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宏陸於內政委員會第8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第十五條先保留,待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投法一併討論,認為三部法律規定不一致,分開處理難以討論出結論。「所以我說這一條等一下再一起討論,不然這樣很難討論出答案。」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宏陸

    對,我覺得沒有意見,他們的意見也寫得很清楚了,可以意思表示的就可以啊,沒有的就不行啊!

  2. 主席

    好,第十四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上次之所以提出來,事實上就是未來執行的問題啦,這個就像邱委員剛剛所講的,是執行面的部分,不然的話就會產生我的意見所提到的問題,所以未來的執行面很重要,以上。

  4. 主席

    謝謝各位委員的寶貴意見,第十四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 接下來處理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基本上是將原來的四個月改為六個月,只有這個部分的修改,張宏陸委員上次有提出意見,邱委員好像也有提出意見,將四個月改成六個月,大家的意見如何?你們是說為了跟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規定一樣,但其實我們也可以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規定改成四個月,那不就一致了嗎?因為四個月沒有很大的影響,現行的規定就是四個月。

  6. 請中選會說明一下,反正可以參選總統的人相當少,大概都一定有四個月。

  7.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應該是說它牽扯到三部法律的整合,還有公投法。

  8. 主席

    那你們去修公投法嘛,我們修這二個。

  9.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在早期其實都是六個月啦!

  10. 主席

    我知道早期是六個月,後來改四個月嘛,委員在上次審查時的大部分意見好像都還是覺得維持四個月,當然邱委員是有提出改為三個月,但是不是就……

  11. 邱委員顯智

    日本跟韓國是三個月。

  12. 主席

    這樣是更短啦!

  13. 邱委員顯智

    跟我們相近的鄰近國家日本跟韓國都是三個月,說實在的,這個部分在世界通例是越改越短,我們怎麼會是越改越長!而且四個月的部分行之有年,也不認為現在的機關到底有什麼問題……

  14. 主席

    是啦,也沒有什麼窒礙難行嘛!

  15. 邱委員顯智

    完全沒有問題啊!我剛剛講你們的第十四條是一個很進步的立法,但第十五條又開倒車了,其實以這個體例來講,真的是讓人看不太懂,為什麼會這樣?

  16. 主席

    張宏陸委員呢?上次好像也是說維持四個月嘛,您的意見呢?

  17.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請內政部跟中選會再說明清楚,好不好?

  18. 主席

    好,讓鄭委員先講一下。

  1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真正的問題其實是方便候選人啦,要遷戶籍,六個月跟四個月的差別,甚至三個月,就是方便候選人啦!對於選舉人而言,結果是怎麼樣?幽靈投票!都被列為幽靈投票啊!我們的鄉親在都會區工作,後來因為孩子要就學,就把戶籍遷到都會區,等到要投票的時候,自己的親戚或是同個族群的,噶瑪蘭族譬如在豐濱很少,他們為了確保噶瑪蘭族的村長或是代表當選,就把戶籍遷過去,符合啊,候選人沒有問題啊,候選人沒有被認為意圖為自己當選,然後遷戶口的行為有那個罪,但選舉人就有,被認為是幽靈投票,所以這個都要檢討啊!刑法的規定也要檢討啊!

  20. 主席

    其實幽靈投票跟幾個月沒有很大的關係,如果他真的要幽靈投票,四個月、六個月都會……

  2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你們比較沒有……

  22. 主席

    他們修正這個也不是為了幽靈投票。

  2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是說我們原住民地區被起訴的一大堆啦!

  24. 主席

    我理解。

  25. 邱委員顯智

    對,沒錯!我呼應一下鄭委員,因為剛好我最近被監察院找去提供有關幽靈人口,也就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專家意見,其中有一個案例是花蓮原住民所提出的釋憲案,那個案子是他的侄子要在花蓮萬榮鄉還是什麼地方要選代表還是村長、里長之類的,這位叔叔出門在外,但為了支持自己的侄子,因為都是阿美族人,他就遷戶籍回去,結果竟然因為這樣被判刑,所以幽靈人口的部分要認定到多寬,基本上在憲法上都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因為他有可能會侵害到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所以在這個情形之下,你又再把需要居住的時間延長,我覺得萬萬不可啦。趨勢應該是越來越短,而且臺灣又沒有不在籍投票等等之類的制度,所以會產生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事實上臺灣實際上真正居住在戶籍地的人跟實際上沒居住在戶籍地的人,內政部很清楚那個差異很大,比如你今天的戶籍地在花蓮,但是實際上你根本沒有在花蓮居住,所以這個問題很大。

  2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在臺北住……

  27. 主席

    我理解,這個我們都理解,他這個修正是針對投票。

  28. 請張委員發言。

  29.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樣態很多,所以我們如果要用單一樣態去說,我覺得不能以偏概全啦,不過在上上禮拜審查之後我有去看了一下,我們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跟公投法都是規定六個月,對不對?

  30. 主席

    所以我們是不是改那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正案最近也要審查,一起修啊!

  31. 張委員宏陸

    不是、不是……

  32. 主席

    是不是一起修?統一?

  33. 張委員宏陸

    主席,所以我覺得這一條是不是先保留?第十五條先保留……

  34. 主席

    我們審那麼多次,每一條都一直保留……

  35. 張委員宏陸

    不是、不是、不是!就是因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還有公投法都是規定六個月……

  3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還要送協商啊!

  37. 主席

    協商也是一樣,一直在討論耶!

  38. 張委員宏陸

    不是,我是說我們把其他比較沒有爭議的條文先處理……

  39. 主席

    這個已經算是比較沒有爭議的了!這一條只是幾個月的問題。

  40. 張委員宏陸

    這一條回頭再來處理,可是因為有兩個法律條文跟這個是不一樣的……

  41. 主席

    你上次也是說不用再改了!

  42. 張委員宏陸

    所以我後來回去看了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跟公投法的規定都是六個月,這樣法令會很難處理……

  43. 主席

    這個內政部有很堅持嗎?現在是要將各法律規定一致嘛,我們會一致的,因為我們這次也會審查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我們就一起統一好了。

  44. 張委員宏陸

    不是,所以我說這一條……

  45. 主席

    總統副總統的這個部分其實沒有影響很大。

  46. 張委員宏陸

    所以我說這一條等一下再一起討論,不然這樣很難討論出答案。

  47. 主席

    不會啦,因為這麼多條文……

  48.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保留一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宏陸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