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華於委員會紀錄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主張因幼兒園無法像學校以公版契約約束,涉及乙型受體素(以用國產方式處理)等家長有疑慮的部分,應在幼照法第三十條明確入法規範。「另外在乙型受體素的部分,契約中雖然不是這樣寫,但就是說用國產,這部分也寫在公版的學校契約,但因為幼兒園沒有辦法有公版契約。現在還有福島食品,所以才會要求在第三十條部分能夠比較明確的入法,對於家長比較有疑慮的部分,就在法條裡面做要求。」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奕華

    關於第三十條,委員們很多的看法應該都很類似,就是原本現行法第三十條條文是有規定兒少法第四十九條,現在就把這部分拉出來再做一些條文上的調整,就是把它的樣態拿出來規定,但是我們看到身心虐待、霸凌、體罰等樣態,基本上大家比較知道它的定義,但什麼是不當管教?其實原本在不當管教上,就已有認定上的一些討論了,但這次比較特別的是,裡面也規定了「不當對待」,在法律上所謂不當對待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其實在法律上,我們以前比較沒有看到「不當對待」這樣的字眼,所以我覺得這部分教育部必須清楚說明何謂不當對待,屆時在執行中才不會產生認定上的不同,尤其我今天也質疑過,在這個條文提出來之前,不要說沒有跟各團體討論過,你連跟縣市政府都沒有討論過,所以關於「不當對待」,大家是否曾對其定義討論過?如果有討論過,能否可以說明一下,大概你們的認定是如何?要不然我覺得到時候在執法上可能會有問題,況這也牽涉到後面的罰則,且我們也把罰則提得很高,所以這部分必須要有很清楚的解釋,才不會造成到時候在執法的認定上會有很大的爭議。謝謝。

  2. 主席

    請吳怡玎委員發言。

  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 主席

    請范委員雲發言。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主席

    請萬美玲委員發言。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主席

    第一輪,也就是我們所有委員都已先發言過一輪了,所以就第一輪先講完,然後請教育部回覆一下。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主席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11. 邱委員顯智

    對於我們的提案,署長剛剛並沒有針對精神暴力的部分回應,請你等一下要回應。我現在就順著這個脈絡來講,其實剛剛召委也有提到,關於調查程序的部分,在王婉諭委員的版本裡面是從第三十條之一到第三十條之七,因為教育部的版本裡面並沒有提到在發生這類事件的時候到底要如何去調查?我們認為這個很重要,要有一個構成要件,就是當家長或孩子或其他社會機構發生這樣的狀況要如何進行調查,這是一個問題嘛!現在對於疑似不當管教事件、性平事件的調查機制非常的混亂,所以會發生許多狀況,例如被害幼兒跟家長的陳述權不足,有時候在整個過程當中都沒有被約談,根本就沒有通知他們來,就是一種缺席陳述的狀況,這樣怎麼可以呢?另外一個情況就是即便有被約談,但是才只有5分鐘就要他們出去了,非常不重視被害孩童跟家長的聲音。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主席

    接下來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主席

    接下來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16. 林委員奕華

    關於第三十條,因為發生了大家所關心的事情,所以今天大家想要調整幼照法的幾個部分,可是我真的覺得還是有一點倉促,我覺得對兩個部分應該要在法律上規定完整的程序,第一個,當然大家在乎的就是通報及調查這個部分;此外,在調查結果出來以後,當事人不一定會服氣,所以要讓他有申訴的管道,可是這一次在這個法案裡面,我們還是沒有看到在制度面上有這些配套的作法。我覺得對於所有相關當事人權益的保障都必須要同時呈現,可是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都沒有,就只是一直提高罰責,但是卻沒有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益,我沒有看到這個部分,所以我對這個條文是比較支持先保留。

  17. 另外我們從法上來講,也許剛才的說明是說,我們就第三十條的看法是,會跟身心暴力是屬於同樣等級的不當對待,比較懂法律的人可能會這麼說,但問題是我們以這樣的文字來看,就覺得這個「不當對待」是包山包海,而到目前為止,除了在公約裡面有出現不當對待,因為一般都知道聯合國相關的各種公約是比較屬於宣示性的,如果要把它變成法律,甚至牽涉到罰則的時候,我覺得它還是必須要有清楚的定義,所以這個部分到底應該怎麼樣做?經過剛才的說明之後,我還是覺得沒有辦法讓現場工作者或家長們清楚看待這個「不當對待」的定義是什麼,我聽完之後覺得還是不很清楚。

  18. 再來就第十二條的部分,我們那時候通過第十二條是有在前面加入一項,這個部分有滿多跨黨派的委員也提出了,我在禮拜一也有提到,我們對於學校的部分可以用一個共同的契約來做約束,但是在幼兒園的部分,因為是幼教機構,並沒有辦法用一個公版的契約來做,所以才會希望針對一些特別需要重視的部分,比如大家在乎學校衛生法裡面有關非基因改造相關的部分,就是應該提供孩子非基因改造的產製品。另外在乙型受體素的部分,契約中雖然不是這樣寫,但就是說用國產,這部分也寫在公版的學校契約,但因為幼兒園沒有辦法有公版契約。現在還有福島食品,所以才會要求在第三十條部分能夠比較明確的入法,對於家長比較有疑慮的部分,就在法條裡面做要求。我覺得第三十條包括定義及食品安全,還有剛剛提到整個法到底要在哪邊訂定有關它的機制的完整性,我認為這個部分有必要,是否能夠保留,我們看到底要放在哪個條文,包括大家所講調查的程序、評議的機制、申訴的管道,我覺得都把它搞清楚之後,有些法條才有辦法再做進一步的討論。以上,謝謝。

  19. 主席

    請范委員雲發言。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主席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主席

    接下來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主席

    有個東西要跟張廖委員確定一下,因為處理爭議事件常常會涉及教保人員的工作權,張廖委員的修正動議提出了教保人員工作權的問題,在這個禮拜一委員也做了很多討論,因為剛才我們有討論到可能傾向訂定一個子法來處理這件事情,那是不是把爭議調查處理程序也一併納入這個子法?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主席

    是不是先請教育部回應,然後如果等一下有什麼問題,我們再來討論?

  28. 林委員奕華

    因為我要提的問題跟張廖委員講的類似,所以我想請教育部一併回答。事實上,我們會發現委員們會在不同的條文呈顯同一個概念,就是剛剛講的機制保障,包括如果有不當的狀況,要怎麼樣快速的處理跟調查,但是對另外一方的工作權也要同時保障。我們提出來的地方都不一樣,但是概念是一樣的,所以我覺得教育部應該要回應並加以處理,到底這部分在這個法裡面要規定在哪裡比較好,目前還沒有這樣的文字,所以我覺得要一併讓我們瞭解一下,謝謝。

  29. 主席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主席

    我剛才有講了,我們是不是先讓教育部說明一下?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主席

    因為剛剛范雲委員真的等很久,是不是請范雲委員簡單補充一下,然後就請教育部先說明。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主席

    請教育部說明。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主席

    因為我們已經經過一個多小時很充分地討論,我覺得基本上大家都滿聚焦的,也同意需要一個調查程序,並在這一條的文字裡入法,然後剩下的就用子法來處理。我想教育部現在一時半刻也沒辦法給出完整的文字,所以我建議這條先保留,請教育部彙整剛才各委員講的內容,儘快把修正意見的文字擬出來,如果有什麼資料需要補充的,就趕快去補充。還有剛才講到的,譬如說需要補充立法說明或是需要附帶決議的部分,也趕快去準備。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主席

    王婉諭委員,4個月可以嗎?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主席

    好,第三十條就先這樣處理,感謝大家。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主席

    關於食物的部分,週一有在第十二條加入林奕華委員版本的內容,因為剛才我們也有討論到,剩下的部分也有請教育部去擬文字了,因為這應該是在第三十條要一起討論、一起處理的,而且剛才已經保留了,所以……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主席

    那就麻煩教育部說明。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主席

    鄭正鈐委員同意嗎?好,我們就先保留,等教育部擬文字後再來……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主席

    對,就併第三十條處理。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林委員奕華

    剛才討論第三十條的部分,我原來的第六條修正其實應該跟張廖萬堅委員的概念一致,如果大家都想合併成一個條文的話,就麻煩教育部要綜整一下,也參考一下我的第六條,因為雖然辦法可能是由中央訂,但是終究還是在地方執行,所以它的評議到底怎麼做?這部分請教育部把所有委員的條文都融入後,再綜整一下,謝謝。

  52. 主席

    我建議第三十七條就照院版通過,至於剛才他們講的部分,會在第三十條的文字上做處理。如果大家都可以的話,就照院版通過。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林委員奕華

    主席,不好意思,因為我先去送衛環的修正案,後來我來的時候就發現第二十九條已經過去了,不過我還是要表達一下,如果有機會再協商的話。我要請教育部回答我一個問題,第二十九條有提到,如果負責人有犯罪行為時,當然他就應該要受到處罰,但我比較不解的是,為什麼只有私幼的負責人有犯罪行為時要整個撤銷立案,而其他部分變成只要換負責人就好了?對於一個幼兒園來講,如果負責人犯罪,他該受處罰的就要受處罰,但是怎麼會搞到全園的人都沒有工作權呢?不是一樣換負責人就好了嗎?所以我本來第二十九條提出的修正動議是覺得應該要一致,就是不管怎麼樣,只要負責人有犯罪,都應該換負責人。可是你們在私幼的部分變成是若負責人犯罪,是整個撤銷立案耶!你們能不能說明一下這個部分,為什麼負責人犯罪,需要整個園撤銷立案,讓整個園的人都沒有工作呢?難道他犯罪需要所有人幫他承擔嗎?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林委員奕華

    你說現行就是這樣嗎?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林委員奕華

    現行應該沒有吧!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主席

    我建議一下,因為第二十九條前面已經照院版通過了,可是林奕華委員及張廖萬堅委員都再提出疑問,我建議請教育部針對兩位委員的要求提出配套及說明,但是文字原則上因為已經通過了,就不做修正,但是要提出說明。

  61. 林委員奕華

    主席,不知道有沒有什麼程序可以……。

  62. 因為我覺得張廖委員的建議還滿中性的,就是讓他有兩種方式可以處理,不會就只有一種。因為說真的,這些人的工作權,包括有沒有資遣等,因為一下就被撤銷立案,可能這些人的工作權就完全都沒了,教育部的配套是什麼?還有剛剛講的誰來安排幼兒?是家長自己安排,還是地方教育局處要幫忙安排?所以如果今天有多一種選擇,會不會可以讓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狀況來做一些行政上的處理,所以我覺得張廖萬堅委員剛剛的建議是一個可以採行的方向,因為我本來是覺得以統一的方式,就是不管是互助機構或是學校附設都一樣是撤換負責人,可是如果教育部有要堅持的部分,我覺得兩者並行也不失是一種辦法,謝謝。

  63. 主席

    請教育部儘快跟兩位委員溝通,然後我們先繼續往下處理,但是這個部分請先溝通,回頭再討論。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林委員奕華

    主席,起碼要給我們翻紙看文字的時間。

  66. 主席

    好。

  67. 林委員奕華

    我們都來不及翻。

  68. 主席

    因為剛才比較快的都是沒有其他……

  69. 林委員奕華

    但是起碼讓我們看一下,謝謝。

  70. 主席

    好。繼續第四十一條,在場委員有沒有要發言?第114頁,因為前面法案內容都一樣者就會稍微快一點。第四十一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版本也是跟院版一致,如果都沒有的話,第四十一條就照院版通過。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邱委員顯智

    主席,不好意思,我有一個第四十一條之一的提案。

  73. 主席

    邱委員,你們的第四十一條之一是在院版的第四十六條後面討論。

  74. 邱委員顯智

    好。

  75. 主席

    等一下到了來再處理你們的第四十一條之一。

  76. 邱委員顯智

    好,沒問題。

  77. 主席

    章名已經過了,所以現在是處理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第三十七條,時代力量黨團有沒有要發言?或是其他在場委員有沒有要發言?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78. 邱委員顯智

    這個部分,我們希望不只退當學期的費用,而是過去他所收的費用都應該要退,這樣的話應該會比較周延。

  79. 主席

    OK!在場委員還有沒有要發言?沒有的話,先請教育部回應。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邱委員顯智

    最近這兩年多來,我們發現家長在得知幼兒園超收或是違規遭到停辦後,因為沒辦法繼續就讀幼兒園而要求幼兒園須退還先前已經繳的費用,有些不肖業者就會說,這個依循一般時期的收費標準,例如入學後超過8個星期就不得退費等等之類的,這對家長來講是很不公平的事情。其實現在在幼照法裡就有特別強化規範,針對幼兒園超收的情形去做限制,如果幼兒園有超收狀況的話,可以在30天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園方就必須返還當初和家長所收的費用。所以就這部分,剛剛其實也有提到有處罰嘛!但是錢的問題或是有類似的狀況,一旦重大違規到停辦程度時,其實跟超收問題是一樣嚴重的,讓孩子也沒有辦法得到適當、安全、合法的托育照顧之違規事項。所以在這個地方,家長如果要求退托要比照超收情況的話,幼兒園全額退費給家長應該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要求,因為我剛才有提到類似的超收狀況也有相應的規範。以上。

  82. 主席

    順著剛才顯智委員提到的部分,超收或受停辦、廢止設立許可處分基本上都是屬於重大的違規狀況,之後如果有這樣的狀況發生的話,家長當然是無法繼續安心托育,所以家長終止契約、要求退費這件事,本席認為是合理的,考量衡平性,是否都按照退費基準來退費?這個部分也希望教育部等一下來回應。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主席

    請邱顯智委員發言。

  85. 邱委員顯智

    因為你的規定是就當學期已收取的費用返還父母或監護人,那我們是希望就已收取的費用返還給父母或監護人,這個部分我們是希望可以這樣規定,如果沒有共識的話就保留,但我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要求,因為你規定要當學期,那過去所收取的費用就既往不究嗎?我覺得我們這樣規定是非常合理的要求,因為如果真的到這麼嚴重的地步,我覺得要求他們返還父母或監護人費用是合理的,也可以圓滿解決,否則到最後還是要去進行法律上的主張或訴訟,更何況如果沒有這樣的退費基準規範,到最後很多不肖的業者可能連一毛錢都不願意退費。

  86. 主席

    我建議一下,因為這一條是時代力量黨團有提案,還是我們先休息5分鐘,教育部跟邱顯智委員先溝通一下,取得共識,大家覺得如何?因為這裡只有時力黨團有提案。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主席

    好,那就先休息5分鐘,你們就跟邱顯智委員溝通一下。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主席

    繼續開會。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主席

    還是先……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主席

    我建議還是我們先開始,然後11時先休息,到11時15分再繼續。好,還是先開始,11時的時候休息15分鐘,就這樣處理。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林委員奕華

    第四十二條還沒討論。保留了?好。

  97. 主席

    對,就先保留。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林委員奕華

    第四十三條的部分,當然立意是良善的,但在文字上,如果我們去斟酌原本立法的意旨,應該是指不能用強迫或脅迫的方法來推銷教具或教材,所以我覺得重點是不能用強制或脅迫的方法,因為如果都不能推銷或採購其他教材、教具的話,其實公立幼兒園也都有,除非全部都一致處理,就是除了原有的東西之外,都不能讓家長買,所以我覺得態度必須要一致。因此回到原本的立法意旨,應該是指不能用強制或脅迫的方式進行,所以在文字上,我有訂定最後一項,請大家參考一下。謝謝。

  100. 主席

    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主席

    請黃國書委員發言。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主席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主席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主席

    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主席

    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主席

    剛才已經說過11點要休息15分鐘,而且第一輪的發言也差不多了,本席建議休息之後再回來處理這一條,看是要刪除或做文字修正,我們等一下再來討論,現在就先休息15分鐘。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主席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117. 林委員奕華

    本席剛才發現第四十三條漏講了一個部分,署長提到關於要買的品項,本席認為品項部分……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林委員奕華

    「收費項目及用途」這個部分原來是屬於地方的權限,這次修法將它變成由中央訂定,所以本席在質詢時就問是地方有什麼做不好而造成爭議嗎?本席認為,幼兒園應該也是屬於地方自治範圍之內,如果每個縣市對於教保服務有不同的看法,需要完全由中央訂之嗎?本席對於這一點是有不一樣的想法,因為地方的部分都做得好好的,為什麼這時候需要收歸中央?還是你要說明一下,以前是因為各地方有什麼很大的差別,造成你要收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能否說明之前是出了什麼問題,讓中央認為不應該維持原來屬於地方自治的項目,而是變成由中央統一處理?是不是能夠說明過去發生了什麼問題,或是有什麼縣市做不好,導致你們要將權力收歸中央,謝謝。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林委員奕華

    地方的自治法規不是也要送到中央核備嗎?如果你們真的覺得地方訂的不好,你們可以去指導地方啊!但是本席不太贊成這樣的做法,如果只要有問題就全部收歸中央來訂定,可能有很多都要收歸中央來訂定了吧!本席還是認為,既然要按照教育基本法,尤其這是屬於很細的東西,還要收歸由中央統一訂定,而沒有顧慮到縣市可能有的差別。如果縣市可能有相關的差別,這樣會變成它在地方自治範圍之內完全沒有可以自主的空間,你們是要把各縣市的收費項目及用途全部都列得一模一樣嗎?本席認為並不是很適合耶!

  122. 主席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林委員奕華

    舉例來說,有些反而是地方非常、非常希望教育部能夠統一處理,但是它不敢、也不願意,都推說因為這個牽涉到地方,以大家都希望代理老師能夠領全薪的事情為例,教育部就說那是屬於地方自治的部分,所以它沒有辦法做強制規定。我們就以這樣的例子來說,我們都覺得這些事情大過於收費項目及用途,中央怎麼會想要把收費項目及用途變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呢?你們的定之難道就不需要有其他嗎?其他各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的部分,你們認為不需要有這種彈性嗎?這些都只是小東西,你們卻還收歸由中央統一定之,如果是你們認為地方有哪些做不好,你們可以去指導它或是與它討論。本席要再次強調,你們這次的法案並沒有與地方政府開過會,今天要把這個權力收歸中央,你們有經過地方政府同意嗎?從108年之後,你們就沒有與地方政府再開過會,因此,除非你今天告訴本席,各地方政府都同意你們將權力收歸中央,當然地方也未必會強烈的表達,只是本席認為這件事情應該讓地方按照自己的權限訂定,如果有做不好的部分,中央可以去指導它。對於我們希望中央能拿出教育部魄力的那些事,你們反而不願意,卻在這樣的事情上說要收歸由中央統一訂定,本席認為有點本末倒置。對於這件事情,你們應該是指導地方而不是收歸中央,讓地方對學齡前幼兒教育的幼兒園管理完全沒有彈性。抱歉!因為本席是從地方出來,不太贊成是這樣的方法。

  125. 主席

    在邱顯智委員發言後,再請教育部說明。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邱委員顯智

    這個罰則提高的部分,許多地方政府在裁罰的時候,很明顯就是裁量怠惰,即使他一而再、再而三的違反,你們也是處以最低的罰鍰金額,這才是一個問題。理論上的狀況,這個法授予你一個空間,第一次處最低金額,大家可以接受,再犯的時候就應該罰更多,如果一而再、再而三都不願意改正,當然就要裁罰更高的金額,這樣才是合理的。如果他一而再、再而三的違反也都是處以最低的金額,這樣會讓裁罰的空間蕩然無存,立法的意志就蕩然無存,而且嚇阻力也不夠。如果最低金額不提高,教育部也應該與地方政府溝通,不應該放任處罰最低金額的狀況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否則現狀當然就無法改變。

  128. 主席

    請教育部簡單回應。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主席

    黃國書委員補充一下。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主席

    剛才在休息之前已經有一個共識,我們要把第八項刪除,這個部分比較沒有問題,但是對於剛才討論的內容,委員之間有不一樣的看法,本席建議就先保留,等下的午休時間請教育部再去找委員溝通,現在就先將這一條保留,最後再回來處理。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主席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主席

    請署長簡單回應。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主席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主席

    如果在場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的話,第四十六條就照院版通過。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邱委員顯智

    我們提的第四十一條之一要先保留。

  143. 主席

    剛剛本席已經宣告不處理。

  144. 邱委員顯智

    因為剛剛突然就跳過去了。

  145. 主席

    我們現在已經處理到第五十條了。

  146. 邱委員顯智

    就是再跟他溝通一下。

  147. 主席

    但是剛剛本席已經裁示不處理了,不然,還是遵照裁示,但是教育部要去說明,必須要與委員溝通,如果委員這邊有什麼意見……

  148. 邱委員顯智

    不然本席就在黨團協商時再拉下來,也是一樣啊!

  149. 主席

    好,那就先這樣處理,也請教育部再與邱顯智委員溝通說明。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主席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主席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154. 林委員奕華

    本席對於這個部分所提的意見,事實上,也可以合併在之前大家說的條文。一樣的,我們希望有一個調查的機制查察認定,終究現在我們看到的現場確實有邱臣遠委員剛剛說的那種真的很誇張的狀況,但不可否認有些在查明之後也不一定真的有那樣的情況,因此,那個查察的過程很重要,必須要查察與認定,所以本席在第五十條的修正是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察認定,再強調也是整個過程。如果剛才有一個共識是在別的條文或在這個條文,本席都可以接受,但我們大家要的就是機制的建立,而不…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林奕華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林奕華

    本席對於這個部分所提的意見,事實上,也可以合併在之前大家說的條文。一樣的,我們希望有一個調查的機制查察認定,終究現在我們看到的現場確實有邱臣遠委員剛剛說的那種真的很誇張的狀況,但不可否認有些在查明之後也不一定真的有那樣的情況,因此,那個查察的過程很重要,必須要查察與認定,所以本席在第五十條的修正是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察認定,再強調也是整個過程。如果剛才有一個共識是在別的條文或在這個條文,本席都可以接受,但我們大家要的就是機制的建立,而不是像現在由承辦人員看了之後就認定是怎麼樣,機制的建立在這個部分是很重要的,所以本席在第五十條加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察認定」,謝謝。

  2. 林奕華

    剛剛雖然署長有回答,但是因為我們現在是在審法案,還是要比較明確的回答。第一、能不能請教育部提供一個數字,讓我們瞭解,看要用兩年或三年,就是有通報的跟後來認定重大的大概有幾件,你分類讓我們瞭解一下,好不好?這是第一個,我覺得我們需要官方的數字,讓我們來瞭解,因為沒有相關數字,可能也不太容易討論。第二、現在、過去發生過的事情,因為是6萬到60萬,range滿大的,能不能分別說明一下,怎麼樣可能是6萬,還有怎麼樣是60萬?說一下目前比較具體的狀況,讓我們理解。

  3. 林奕華

    再來剛剛提到的要不要放上網站,我覺得那是有點配套,6萬就代表最低罰,60萬當然是強度比較高,所以在網站上的處理,是不是也要有一些不同?另外,是不是能夠說明一下,以這個條文看起來,不當管教是不是就不在其中?還有「不當對待」是新出現的法律名詞,能不能舉一個實例告訴我們何謂不當對待的情節重大?你現在都說要用子法,但總要讓我們瞭解一下吧,要不然在法上面滿難訂定的,似乎一切都要等到子法再說。我希望還是要瞭解一下現階段發生的樣態,因為我們會修法一定是檢討現在,你們能不能舉實際的狀況讓我們理解6萬、60萬到底是什麼樣的情況?謝謝。

  4. 林奕華

    主席,不好意思,我有一個會議詢問。

  5. 林奕華

    第五十一條這邊所謂負責人跟行為人的部分,這是不是也包括我們說的互助的部分?因為我看後面法條教保機構跟互助模式的那個叫什麼單位?

  6. 林奕華

    對,社區中心。是不是都包括在裡面?我確定一下這個部分是不是都一樣?

  7. 林奕華

    有關第五十二條的部分,我想先提幾個詢問,因為我發現我們的條文裡面有牽涉到剛剛講的,不管是對於教保,也就是我們幼兒園的部分,還有所謂互助式的教保服務機構,因為我有去對照,大家認為發生同樣一個狀況,類似超收多少人等等這樣的狀況,如果用同樣標準的時候,幼照法第五十二條訂定的是幼兒園,幼照法第五十四條是針對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的教保服務機構,這是署長剛才所說的部分。我想請問為什麼發生同樣的內容,但是在幼兒園跟互助式教保機構的罰款金額是不一樣的?我們的思維是什麼?因為幼兒園是罰6萬到30萬,互助式教保機構是3萬以上到15萬,等於都是折半,但是你看它下面的內容,基本上很多都是一樣的,所以想詢問原因是什麼?另外,我看到同樣一個相似事件,但是有分一些層級,舉例來說,超收超過15人的是一種,不到15人的是一種,是這樣嗎?超收未達15人是罰9,000元到9萬,超收超過15人是罰6萬到30萬,是不是這樣?另外,我會問是因為第五十三條的部分,對「三十日內報備查」,我們現在是改工作天,但是也有分,進用的部分是怎麼樣一個罰則,異動又是一個罰則。

  8. 林奕華

    所以我想請問為什麼我們會有這種差別,互助式的教保服務機構跟幼兒園有所謂罰款打對折的一個情況?請你們一起說明,謝謝。

  9. 林奕華

    可以先保留,但是我還是想表達,之後討論時還是要回答問題,第一個,因為我們都知道互助式的部分不只是在偏鄉,因為你講偏鄉或離島,但事實上它有可能是在社區或在職場,都有可能嘛!所以在辦法裡面,它其實已經比幼兒園寬鬆,它設置的位置甚至可以在三樓,它也不需要像幼兒園,規定要在一樓,所以事實上它在安全上已經都比別人寬鬆了,可是以回到條文來講,舉例來講,對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幼兒園就要罰6萬到30萬,互助式罰3萬到10萬,就是我剛剛講的,同樣一件事情,你說第五十四條第一點「知悉機構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辦理。」對照幼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點,內容都一模一樣;第五十四條第二點其實就是所謂第五十二條的第四點;這邊的第三點是第五十二條的第五點,對照下來,我就不知道你是以單位為考量,還是以孩子中心為考量,你不能說因為它是幫忙,幼兒園也是幫我們做幼教,完成我們好的幼兒教育,都是在幫忙教育。我還是不瞭解為什麼同樣一件事情在互助機構跟在幼教機構是不一樣的處置,你說那是叫幫忙,我有點不太能夠理解,因為同樣沒有做保險這件事情,在幼兒園是罰6萬到30萬,但是到了這一些機構,變成3萬到15萬。抱歉,我還是不太能夠理解為什麼是這樣,所以可以先保留,但是我覺得之後他還是要說明清楚,謝謝。

  10. 林奕華

    這部分其實是對照到之前我們說的30日,如果改為30個工作天,配套就要一起修正,因為這個罰鍰跟之前修正的條文有關。我的修正案也是呼應我之前說的2個月,後來修為30個工作天,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一起調整?謝謝。

  11. 林奕華

    主席,若要快一點,我建議第五十四條第五點先刪除,這個沒問題,大家都有共識,謝謝。

  12. 林奕華

    關於第五十六條,我的意見跟黃國書委員的意見類似,何謂「不安全」的定義?我在詢答時問過,如果老師帶孩子去公園玩,但公園的樹根突起,孩子因此跌倒,這樣算不算提供不安全的服務或設施?我有試著揣摩一下,因為我覺得要在是否故意的狀況之下,所以我的建議條文為「未善盡照護之責,提供不安全之教保服務,或未善盡維護、修繕之責,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也就是說,一般幼兒園的安全檢查都滿要求的,我們也會要求幼兒園一定要做相關的安全檢查,如果安全檢查做了、也通過了,但萬一有地震導致房子裂損,這樣算不算是一個不安全的環境?「不安全」的定義能否再說明清楚?

  13. 林奕華

    剛剛主席說第五十六條跟第五十八條一起討論,第五十八條是規範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機構違反招生人數、進用未符資格的服務人員、提供不安全的教保服務設施或設備等罰則,而第五十六條針對一樣的問題規範幼兒園,但是幼兒園是罰鍰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互助式是罰鍰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剛才的條文是差別一半,這裡是差別三分之一,我們以孩子為中心來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落差?這是你們要回答的。

  14. 林奕華

    另外,幼教法跟兒權法的罰款不同,請問要如何處理?我舉例來說,第五十六條提到車輛載運學生的部分,包括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以及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顧學生,在兒權法是罰鍰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第五十六條是罰鍰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意思是說,以後只要是幼兒園就用幼教法,不是幼兒園就用兒權法,這會不會造成適用上的爭議?請為我們說明一下,謝謝。

  15. 林奕華

    我重視的是為什麼會有不公平的狀況?我覺得這個當然可以討論,但是為什麼同樣一件事情在不同的場域,它的罰則卻是不一樣的?至於要如何處理,我認為我們可以討論,所以才請教育部先說明為什麼罰則會有不同的部分,剛剛署長的回答聽起來是,因為互助式的叫做幫忙,你覺得是幫忙嘛?

  16. 林奕華

    規模的差別?

  17. 林奕華

    但是我認為不能用規模來區分,難道因為它的規模比較小,所以處罰就可以輕一點?它如果用不符合資格的人,其處罰可以輕一點?抱歉,因為教育都是以孩子為中心,我只是覺得教育是以孩子為中心,為什麼在不同的地方,它的罰則會不同?這一點我比較不能接受啦!所以我想要先探詢你們的想法,後續再來看大家的想法是否一致,才知道能不能繼續做下面的討論,謝謝。

  18. 林奕華

    謝謝。有關第九款的部分,有些委員主張拿掉或者是聚焦別的地方,如果教育部堅持要留的話,我覺得我的版本應該有兼顧到雙方的立場,意思是它並非在故意的狀態之下去提供,剛剛我跟黃國書委員聊天時提到,哪個幼兒園會去故意提供不安全的教保服務、設施跟設備?若是這樣的話,那應該就要關園才對,而非罰款。所以重點還是在於它到底有沒有故意的部分嘛?所以我的修正版本是「未善盡照護之責,提供不安全之教保服務,或未善盡維護、修繕之責,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我加了一個前提,如果要保留的話,我建議增加類似這樣的文字,這是第一點說明。

  19. 林奕華

    第二個部分,剛剛吳思瑤委員有提到可以根據規模來訂定,這樣就牽扯到一個問題,幼兒園的規模也有大有小,但是小規模的幼兒園一定就比互助團體大嗎?我覺得這也不一定。或是以人數來決定,可是我們現在並沒有這樣子看,我覺得還是要回到從兒童人權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怎麼會從規模大小呢?如果這樣的話,以後可不可所有的行政罰都規定,年收入多少錢的人闖紅燈罰高一點、年收入多少錢的人闖紅燈罰少一點。

  20. 林奕華

    所以它是同樣一件事情的時候,在行政端看來應該是一樣的,怎麼會根據它的規模或因為它是互助機構或是是幼兒園而有所差別?雖然剛剛講到人數,可是人數也不一定a就大於b嘛!這很難講,你說它的收入少,但如果是大企業附設的互助機構,大企業可能很有錢啊!所以我覺得還是應該回歸到從兒童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的對錯,如果不對,我覺得它應該是一樣的處罰才對啦!我還是再次重申我的立場,謝謝。

  21. 林奕華

    如果可以這樣那更好,因為行政法上真的要儘量避免有不明確的法律文字,所以如果這要拿掉,當然我也同意,但如果教育部堅持的話,那我覺得我的版本可以參考,如果沒有堅持……

  22. 林奕華

    主席,如果這樣的話,第二十九條也要比照,剛剛第二十九條也是因為來不及,剛剛也說了意見啦!第二十九條就一樣比照,保留送協商,都一樣是有意見來不及表達,而且我講得也很有道理,所以麻煩一樣保留送協商。我覺得大家要尊重不同的在野黨,不能有不同的處理;剛才主席本來是要處理,我沒話說,因為我可以等到協商的時候再提出,現在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覺得就應該要一致。

  23. 林奕華

    我的也是一句話而已,一樣是一句話而已!我覺得是一樣的道理,因為協商的時候,我們也會提出來,所以我覺得就一樣保留送協商。

  24. 林奕華

    這牽涉到主席一致處理的態度。

  25. 林奕華

    如果他的那一條保留,第二十九條也應該保留,我只要求主席秉持一致的處理原則。

  26. 林奕華

    主席,說真的,我認為可以回過頭來,要不然就是最後再討論,因為現在不處理,協商的時候,我們一樣可以拿出來講。當然還是尊重主席啦!我只要求是一致處理的方式─要不就是都處理完,之後再討論;要不就是等到協商時,大家再拿出來講,也可以。我只要求一致的處理原則。

  27. 林奕華

    主席,我沒有要修正後通過,我剛剛說過……

  28. 林奕華

    你現在講的不是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

  29. 林奕華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都應該保留啦……

  30. 林奕華

    「其公布期間」這個文字可以嗎?

  31. 林奕華

    我建議是看第三十條怎樣,再回過頭來處理。

  32. 林奕華

    應該是這樣才對!

  33. 林奕華

    好,謝謝!

  34. 林奕華

    現在講的是法裡面的嗎?

  35. 林奕華

    大家強調的是否有可能由中央來編,因為鼓勵的部分也是由中央來編預算。

  36. 林奕華

    鼓勵的部分,是只要少1個就鼓勵?還是有個目標,類似1比13或1比12,希望是怎樣的比例?另外,我希望相關經費要由中央來負擔,有沒有可能加到決議裡面?

  37. 林奕華

    這個當然可以等到那時候由中央決定……

  38. 林奕華

    但我的意思是,就像之前我們講的班班有冷氣或各方面,事實上每次提出來,教育部都說是因為要地方出錢,所以做不到。同樣地在降低師生比的部分,也提到是因為地方的關係,所以做不到。但就從班班有冷氣的政策,或是我們現在講的補貼家長育兒津貼的部分,中央都能夠編這個預算,因此我建議這部分修正為:教育部應提出……

  39. 林奕華

    「應提出幼兒園增聘教保服務人員之獎補助方案」,是不是這樣就好了?因為重點……

  40. 林奕華

    我覺得應該直接就補助……

  41. 林奕華

    鼓勵的部分,就類似他可以提出……

  42. 林奕華

    但用「鼓勵」會變成,如果這間幼兒園願意多聘,就多給他們兩萬塊,我是隨便舉例,但我覺得事實上達不到那個效果。

  43. 林奕華

    鼓勵跟獎勵一樣,而補助比較是全部補助的概念,所以我們到底只是獎勵而已或者是補助,我覺得兩者的概念不太一樣。

  44. 林奕華

    主席,不好意思,我想表達意見。當初我覺得林宜瑾委員的這個提議是要由地方負擔,所以會希望公立先行,政府有責任要率先做。如果現在會由中央補助的話,我就認為不應有公私立或非營利的差別,只要想做的都可以申請這個補助。我就覺得不應該這樣,要不然就會變成……

  45. 林奕華

    但我的意思是,因降低師生比而延伸出來的就有補助的問題,如果要向中央申請補助,我覺得就不應該有什麼公立先行,再來是非營利的,只要哪個幼兒園想降低,都可以向中央申請補助啊!要不然現在會變成是,說真的,因為公立的大部分都附設在小學裡面,像這次有個很重要的部分我們也全力支持,在學校的部分有算到班級數裡面,其實學校裡面的公立幼兒園就已經有比較多的人力了,所以今天如果我們降低師生比部分的補助,又讓公立學校優先,等於縣市政府不用出,就由中央出的話,我認為就不需要啦!如果是中央要補助,我倒覺得就不用限制誰先行。

  46. 林奕華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覺得有一個思維要改變,我們所謂的降低師生比並不是譬如原來一間教室30人,現在變成24人,有沒有一種可能是,如果教室夠大,反而是學生人數不減少,但是增加老師人數?

  47. 林奕華

    剛剛也有提到,要是降低師生比,會造成公立收托人數變少,我覺得應該有一個方法,就是不一定收托人數變少,而是增加老師,因為我們講的是師生比。好,謝謝。

  48. 林奕華

    主席,這的確是當初我們很多人提出的,不管是原來的提案或修正案,意思就是這樣,而且其實我們讀了法條的意思,本來就應該這樣做,因為法條用的是「滿」字,滿2歲或滿3歲。但是最後一句「得進入3歲班級就讀」,因為實務上很多是混齡班,所以3歲班級是否包括混齡班?因為文字寫的是「得進入3歲班級就讀」,就變成只收3歲的班級才可以嗎?因為寫的是「得進入3歲班級就讀」,所以這樣寫不會有爭議嗎?也就是混齡的就不能進去了。

  49. 林奕華

    好,我只要確定這點,因為寫的是「得進入3歲班級就讀」。

  50. 林奕華

    還是說明一下大概是哪裡,好不好?因為大家都在這邊開會,不要只是提出意見的委員看過,而是要讓我們知道到底修了什麼地方。

  51. 林奕華

    等於就是把疑似的部分清楚……

  52. 林奕華

    就是清楚說明那就叫做知情未報的意思。

  53. 林奕華

    不好意思,讓我看一下。

  54. 林奕華

    第二十七條請問是要加上哪個部分?

  55. 林奕華

    這個部分放在說明裡適合嗎?應該不太適合吧!這些不應該是法律文字嗎?怎麼會適合放在說明裡呢?

  56. 林奕華

    你不能說子法會訂,就算子法要訂也是因為法律授權給教育部定之,所以怎麼會寫在說明裡呢?都已經寫到「委員要包括法律、教保、兒童福利、兒童及少年保護……」都已經寫得那麼完整了,而且還提到「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都寫得這麼詳細,還放在說明裡面,這樣很奇怪吧!這些根本已經完全是法律文字了。

  57. 林奕華

    如果跟第三十條也有關係的話,我建議一樣先保留。

  58. 林奕華

    所謂「前開認定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將於授權子法明定」是「將於」嗎?在說明中寫「『將於』授權子法明定」……

  59. 林奕華

    對,寫「將於」,我就覺得怪怪的!

  60. 林奕華

    為了保持一致性,因為後面有些都是相關的,所以我覺得還是先保留啦!

  61. 林奕華

    對,我說說明欄的部分啊!就我們再看怎麼樣和後面可以一致性,因為這樣過了之後,如果要再回來修,又不行,因為主席這次很嚴格,過了就不能回頭,所以我建議先保留,全部討論完再來看,以免到時萬一又有不同的意見,又回不來。

  62. 林奕華

    對,我知道,所以我的意思是因為會牽涉到第三十條,……

  63. 林奕華

    你不能這樣說,所有都可以保留啊!

  64. 林奕華

    所以我是覺得要不要配套一起看?因為都是相關的東西嘛!

  65. 林奕華

    到時過了,你們又不給回頭,我就說主席這次很嚴格,都不能回頭的,所以我才說先保留嘛!

  66. 林奕華

    以前大家真的有意見的話,委員會也不會都不給回頭啦!

  67. 林奕華

    所以我才說要一起看嘛!

  68. 林奕華

    沒有,我是說就一起看嘛!

  69. 林奕華

    吳思瑤委員,我們都當過召委,有時也要看……

  70. 林奕華

    就是看召委的……

  71. 林奕華

    所以我的意思是就先保留,因為現在都不能回頭討論啊!

  72. 林奕華

    沒有,我現在是說對說明部分的補充先保留,就一起再看,這樣為什麼不行?我不知道為什麼不行!

  73. 林奕華

    說明欄為什麼沒有在保留呢?

  74. 林奕華

    說明欄也是文字,主席,說明欄也是文字,我們也是要負責吧!所以沒有不能保留的。

  75. 林奕華

    也就是如果這真的規定在第三十條,入了母法,第二十七條也就不需要說明啊!所以我才說那個是有關聯性的。因為之前我們一直強調幼照法裡面從通報到如何調查、如何決定到有沒有申訴,這個部分應該要整體制度化,所以才說原來講第三十條要基於品妤委員提的修正動議,現在我們可以在這邊再把它全面化、豐富化。如果這個條文可以定得比較完備一點,第二十七條的說明也許就不太需要,所以我還是覺得可以一起討論嘛!

  76. 林奕華

    但是我舉例來說,我原來……

  77. 林奕華

    如果這樣,因為我們一樣在第六條我的提案裡面提到……

  78. 林奕華

    評議委員會組成辦法一樣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79. 林奕華

    我覺得這些東西本來就應該還是要入法,當然你可以說包括那些可以寫在說明欄,但是我覺得應該要組成委員會這件事情當然在法上面要有啊!

  80. 林奕華

    所以我就不知道為什麼不能到時再一起看呢?我還是覺得為什麼不行呢?

  81. 林奕華

    我是說如果後面已經提到會組成委員會了,這邊就不太需要文字說應該要來進行委員會,就直接可以說委員會需要有哪些成員,文字也許就不需要那麼多,我們也不是說不可以寫,是整體來看不是可以讓文字更加精簡,教文委員會每位委員都算自我要求也很高,也許有些文字就不需要再重複出現等等……

  82. 林奕華

    對啊!我本來意思就是進第三十條。

  83. 林奕華

    再一起來看第二十七條的說明。

  84. 林奕華

    召委剛剛提到要針對所有名詞提出一個定義的草案,因為這部分很多委員都非常關心,但剛剛我聽來聽去,雖然你們有舉例不當對待,但我覺得其實都可以歸納到前面的部分,譬如故意不讓他吃飽,這就是身心虐待啊!我真的不知道對於這個「不當對待」的名詞,到底要如何定義,就我看下來,除了你前面列出來的「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身心暴力」等,還有什麼是不當對待?這部分你們還是要講清楚,因為我覺得你剛剛的舉例都還是在身心虐待的範疇。

  85. 林奕華

    另外,我剛才有詢問幾個相關數字,後來才發現原來在國教署的統計裡,並不會區分體罰幾件、霸凌幾件、性騷擾幾件,沒有,你們是全部加在一起,109年接獲通報是253人,件數235件,調查屬實的人數是84人,件數59件;110年接獲通報是215人,件數199件,調查屬實的人數60人,件數44件,你們都沒有區分,統一的名稱就叫做「全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不當對待幼兒之接獲通報及調查統計」,所以在你們的認定裡,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等,其實都統稱為不當對待,所以還是請你們要說明清楚,除了上述這些之外,還有什麼是不當對待?

  86. 林奕華

    我補充說明一下,有關於不當對待,剛剛有提到兒童權利公約的用詞是「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這四個字的確有在當中出現,但我印象中教師法並沒有「不當對待」這樣的文字,教師法有出現「不當對待」這四個字嗎?雖然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有這樣的文字,但權利公約是比較宣示性的,我們現在要入到法裡面就是要執行了,所以我認為還是要把它的定義講清楚。

  87. 林奕華

    其次,剛剛一直說有修正條文,我卻找不到修正條文在哪裡,後來才看到是以召委所提出來的法條為基礎,入到法裡面的第二項,但我覺得第二項並沒有包括全部的意思,應該說除了通報之外,我們還有提到調查,針對調查的部分,我們當然希望要有一個小組,像教評會就是有一個委員會,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不能只寫「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包括家長端或老師端,如果覺得有疑義想要進行相對評議的時候,這些文字都必須把它完整化,不能只有寫「開始調查程序;其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果是這樣的寫法,其實第三十條就只包括調查的部分,而且只有講到程序,並沒有講到我們覺得需要由一個委員會來認定,也沒有提到我們剛才所說完備各方面機制必須在這條條文裡面同時呈現,所以如果文字是這樣的話,我還是覺得應該要先保留,謝謝。

  88. 林奕華

    我再補充一下,基本上大家都支持這個方向,只是我們希望它更好、機制更明確,我想我要表達我們是這樣的意見,謝謝。

  89. 林奕華

    那部分不是已經刪掉了嗎?

  90. 林奕華

    差別是在第四十三條應該是刪除後,大家沒有意見就通過,但是另外兩條,因為我們對這個部分還有別的意見,所以可能還是要保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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