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黨產會應依北檢就婦聯會銷毀檔案案不起訴所傳遞的精神,更嚴謹地依法行政,注意行為當時是否已有保存資料的法律義務,否則難免被外界批評為「拿清朝的劍去砍明朝的官」。「對,但是在北檢不起訴的這個精神下,我覺得我們還是應該比較嚴謹的依法行政,否則難免被外界批評我們是拿清朝的劍去砍明朝的官……」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黨產會處理婦聯會銷毀檔案案時,不能適用尚未生效的法條,即使只差幾天或一個小時也不行。「還沒有生效的法條就是不能用,不管差幾天,就算只差一個小時也是不行,就像我們現在在講的那個。」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黨產會作為依法行政的機關,不能因為相關單位拿不出資料就推定其不法、認定其為附隨組織「主委,我要再強調,我們是依法行政的機關,所以黨產會不能因為他們拿不出資料就推定他們不法、他們是附隨組織。」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黨產會或促轉會在轉型正義工作中經常採取部分需要的史料論述指控他人不當黨產或威權體制,找不到史料就要求相關單位交出來、自證己罪、交不出來就推定違法,主張應視當時的法律有無要求保存相關資料而定「如果你們找不到史料,就叫相關單位要自己交出來、要自證己罪,交不出來就推定違法,但這也要看當時的法律有沒有要求他們一定要保存相關的資料,否則外界會批評我們是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黨產會若未嚴謹依法行政,會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這樣不好「而且會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我覺得這樣是不好的,好不好?」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要求中選會負責任地提出比較具體的不在籍投票研擬方案「請教中選會,可不可以負責任的提出比較具體的方案?」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在籍投票必須中央大選才適用,地方選舉不適用「我當時的主張是必須中央大選才適用,地方選舉不適用不在籍投票。」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以總統和立委選舉而言,區域立委選舉可能沒辦法做移轉投票,但全國不分區、政黨票和總統選舉應該可以做「區域立委的選舉可能沒有辦法做移轉投票,因為會有一些困擾,可是全國不分區、政黨票和總統選舉是一樣的,應該可以做。」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修法把公職人員選舉和公民投票的複決一起納入,讓其可以進行不在籍投票「我們就修法把公職人員選舉和公民投票的複決一起納入,讓他們可以進行不在籍投票,這樣就可以了。」發言紀錄
- 葉委員毓蘭
(11時35分)主委好。4月1日我們曾經在這邊進行「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的協商,我發現這裡面有一個非常矛盾的問題,一方面大家都很希望可以鼓勵修憲複決,我們希望可以提高投票率,所以最好適用不在籍投票。另外一方面,行政院版明訂如果公投跟大選綁在同一天舉辦,那就不能夠辦不在籍投票,這是目前的作法。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好像也不是那麼難解決,我們就修法把公職人員選舉和公民投票的複決一起納入,讓他們可以進行不在籍投票,這樣就可以了。我知道這樣中選會會說,這樣修法籌措的時間來不及,但如果這次的修憲複決來不及,那下一次會不會有機會呢?因為今天中選會給我們的解凍報告裡面說: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選務作業複雜,難度很高,選擇部分選舉種類實施不在籍投票,需考量選民能否完整行使選舉權等問題;你們的結論就是兩項選舉罷免法修正通過,本會自當配合辦理,所以你們又把問題丟回立法院了。
其實本席2年前進入立法院時就曾提案,設計了一個方案,我當時的主張是必須中央大選才適用,地方選舉不適用不在籍投票。我當時就講了,如果以總統和立委的選舉來講的話,區域立委的選舉可能沒有辦法做移轉投票,因為會有一些困擾,可是全國不分區、政黨票和總統選舉是一樣的,應該可以做。當然,這樣的方案不是很完美,但是我比較訝異的是,中選會的解凍報告沒有再想辦法,你們至少要提出方案,像方案A或方案B,把各自的優缺點都談一談。請問主委,你覺得你們這樣是負責任的嗎?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已經送進來了,內政委員會也已經完成朝野協商,我們希望這個程序能夠走得順利。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部分,當然包括公民投票和選舉,甚至是罷免,但是選舉的部分大家意見分歧,還有待進一步凝聚共識,所以我們的策略是先從比較單純的公民投票、對事的公民投票來開始。
- 葉委員毓蘭
總統大選呢?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在種種可能的選項裡,我們還有選擇已經有實施經驗的移轉投票,這部分可以先走出去,我們希望這一步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只要這一步跨出去了,我們走穩了,那將來我們就可以繼續推廣到……
- 葉委員毓蘭
所以我們還是有目標,希望能夠成功。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當然。
- 葉委員毓蘭
但是你有沒有發現,你說要凝聚共識,但是這個共識是要慢慢收歛的。從民國85年開始,內政部和中選會就有成立「研修選罷法專案小組」進行研議,當然,102年、103年、107年也都有進行,但現在你們卻還是告訴我們選務複雜,所以又把球丟回來,我覺得你們這樣實在很不負責任,你們可不可以提出不一樣的研擬方案?其實我剛剛講的那個提案很簡略,但這些都可以討論。請教中選會,可不可以負責任的提出比較具體的方案?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選罷法是內政部的權責,內政部已經有在進行相關的研議工作。
- 葉委員毓蘭
你們可以儘快的把這個變成事實嗎?好,主委先請回座,謝謝。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
- 葉委員毓蘭
接下來我要請教黨產會林主委,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所以我只問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今年1月黨產會告發辜嚴倬雲和辜懷如的案子檢察官不起訴,這個案子主要是107年3月黨產會指控當時辜嚴倬雲所主政的婦聯會毀損相關檔案,讓黨產會的案子辦不下去,所以提出刑事告發,經過4年北檢終於認定不起訴,主因是銷毀檔案時,也就是106年12月中促轉條例根本還沒有上路,因為促轉條例是106年12月27日總統才公布施行的,所以婦聯會當時沒有義務為了黨產會查案方便而保留特定的檔案,所以本席很好奇,因為主委、前主委或是黨產會的法律專業性很強,我剛剛有聽到你說絕大多數的案子你們都勝訴了,請教黨產會,當時你們選擇告發有沒有評估過這個法律還沒有通過的問題?
- 主席
請黨產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 林主任委員峯正
它有幾天的時間差,當初我們會提出這個告發是因為在我們的調查過程中,發現他們有刻意的把檔案銷毀,這次不起訴的處分書中也完全認定這個事實,我們移送的事實完全沒有錯,婦聯會早期的檔案都已經被我們所移送的辜嚴倬雲和他的女兒所銷毀,只是因為法律生效日期的計算有幾天的時間差。
- 葉委員毓蘭
還沒有生效的法條就是不能用,不管差幾天,就算只差一個小時也是不行,就像我們現在在講的那個。
- 林主任委員峯正
是,所以檢察官這樣認定後,我們也沒有特別再發表什麼意見。
- 葉委員毓蘭
對,我們要依法論法,你們當時是告發,不是告訴,目前依法你們已經不能夠再議了,這已經確定了。其實本席認為這個不起訴傳遞了一個很重要的精神,黨產會或是促轉會在做所謂的轉型正義工作時,經常都是在史料中採取部分需要的論述,控訴別人這是不當黨產或是威權體制。如果你們找不到史料,就叫相關單位要自己交出來、要自證己罪,交不出來就推定違法,但這也要看當時的法律有沒有要求他們一定要保存相關的資料,否則外界會批評我們是拿……
- 林主任委員峯正
為什麼我們會移送他?因為這個案子我們已經調查超過一年以上,他們一直說他們沒有相關的資料,但後來被我們找到,而且我們發現是被他們銷毀了。
- 葉委員毓蘭
主委,我知道,我還是要講……
- 林主任委員峯正
他們不是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他們知道我們在調查,他們是刻意隱匿。
- 葉委員毓蘭
主委,我要再強調,我們是依法行政的機關,所以黨產會不能因為他們拿不出資料就推定他們不法、他們是附隨組織。
- 林主任委員峯正
我們沒有推定,檢察官都已經認定我們所移送的事實。
- 葉委員毓蘭
對,但是在北檢不起訴的這個精神下,我覺得我們還是應該比較嚴謹的依法行政,否則難免被外界批評我們是拿清朝的劍去砍明朝的官……
- 林主任委員峯正
我們移送的事實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裡已經證實了。
- 葉委員毓蘭
而且會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我覺得這樣是不好的,好不好?
- 林主任委員峯正
這根本就不是。
- 葉委員毓蘭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游毓蘭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