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珍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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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質疑若勞退新制與私校教職員確定提撥制均無年資採計限制,為何新進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要將政府提撥責任限於42年,是否誤用確定給付制的年資採計限制,或意圖卸除政府對服務超過42年員工的雇主責任。「為何新進公務人員的退撫新制,卻要逃避年資42年以上者提撥責任?是誤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採計限制的制度,還是單純想「卸除」政府對服務超過42年員工的雇主責任?」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主張新進公教人員採確定提撥個人專戶制下,退休金金額既由在職提撥存入總額而定,無論任職幾年理應可隨時申請發還個人專戶內退撫儲金,質疑為何要等到65歲才可領取「因此無論公教人員任職幾年,理應可隨時申請發還其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為什麼要等到他們65歲才可領取?」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質疑考試院版草案第28條要求選擇定額給付月退休金每月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的目的,認為若公務人員累積退休金有限,應能選擇請領較低水準以延長領取月份數「要求月退休金請領不得低於5,000元的目的為何?若公務人員本身自己所累積的退休金有限,他不能選擇請領較低的水準,以延長領月退休金的月份數?」

發言紀錄

  1. 委員陳玉珍書面質詢

  2. 有關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敬請考試院就下列各質詢事項函覆本席

  3. 一、從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最重要的精神就是每年雇主(政府)與公務人員均提撥一定金額至個人專戶裡頭,作為未來公務人員退休金。目前採用確定提撥制的基金裡頭,有沒有「年資採計」的限制?例如,勞退新制有沒有雇主只提撥員工42年退休金的規定?又或者,私校教職員超過42年年資者、雇主是否還需要繼續提撥65%金額?

  4. 二、如果前述兩種確定提撥制的基金都沒有年資採計的限制,為何新進公務人員的退撫新制,卻要逃避年資42年以上者提撥責任?是誤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採計限制的制度,還是單純想「卸除」政府對服務超過42年員工的雇主責任?

  5. 三、請教銓敘部,對於有些不適應公務人員職場的人,他們想轉換職場,請問他們離職的同時,可以帶走他們原本存在退撫基金的錢嗎?

  6. 四、新制度既然採「確定提撥」之個人專戶制,退休金金額就是個人在職時所提撥存入之總額而定。因此無論公教人員任職幾年,理應可隨時申請發還其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為什麼要等到他們65歲才可領取?

  7. 五、在考試院版草案第28條規定,「在月退休金部分,選擇定額給付者,是由公務人員自行決定每月固定領受新臺幣若干元,直至專戶內累積總金額領罄為止。但每月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應以千元為單位。」請問銓敘部,要求月退休金請領不得低於5,000元的目的為何?若公務人員本身自己所累積的退休金有限,他不能選擇請領較低的水準,以延長領月退休金的月份數?

  8. 以上各質詢事項,敬請考試院於兩週內函覆本委員會及本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玉珍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