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會議

時代力量時代力量・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主張對製造未有警語標示的深偽影像予以處罰,製造深偽影像必須有警示,若未有警示,可能構成製造普通深偽罪。「我們是對製造沒有警語標示的深偽影像予以處罰,如果你要製造的話,必須要有警示,如果沒有警示,可能就構成製造普通深偽罪」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主張製作深偽性影像影片應取得影像中本人的同意。「所以基於對本人的尊重,行為人要深偽性影像影片的時候就應該要得到本人的同意」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認為應處罰未經同意的深偽性影像製造及未經同意的散布,並且對散布科以更高的刑責。「因此我們認為應該處罰未經同意的製造及未經同意的散布,並且對散布科以更高的刑責。」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五二〇農民運動案是警總在背後導演、政治介入偵查並影響司法,無法透過再審與非常上訴平反,是靠促轉會主動調查政治檔案才得以證明。「最後也是靠促轉會積極、主動調查,才發現當時農民運動的相關政治檔案,證明警總在背後導演,也才發現政治介入偵查、影響司法。」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要求法務部參照促轉會對五二〇農民運動案的認定,在促轉條例修法後依聲請或依職權重啟調查,儘快為其餘七十多位被告平反,並對其他案件繼續努力。「是否請部長承諾儘快繼續啟動相關的程序,幫其餘七十幾位被冤枉了三十幾年的被告平反?」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不能以刑事訴訟法的再審、非常上訴等既有救濟程序處理威權時代冤案,主張須依促轉條例重新調查,因為要件嚴格、當事人難以舉證且年代久遠卷宗已銷毀。「問題來了,這些威權時代的冤案在那個時代蒐證本來就比較困難,如520農民運動是警總、調查局和警察局透過威脅、利誘、甚至刑求的不正訊問,當事人根本沒有辦法拿出證據,事情又過去三十幾年,有些案子甚至更久,連卷宗都因為保存年限到了而銷毀,根本死無對證,這也就是為什麼促轉條例第六條規定要重新調查的原因。」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法務部承接轉型正義業務後可能相較促轉會採取限縮保守立場,要求注意轉型正義與刑事非常救濟在目的與手段上的制度差異。「我為什麼會這麼問,是因為大家擔心法務部會不會相對於促轉會採取比較限縮保守的立場,影響轉型正義的實現。」

發言紀錄

  1. 邱委員顯智

    主席、各位同仁、各位機關代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1993年立法的時候,省議員和直轄市議員的財產本來就要刊登公報,但是2007年修法新增上網公告的規定時,除了沒有把縣市議員放進去之外,竟然把直轄市議員也拿掉了,連刊登公報都不用,根本就是在開民主的倒車。其實這樣的錯誤在3年前2019年修法的時候,本來有機會糾正,當時時代力量黨團也有提出修法,就是要處理候選人財產申報的上網公開。委員會原本通過的條文規定,縣市級以上的候選人,包括直轄市跟縣市議員,就要上網公告財產申報資料,但是後來提出的修正動議又把範圍限縮,讓議員候選人不用上網公告。

  2. 我要強調的是,投下選票是民主國家的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讓人民有知的權利,知道自己支持的究竟是什麼樣的候選人是選賢與能必要的條件,所以立法院應該做的就是把權利還給人民,讓候選人和當選人接受全民的檢驗,這是反對黑金保護民主非常重要的關鍵。

  3. 現在我們又到了有機會繼續進步的十字路口,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即將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除了有行政院提出的提案之外,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和許多民進黨的委員都有提出草案,而且依據行政院的版本,這次的法案會在公布日就馬上實施,換言之,如果修法通過,年底的地方選舉馬上就可以實施,民眾就能有好好檢驗候選人的機會。

  4. 我要再次提醒朝野各黨團和在座的各位委員,包括公督盟在內的14個中央及地方監督團體,今天也將召開一場記者會,希望儘快通過法案,讓今年年底的議員選舉能夠有完整的公開資訊。這代表公開透明的選舉不只是一個人或一個政黨的聲音,而是人民共同的期待,時代力量黨團願意支持行政院版本,支持進步的修法,希望今天就可以把法案送出委員會,並在5月底會期結束以前三讀通過,一起讓陽光早日照進地方的選舉,這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部分。

  5. 接著關於刑法修正案的部分,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資訊的傳遞和再製變得極為低成本和高速,但國際上對於私人公司為主建構並且每天上億個使用者管理和利用網路空間的治理,並未同步的發展,造成網路空間受到犯罪的利用,這次的性私密影像和偽造性影像的刑法增修,正是為了因應近年逐漸受到矚目的數位性暴力的問題。

  6. 數位性暴力的解決,除了建立適當的網路治理制度、積極參與國際性合作平臺外,考量到網路資訊的快速傳播跟難以徹底清除的性質,在網路之外,國家也要建立措施,促使網路使用者負責任地使用網路,否則光有網路治理的架構,網路空間裡若充斥著不負責任的使用者,數位性暴力的問題也難以有效的管理。這就是此次增修刑法的主要目的,我們希望透過政府的力量,讓網路使用者能夠負責任地使用網路,讓數位空間也成為對婦女友善、安全的環境,我們期待等一下能與各位委員、法務部和司法院進行一個建設性的討論。以上。

  7.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因為案子比較多,報告時間為5分鐘。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主席

    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報告,報告時間3分鐘。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主席

    機關代表均已報告完畢,行政院性平處、衛福部及通傳會也都有提供書面意見,請自行參閱。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葉委員毓蘭

    (9時37分)韓國前總統文在寅在卸任前強力推動檢警改革,將檢察廳職權再度削弱,修法明定韓國檢察廳只能針對貪腐犯罪及經濟犯罪等進行調查,而且對於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只能針對同一事實進行調查,大幅削弱檢察廳的權限,將更多的偵查職權交由警察執掌,在體制上形成比較類似日本的雙偵查主體。當然有人會說我國的國情跟韓國不同,或是說文在寅推動修法的原因是因為他和新任總統尹錫悅之間有恩怨。我舉韓國的例子只是要說明,我國目前雖然是採取單一偵查主體制度,但未來不是沒有可能發展成雙偵查主體制度,邢檢察總長上個月在本委員會也表示同意參考日本制度,研議是否修法賦予司法警察官有微罪處分權或採行雙偵查主體制。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葉委員毓蘭

    都還沒有送出行政院啊!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葉委員毓蘭

    這是民國106年當時你們所回應的,為什麼到現在好像船過水無痕,大家還是繼續在用明朝的劍去砍清朝的官,都沒有看到草案的影子,我很希望法務部能夠……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葉委員毓蘭

    這是好的檢察官跟好的檢察長,但是我們還是看到有一些,我不好直呼其名,不管是法官或是檢察官,有些司法官對於地方的刑事警察局都呼來喚去,這種問題我覺得還是要從法制上加以檢討,好不好?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葉委員毓蘭

    這樣子好多了。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葉委員毓蘭

    部長,平心而論,過去我們看過很多性侵案、家暴案有的時候會夜間移送到地檢署,大概到深夜之後,其實所謂的內勤檢察官幾乎都會對警察同仁深夜移送這件事情非常地不滿。我非常感謝部長的善意,但是可能在配套上面還要再加強檢察官同仁們對這項政策的支持,好不好?謝謝。

  26. 主席

    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主席

    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33. 黃署長俊棠

    謝謝委員。本來在明德外役監的旁邊、進門的左手邊那裡有停車場,但是距離比較……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黃署長俊棠

    不是,進門的前面左手邊有。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黃署長俊棠

    不是,委員看的是右手邊這個。我來調整看看到底……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黃署長俊棠

    我們原先是用接駁的方式,就是他們來的時候……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黃署長俊棠

    對。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黃署長俊棠

    是。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黃署長俊棠

    外門外圍……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黃署長俊棠

    這個可以做。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黃署長俊棠

    我把它調到比較靠門這一邊。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黃署長俊棠

    是。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主席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主席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主席

    我先宣告一下,稍後曾銘宗委員質詢完之後,我們處理臨時提案,處理完畢之後休息。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主席

    請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檢察長說明。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主席

    因為剛剛有宣告,我們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主席

    請部長回應一下。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主席

    你們先研議一下有沒有文字修正。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主席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主席

    好,這是搶人啦!請問有沒有要提出文字修正?如果沒有的話,請問各位委員,是不是就照案通過?那就照案通過。請問楊瓊瓔委員要先講嗎?

  88. 楊委員瓊瓔

    沒有一定要。

  89. 主席

    好,我們先休息5分鐘。因為剛剛有宣告,不好意思。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楊委員瓊瓔

    (11時3分)請教部長,今天審查刑法的部分,特別增訂「性影像」的定義以及增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的章節。我們發覺臺灣每5名女性就有1個人可能會受到親密關係的暴力,所以數位性暴力的發生也隨著科技資訊的發達而增加,我們必須要接地氣,因此今天的修法非常的重要。就像昨天有一個人拿了行動電源接了線,在捷運上面就往裙底照,他站在女生後面,女生根本不知道,還好有人救了他,拍拍他肩膀告訴他發生什麼事,才讓那一位被繩之以法,這種情況讓民眾很害怕。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性影像」當中並沒有強調照片、影音,我要跟相關單位及部長來討論的是,因為現在聲音也具有可以辨識身分的特質,如果只有抓「性影像」,卻沒有抓聲音,那就會有很多的漏網之魚,對於被害人的保障,我覺得絕對是不夠的,所以我希望影音、聲音的部分應該要加入,請做說明。

  94.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楊委員瓊瓔

    有道理就是要納進來啊!你贊成嗎?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楊委員瓊瓔

    對,你贊成這個方向,對不對?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楊委員瓊瓔

    因為我們怕掛一漏萬……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楊委員瓊瓔

    掛萬漏一嘛!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楊委員瓊瓔

    所以方向是贊成的,待會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再來好好討論。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楊委員瓊瓔

    對,加油,好不好?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楊委員瓊瓔

    對。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楊委員瓊瓔

    整個結盟起來,才能夠讓角落的人可以看到、可以瞭解他可以得到保護,好不好?宣導的部分請趕快加油。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楊委員瓊瓔

    你現在穿著舊衣服,要去改衣服,每一年都花了幾百萬元、上千萬元在改,還是永遠改不了,因為是從民國58年到現在。終於我們看到了契機,有找新的地方,未來在增設的部分,一定要誠如剛剛本席所說的,現在已經科技化到這樣的程度,你只要拿你的手機連線就知道東西在哪裡,怎麼會發生海洛因遺失的事情呢?這會丟臉的。當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所以有新的地方、要移到新的地方,一定要做好物流等級數位的設備,才不會讓贓物又遺失,也不會讓管理的人傷透腦筋。部長的看法呢?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楊委員瓊瓔

    結論就是未來贓物庫要推動科學化的管理,讓管理規範有精進,才能更加輕便、可以好好管理。謝謝。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主席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1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8.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1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2.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主席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127. 邱委員顯智

    (11時22分)部長好。我今天要跟部長討論接下來法務部即將承擔的轉型正義的工作。促轉會辦了一個案件,520的邱煌生案已經撤銷了,同案還有70位定讞的被告還沒有撤銷,也就是說,還沒有全面平反520農民運動的救濟。我先請教部長,為什麼需要處理司法不法?

  128.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邱委員顯智

    我為什麼會這麼問,是因為大家擔心法務部會不會相對於促轉會採取比較限縮保守的立場,影響轉型正義的實現。剛才部長有回應這是義不容辭的,我想請教的是,從目的到手段,轉型正義和司法救濟都有很大的差異,刑事訴訟法的非常救濟程序是在處理個案審判的侷限性,但轉型正義是在處理整個系統的問題,所以我要再次提醒部長注意這樣的制度差異。為什麼我們需要轉型正義,卻不用既有的救濟程序,包括再審、非常上訴等可對定讞案的判決尋求救濟?其實答案非常清楚,因為既有的制度做不到這個部分。我們都知道刑事訴訟法中的非常救濟包括再審、非常上訴,其要件都非常嚴格,當事人甚至必須努力提出證據證明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事由存在。

  131. 問題來了,這些威權時代的冤案在那個時代蒐證本來就比較困難,如520農民運動是警總、調查局和警察局透過威脅、利誘、甚至刑求的不正訊問,當事人根本沒有辦法拿出證據,事情又過去三十幾年,有些案子甚至更久,連卷宗都因為保存年限到了而銷毀,根本死無對證,這也就是為什麼促轉條例第六條規定要重新調查的原因。說實在的要當事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再審或非常救濟,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132. 以520農民運動為例,出來做證的有不少是在場值勤的警察,我直接講就好了,當時就是政治介入偵查,因為促轉會調查證明520這個案件根本是警總在背後導演,然後調查局、警察、地檢署、包括法官在後面照警總的劇本演出,所以案發之後不但行政院長俞國華,連國民黨秘書長李煥都可以協調司法院長林洋港配合辦理,可知這個問題有多嚴重。警總成立一個專案準備故事的版本,透過高檢署人二室掌握審判的進度,情治機關也密切來做。

  133. 事發至今已經30年,那些從雲林、嘉義來的農民被不正訊問、被刑求,很多都是警察在場,這些警察又出來作證,這個案件要怎麼樣透過再審和非常救濟的途徑加以平反?最後也是靠促轉會積極、主動調查,才發現當時農民運動的相關政治檔案,證明警總在背後導演,也才發現政治介入偵查、影響司法。

  134. 我最後的總結是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不能不到。促轉會在今年4月13日通過平反520農民運動的菜車司機邱煌生,已經撤銷了他的司法不法,但除了邱煌生外,還有七十多人被判有罪,促轉會在新聞稿中也建請承接國家不法業務單位的主管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要參照促轉會對這個案件的認定,在促轉條例修法後依聲請或依職權重啟調查。是否請部長承諾儘快繼續啟動相關的程序,幫其餘七十幾位被冤枉了三十幾年的被告平反?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邱委員顯智

    次長之前在這個委員會答詢時,也承諾法務部會成立一個獨立的調查小組來決定這些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的案件。520這個案件已經有一位菜車司機被撤銷不法,法務部接手之後,對這個案子只要儘快啟動相關程序,能夠幫其餘七十幾位被冤枉三十幾年的農民平反,你們要接下去繼續努力。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邱委員顯智

    你們對其他案件也應該繼續努力。

  139. 主席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主席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主席

    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主席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主席

    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主席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主席

    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陳處長說明。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思銘、林委員楚茵、孔委員文吉及洪委員孟楷均不在場。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林思銘及高嘉瑜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主席

    因為上週五下班時接獲通知,今天下午院長要使用本會議室主持協商,所以我們下午的會議移到紅樓201會議室開會,先提醒大家。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主席

    繼續宣讀討論事項之預算解凍案。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主席

    先休息3分鐘。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主席

    現在休息,下午1點半在紅樓201會議室繼續開會。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我們先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後面的行政罰法,這二個比較單純,再回來處理刑法。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主席

    法務部,你們要不要表示意見?有沒有需要修正?請用麥克風。

  178. 沈副署長鳳樑

    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是不是容法務部帶回去再研議?

  179. 主席

    OK,這是變動申報的部分啦!

  180. 沈副署長鳳樑

    對。

  181. 主席

    好,也是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主席

    你們要附帶決議?這個應該不需要決議吧!這需要附帶決議嗎?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主席

    不是,這個其實是你們院內人力及資源調度的問題嘛!怎麼會要我們做一個附帶決議?……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主席

    你們到底年底能不能夠來得及因應?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主席

    對,是中選會嘛!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主席

    對。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主席

    那也是在年底啊!12月25日嘛!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主席

    關於附帶決議的內容,你們想要怎麼寫?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主席

    讓你們增加人力?還是怎麼樣?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主席

    好,你是不是先擬個附帶決議的建議文字出來?因為你這樣用講的,我們要怎麼做附帶決議。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主席

    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204. 葉委員毓蘭

    我也希望監察院能夠比較主動積極一點,你們去預估可能要增加的人力大概有多少,因為我們去年審監察院組織法,在做一些變更時,看到你們有公關處,還有發言人室等等,你們都有辦法自己內部去調節人力,所以你們現在是不是也先從內部做盤點?如果真的不夠,看要怎麼樣,我覺得你們可以再給我們提出一個預估、精算,好不好?

  2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6. 葉委員毓蘭

    對,但是因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到現在也沒有真正在運作嘛!所以監察院裡面還是有一些閒置人力,請你們人事處還是先盤點人力,如果真的不夠,要先精算,再告訴我們大概要用怎麼樣的方式。原則上,我們還是希望這個陽光法案真的就像早上幾個委員在講的,不要烏雲蔽日,不要遮一半,就讓陽光普照。該怎麼做,要增加什麼,再麻煩你們精算,好不好?謝謝。

  207. 主席

    我再提醒,像你們這種需求,你其實上午就應該開始準備了,不是等到我們審到這一條時,你才突然間講,你用口頭要我們做附帶決議,到底要怎麼做?你們這個需求的內容要自己先準備好啊!以後請各單位如果有這種類似的需求,要及早提出來,甚至在邀請你們來時,你們就可以交書面報告,我們就會知道有這個問題。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主席

    請法務部回答。

  210. 沈副署長鳳樑

    是的,現行法第八條是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每年定期申報時,還要做動態申報,就是上一次申報到這一次申報期間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及上市上櫃的股票這兩項變動情形要一併做申報,現在的法令是這樣。

  2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2. 沈副署長鳳樑

    關於這個部分,我們認為變動申報及信託申報是針對涉及政策決定比較高度權限的,還有影響力比較大的,是對於他們財產透明度的一個監督機制,先前我們的想法是認為縣市議員的部分還可以再來研究。

  2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4. 沈副署長鳳樑

    是,在這裡補充說明,現在信託申報是針對政務官,還有縣市長,他們要信託財產,直轄市議員現在是用變動申報,這兩個又有差異,原則上,信託申報和變動申報的立法目的、用意應該是一致的,但是現在這兩者還是有差異,這個是不是在整體研議後,再來做比較完整的考量?

  2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6. 沈副署長鳳樑

    是。

  2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8. 主席

    邱委員還是要講同一題嗎?因為他們還沒……

  219. 邱委員顯智

    對。

  220. 主席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221. 邱委員顯智

    基本上就是支持鄭委員的講法,因為這個不用有什麼差別的對待,做動態申報。就過去的狀況,今天我們之所以要修這部法,也就是因為在縣(市)和直轄市議員這一塊沒有這樣子公開嘛!立委這邊有做動態申報,我覺得就是一併處理,避免有什麼樣的差別,因為考量的都一樣,都是為了要推動陽光政治,所以這個地方應該不用有其他的差別待遇之考量。

  222. 主席

    法務部要不要再回應一下?

  223. 沈副署長鳳樑

    如果是委員會決議,當然我們法務部還是尊重,當時會這樣考量是因為那時直轄市沒這麼多,升格之後直轄市的議員就多了,但當時直轄市的議員比較少,所以跟各縣市是有點差異性。

  224. 主席

    其實這也不是人數多少的問題,就是縣市政府的財政結構、縣市議會和直轄市議會的待遇等,還有他們開會的方式,其實都還是有些差異,所以不管怎麼比都會有像或不像之處。現在對於議員,人家認為他們跟直轄市議員是類同的,或是你認為他們跟直轄市議員其實有相當的差異,而不做相同的處理,其實在現行法的結構裡面都可以找得到像或不像的依據。這是一個政策決定的問題,所以你們還要是實質地講出到底是建議要或不要的立場,不然我們也很難代替你們做這樣的決定。

  2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6. 主席

    所以這部分沒有人力的問題就對了?

  2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8. 主席

    對於第八條,剛剛我已經宣告過了,不過現好像有不同的想法,如果行政機關這邊,包含監察院,執行單位都沒有意見的話,剛剛大家都同意嘛?就依照各委員提案版本通過因為我看內容都一樣。內容不完全一樣嗎?有的是用頓號,而有的是寫「及」。那我們寫一個修正動議,請現場委員簽署好了,依照修正動議通過,好不好?這樣可能比較簡單。好,請法務部擬一個修正動議,讓現場委員簽署。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由法務部處理。

  2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0. 主席

    請司法院說明。

  2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2. 主席

    你講的「不包含行為前」之規定,是什麼意思?可不可以再講清楚一點?

  2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4. 主席

    老實講我的意見跟司法院一致,我認為行政法和刑法比較接近,我並不認為這要用行政程序而重新處理,因為其原理是一樣的,行為時的法律才是判斷該行為正確與否的標準,所以我不太懂為什麼大家都堅持是用「裁處前」。法務部的意見,其他很多行政裁罰的規定,那個本來就沒有寫什麼是在作出裁罰時,而且為什麼要那樣定,是因為行政罰法已經定了以裁處時之規定作為判斷基準的依據。大法官解釋裡面,雖然多數意見並沒有明白地講,但事實上很多大法官對於這一點都很有意見。我不知道在場委員對這件事情有沒有特別的看法,如果是我的話,我會比較建議採取司法院的意見,但是這樣我們可能就要再擬別的修正動議。假設要依照周春米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我會建議這個「裁處時」的定義,不是只有寫在立法理由裡,而是應該依據司法院的建議改成「裁處或判決時」,因為確實行政罰有很多階段,決定這個處罰,有的在行政機關,有的在法院,所以寫明了比較好。如果在立法體例上,「裁處」這兩個字居然也包含法院的判決,這會很奇怪,所以我是開放大家討論,如果依照周春米委員的版本我們再修正後通過也可以,那麼這就是一個從新的概念;還是我們就澈底解決這個問題,把它改成跟刑罰的體例一樣,就照司法院建議的版本通過?

  2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6. 葉委員毓蘭

    主席,我比較贊成你剛剛的建議,就是按…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邱顯智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邱顯智

    這個差異應該是在於到底現在行政罰跟刑罰本質上有沒有區別?以目前的狀況來講,大家可能比較傾向認為他們應該只是刑罰輕重的差異,而不認為本質上有質方面的差別對待。基本上,我們在刑罰所採取的立場,亦即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刑罰和行政罰本質上應該沒有什麼差異,只是刑罰輕重的差異,就是量的差異而已,在這個狀況之下,我認為法律體系上應該做比較一致性的規範,而不要讓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和行政罰法第五條的規定有所扞格。

  2. 邱顯智

    我覺得法務部的理由比較側重在機關這方的考量,但如果從人民的角度考量,法律就是從新從輕原則,而且從法治國的角度來看,應該是從人民的角度來看怎麼做才是對人民較有利的解釋,所以如果是從比較偏向人民這個方向解釋的話,我是傾向認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的方向應該是一個比較合理的作法。因此針對這個部分,我認為周委員的提案是一個可以參考的方向。如果這樣修改的話,稅捐稽徵法也要做相應的修改,那就應該去調整,讓法體系上有一個一致性的解釋,這樣是比較好的方向。

  3. 邱顯智

    主席,補充一點,譬如說他在境外,從網域連過來,但是如果犯罪的結果地是在我國的話,那應該不用去特別定,他就有辦法受到臺灣法律的管轄。

  4. 邱顯智

    第十條主要是性私密影像的定義,時力版跟院版的差異在於,院版是採取一種描述性的定義,時力版是採取一個規範性的定義,主要應該說側重點是在強調性隱私的保護法益,我們的版本裡面有一個具體的闡述,而且強調性私密影像不等於有性內容的影像,這個要先釐清。第二個是強調性私密影像的界定應該從受害者的合理隱私期待和這一個事實描述來作為定義,也就是說所謂的性行為、裸露性器、肛門或胸部等等的性內容,但是作為一個性別犯罪,合理隱私期待的詮釋和利益的衡量,必須要特別注意到女性的弱勢地位。

  5. 邱顯智

    政院版以性交、猥褻跟性慾來定義性的內容,我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性隱私的保護法益跟性交、猥褻跟性慾的保護法益是不一樣的,沒有必要屈就實務上,我們當然可以理解,它是從司法實務上為了區分刑法分則的強制性交既遂、強制性交未遂和強制猥褻,以及從1999年、2005年發展出來的性交跟猥褻的定義。我們覺得沒有必要屈就這樣的區分,所以首先第一個部分應該要去做相關的釐清。以上。

  6. 邱顯智

    主席,這一條我們的版本是在第三百十三條之一,如同剛才高嘉瑜委員提到的,我們也認為這部分非常重要,這也是一種新型態的犯罪。現在科技日新月異,法務部卻沒有提出這樣的版本,我們覺得這部分應該可以加進來。我們版本的主要側重點,一個是普通深偽罪,我們是對製造沒有警語標示的深偽影像予以處罰,如果你要製造的話,必須要有警示,如果沒有警示,可能就構成製造普通深偽罪,未為警示的部分,等一下也可以請法務部表達意見。

  7. 邱顯智

    第二個部分就是第三百十三條之二,這叫做深偽性影像製造及散布罪,簡單說就是相當於院版的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這個部分的主要側重點就是利用工具或設備,偽造他人從事性行為或裸露性器、肛門、胸部等等影像、聲音,這個部分院版也有啦!至於剛才普通深偽罪的部分,等一下請法務部表示意見。

  8. 邱顯智

    應該是說妨礙性自主和性隱私罪,就這個部分我們是希望能夠在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前,這是屬於章名變更的部分,因為這個也涉及到與第十條的立法理由應該是一樣的,我們希望能夠把章名放在這個地方。在它後面這邊有一個是未經同意拍攝與散布性影像等等之類的,它是有一系列這樣的安排。

  9. 邱顯智

    不然就先保留好了。

  10. 邱顯智

    我們的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二,院版應該是區分為兩個,一個是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剛剛次長講的,單純未同意拍攝,還有一個是第三百十九條之二,違反其意願拍攝,分別訂定刑度,有兩個加重與一個幫助犯的狀況。在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這個稱為窺視竊聽竊錄罪,沒有區分隱私及類型,它沒有辦法充分反映出性隱私的侵害與性自主權、名譽權、財產權及人身自由等等侵害的密接性,有過低評價的問題,因此針對這個部分希望能夠在這個地方增加本條以提高刑責。此外,我們希望針對未遂犯也能加以……

  11. 邱顯智

    對,這個是有對應到。

  12. 邱顯智

    同意。

  13. 邱顯智

    應該是說我們的──哇!這個大工程!

  14. 邱顯智

    好,也可以。

  15. 邱顯智

    我們的第三百十三條之二應該是相當於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院版是處罰意圖散布而偽造且生損害的行為與散布且生損害的行為,我們與它是同樣的刑度,只是差異在處罰的範圍比較寬,處罰所有未經同意的偽造與未經同意的散布,對後者科以相同的刑度,所以主要的差異會是在非意圖散布而單純製造的行為是否要處罰。譬如有一些人會辯稱借用電腦或網路時不小心讓製造深偽的影片洩漏,行為人沒有散布行為、也沒有意圖要散布,按照院版恐怕就不會處罰,這個部分等一下可以請法務部說明。

  16. 邱顯智

    但是按照時力版,因為仍然是未經同意的製作,還是會予以處罰,所以我們的深偽性影像重點仍然是要放在未經同意。也就是說,我們認為每個人的臉孔都有權不被不當的濫用,而深偽性影像唯一能夠判斷自己的臉孔是不是被不當濫用的其實只有他自己本人,因為只有本人可以決定要不要承受被當作色情片演員看待的社會後果,所以基於對本人的尊重,行為人要深偽性影像影片的時候就應該要得到本人的同意,至於社會後果、更大的散布,自然也更要得到同意,因此我們認為應該處罰未經同意的製造及未經同意的散布,並且對散布科以更高的刑責。

  17. 邱顯智

    再來是司法院認為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有概念上的歧異,建議我們的立法文字叫做偽造他人從事性行為或裸露的影像,這個部分等一下也可以請司法院再進一步的說明。以上大致就是如此。

  18. 邱顯智

    對,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19. 邱顯智

    先保留好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邱顯智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