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主張考試院遴選退撫新制監理人員應首先具備高門檻的專業條件,以真正發揮監理功能、防止弊端產生。「未來考試院遴選監理人員,其基本條件為何?本席以為,應首先具備高門檻的專業條件,以期真正發揮監理功能,防止弊端產生。」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認為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適用退撫新制、建立退休金專戶係為平衡國家財政,必需支持。「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將適用退撫新制,建立退休金專戶,此政策係為平衡國家財政,必需支持。」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質疑退撫新制設計不同風險等級產品由公務員自行選擇的做法是否真能防堵漏洞、避免發生類似勞動基金運用局弊案,令人有所疑慮。「只是,勞動基金運用局內神通外鬼,枉法貪瀆的記憶猶在,公務人員退撫金之投資做這樣的設計,是否真的可以防堵漏洞,避免類似情形發生?還是讓人有所疑慮。」發言紀錄
- 委員陳明文書面質詢
一、退撫新制退休撫卹基金投資,如何做好風險控管
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將適用退撫新制,建立退休金專戶,此政策係為平衡國家財政,必需支持。
然而,針對退撫基金之投資,雖然在考試院報告中說明,是設計不同風險等級產品由公務員自行選擇;只是,勞動基金運用局內神通外鬼,枉法貪瀆的記憶猶在,公務人員退撫金之投資做這樣的設計,是否真的可以防堵漏洞,避免類似情形發生?還是讓人有所疑慮。
未來考試院遴選監理人員,其基本條件為何?本席以為,應首先具備高門檻的專業條件,以期真正發揮監理功能,防止弊端產生。
二、專技人員考試應提高專業科目的要求
依新修正之公職專技人員考試制度,筆試僅列考兩科專業科目,並將口試占分比重提高為30%,此故然是為借重專技人才之實務背景。然而,專技人員之業務,攸關公共利益且涉及人民的身命、財產權利,一旦損害發生,恐有難以回復之情況,事後之行政救濟,甚至於國家賠償,也有可能無法真正彌補挽救。在專技人員的考試僅列兩科專業科目的情形下,是否有造成專業識能下滑,甚至是不足的風險?考選部有何配套方案來確保未來公職專技人員的專業水平?
再者,口試占分比重提高為30%,無疑讓「人」的因素影響考試結果的比例也提高,考選部如何能要求或掌握口試委員的客觀性與公正性,以追求國家考試的絕對公平?
三、以修法方式防杜洩題未能正本清源
為因應之前警察考試發生典試委員洩題事件,並避免再次發生舞弊問題,考選部特地提出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數項法律之修正案;惟法律是最後的防線,徒法不足以自行,考試洩題的根本問題在典試委員之選任不當,而非相關罰責不重。
典試委員洩題,顯示考選任考試委員有失責的過失,考試院應該首先檢討對相關人員選任的作業是否足夠審慎嚴謹,並加以改進,修法加重罪責只能是輔助的工具,不能以此作為卸責的方法。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明文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