎?如果一次全額補償有困難,政府可以用其他方式,譬如分期或其他,但是不應該像行政院版的這樣。

  14. 剛剛我也聽到代理主委說,希望我們大家支持行政院版,因為這是他們和大多數受難者家屬的共識。但是本席收到許許多多受難者家屬的陳情,我覺得他們的意見並不是像行政院版呈現出來的,對於他們過去受到的各種損失、損害,好像一種恩給制的賠償,不是!我們既然有一個審查機制,對於他們受到的損害,該怎麼賠就應該怎麼賠。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游毓蘭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