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於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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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中選會以監所危險、受刑人傳染病、遭攻擊等理由不讓收容人投票並不成立,是歧視性的說法。「所以我整理一下後要跟你說,這些理由真的是荒誕不經!」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以投開票所須有一定選舉人數為由不讓收容人投票不成立,因選罷法第五十七條允許在機關等場所設投開票所。「另依選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機關或其他適當的場所是可以設投開票所的,所以這根本也不是一個理由。」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以監所資訊不足為由排除收容人投票不成立,因收容人可以看書報、看電視、聽廣播。「所以怎麼會有人認為監所資訊不足?」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以社會信任受影響為由排除收容人投票不足採信,指出德國、英國、韓國、挪威等多國監獄都可以投票。「世界各國包括德國、英國、韓國、挪威等等,不知道有多少國家的監獄都是可以投票的」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質疑中選會以戒護人力不足為由的評估依據,認為收容人需要的人力與戒護比應該公開討論。「判斷要多少人力、多少戒護比,大家可以來談,對不對?」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反對以等待不在籍投票相關法令通過為由延後收容人投票,認為設籍監所的收容人並無不在籍問題,在監所內設投開票所即可。「要等修法通過、要等不在籍投票相關法令通過,這完全是錯誤的」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讓設籍監所的收容人到鄰近投開票所投票是可以支持的方向,並主張應積極促成其行使公民權。「如果你能夠落實他們的公民權的話,基本上這當然也是一個可以支持的方向,我覺得重點應該是要積極促成」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不應將收容人排除於政治參與之外,批評一方面不相信收容人有能力與資訊,另一方面期待其出獄即能復歸社會的做法自相矛盾。「另外,我們也不能夠將收容人從政治參與裡面排除」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要求中選會會同矯正署到矯正機關實地勘查,並在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如何落實設籍監所收容人公民權的書面報告。「所以我們希望中選會能夠會銜矯正署到矯正機關實地勘查,然後在一個月內提出評估矯正機關如何落實設籍在監所的收容人之公民權的書面報告。」

發言紀錄

  1. 邱委員顯智

    (12時41分)主委好,我今天要討論投票權的問題,你看歷史的演進,一直是要讓大家儘可能來投票,過去可能是成年男子要有一定的財產才可以投票,甚至本來一開始就限制女性或是特定族群投票,整個世界的潮流就是每一個人都享有民主、是每一個人平等的民主。我現在要討論的就是,有一些人在現在的體制下還是沒有辦法投票,比如說2022年因為疫情而接受隔離的人沒辦法投票、比如說在法務部四十幾個監所的人沒有辦法投票,我先請教主委,褫奪公權者可以投票嗎?

  2.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褫奪公權沒有褫奪選舉權。

  4. 邱委員顯智

    對,所以主委你知道褫奪公權者可以投票嘛。

  5.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有權。

  6. 邱委員顯智

    對,這是什麼時候修法的?你知道嗎?2005年修法,2005年把褫奪公權規定第三項的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刪除了,所以褫奪公權者也可以投票,這是現在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這沒有問題嘛?

  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

  8. 邱委員顯智

    當初的修法理由要為了兼顧預防犯罪跟受刑人的再社會化的理想,監所裡面的人,有一些是沒有被判褫奪公權的,這些人可以投票;有一些人即便被判褫奪公權,經過2015年的修法,這些人也可以投票,這個前提沒有問題。經過16年了,到現在這些在法務部四十幾個監所的人還沒辦法投票,主委,請問這樣的狀況你能夠接受嗎?

  9. 在2020年中選會舉辦的公聽會當中,針對監所收容人投票的問題,法務部跟跟矯正署都說全力配合,他們甚至說,主管機關中選會告訴他們該怎麼做、該怎麼執行就好了,所以法務部是要全力配合去做這個事情的,一直到現在16年過去了,都已經修法16年了,褫奪公權的人都應該可以投票,更何況這些人設籍在監所。我整理了一下中選會歷年來提出的各種理由,說明為什麼到現在還沒辦法做,我們逐一來檢視,主委,我相信你應該很清楚,因為你在當律師的時候應該有去過法務部的監所和看守所,你應該知道,而我除了在做律師的時候有去過監所和看守所,在當兵的時候也是國防部軍法司的軍法預官,我的工作地點就在國防部臺南監獄擔任監獄官,所以我看到中選會所提的這些理由時,有時候會覺得真的是一個深刻的歧視!我就想到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華倫講過,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法律不可以為偏見服務,更不可以使人們的偏見因為法律而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力量!

  10. 所以我整理一下後要跟你說,這些理由真的是荒誕不經!第一個是什麼?是監所很危險,擔心監所有很多重刑犯或死刑犯會利用這個機會對選務人員做一些傷害,他們趁機出去透透風時,有一些受刑人罹患愛滋病等傳染病,工作人員會有疑慮。主委,這是一個理由嗎?我相信2023年應該是一個走在很前面的年代,在特別宣導教育下,大家都知道愛滋病要透過體液、血液的交換才會傳染,例如

    性行為或共用針頭,因此一般的日常生活是不太有機會感染的,更何況他們憂慮的這個問題,難道一般的投開票所沒有這個問題嗎?所以這是一個歧視。另外就是擔心會被攻擊,主委,我剛剛有跟你講過,你在當律師的時候去過很多法務部的監所,我相信在臺灣的一萬多名律師都是這樣,更何況在矯正機關每天都有教化活動甚至辦書展,外面的志工、老師、社工、教誨師跟收容人互動,每天在這個過程之中有上千人次進進出出,寫這個理由的人到底是把監所想像成什麼樣子?

  11. 第二個理由是投開票所要設置在一定選舉人數及公共場所,我們特別去做一個調查,在2018年大選中選會的投開票所中,最少人數的只有55名選舉人,依照目前有設籍在矯正機關的人數,我們也調出來看,有將近30%的矯正機關收容人數超過55個投票人數,所以這怎麼會是一個理由?如果這個理由成立的話,另依選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機關或其他適當的場所是可以設投開票所的,所以這根本也不是一個理由。

  12. 第三個理由是投票人所得到的資訊不足,主委,從這句話就知道,說這句話的人對現在臺灣的獄政不瞭解,經過民主化三十年來大家共同打拚,包括主委你在內都應該知道,矯正機關的收容人平時可以在監所裡看書展,看書、看報紙、看電視、聽廣播,更因為他們有許多閒暇空閒時間,所以有一些人也會說這可能是他們人生中看最多書的時候,裡面甚至還有學校可以讓他們去進修、學得一技之長,將來可以再復歸社會,所以怎麼會有人認為監所資訊不足?

  13. 第四個理由是社會信任受到影響,說收容人跟收容人之間、管理員和收容人之間的權力關係會影響投票結果、影響社會信任。世界各國包括德國、英國、韓國、挪威等等,不知道有多少國家的監獄都是可以投票的,如果這是一個問題的話,那如何解決這個社會信賴的問題?還是這個社會信賴的問題只存在於中選會所想像的擔憂裡面?同樣這個問題,一般民眾在外面投票就沒有被操作、干預的可能嗎?當然是有!司法院的判決查詢系統裡面可以查出不知道有多少的案件。

  14. 第五個理由是戒護人力不足,主委,我剛剛提到法務部和矯正署都說要全力支持,如果中選會認為矯正的人力不足,那到底要多少?我覺得這也是一個想像的問題,你的戒護評估為什麼留下這個結論?判斷要多少人力、多少戒護比,大家可以來談,對不對?還是這只是一個想像出來的問題?

  15. 第六個理由就是要等修法通過、要等不在籍投票相關法令通過,這完全是錯誤的,因為我們現在談的是已經設籍在法務部監所的收容人,沒有不在籍的問題!他們的戶籍就在監所裡面,只要在裡面設一個投開票所,讓他們可以走到那裡投票而已,也是在監所裡面嘛。現在統計出來,全國51個矯正機關有將近1,800位收容人的戶籍設籍在這個機關裡面,以臺中監獄、臺中看守所、臺中女子監獄來說都在同一個里,目前設籍在這3個機關的收容人超過300位,這300位在這個里裡面,投票時這300位全部都缺席了、無法投票!主委,我們的態度應該不是這樣,不能因為人少就覺得他們的投票權不值得保障,剛剛我談到世界的趨勢或是人權保障的趨勢,就是每一位公民的投票權和公民權在這個臺灣共同體裡面都值得被珍視、也值得被保障,所以基本上他們還是可以針對他們所關心的公共議題表示意見。

  16. 2010年當時的中選會主委張博雅說

    「我個人對監獄投票還是有所存疑。」他的說法是這樣。主委,這樣的理由是完全沒辦法讓大家接受的,經過檢驗之後,我們會發現這些都是非常荒謬的理由,這些理由都不充分,難道真正的原因就是中選會前主委自己說的「我個人對於監獄投票還是有所存疑」?這是因為當時的主委不瞭解現在臺灣監所的狀況,主委在2021年審查不在籍投票相關草案時也說:「我們不會為了受刑人,特別是他的監所,設特別的投開票所,我們沒有這樣的規劃。」所以我要問的是,問題是從來沒有規劃,然後也不願意去規劃嗎?如果都沒有開始去規劃,怎麼知道可不可行?問題出在哪裡?

  17.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提供這麼多的意見,這中間有包括一些委員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及給我們的指教,我都已經有聽到,委員引述過去中選會對於這個問題研析的意見回應,對於這部分我也無意去做任何更正或補充,我現在只有一個很簡單的問題要跟委員報告,因為委員所設定的前提是,對於戶籍已經遷到監所的這些人要想辦法讓他們去投票,這些人戶籍已經遷到監所了,他們要投票的話在地點部分有兩種可能性,一個就是在監所的戶籍所在地內我們原來已經設定的投開票所,他們去那邊投票,那就要出來到外面了。

  18. 邱委員顯智

    就是出來到外面、在監所外,還是在那一里。

  19.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這就牽涉到戒護的問題,如果說監所機關可以跟我們選務機關配合的話,我們的選務工作部分也很樂意促成這件事情,這是第一個。

  20. 第二個,如果戒護有困難,監獄行刑法有限制他們不能出來外面投票,而要在監所裡面設投開票所,依現有的法制我認為是有困難的,為什麼呢?因為這就是一個特設的投開票所,只有監所的人可以去投,當地的人即使戶籍設在這個地方也不能去投,所以這個投開票所的屬性還是特設的投開票所,這要有法律的根據。

  21. 邱委員顯智

    主委,這是你的見解,但是恐怕法務部或矯正署不是這樣想,這個問題其實已經討論過非常多次,法務部也認為沒有什麼困難,你如果覺得有什麼困難的話,我們也可以一起來思考要怎麼處理。

  22. 我要再次強調一件事情,你說要讓設籍在監所的這些人到鄰近的投開票所投票,如果你能夠落實他們的公民權的話,基本上這當然也是一個可以支持的方向,我覺得重點應該是要積極促成,讓他們可以去落實他們的公民權,因為2005年就已經修法了,而且這涉及平等的問題,今天針對受刑人投票權的問題,法律都已經規定了他們就是有這樣的權利,那怎麼會說因為種種的機關原因讓他們的公民權沒辦法落實?如果是這樣的話,國家的不作為是不是涉及違憲?是不是違反平等權的部分?這是非常值得思考的。

  23. 另外,我們也不能夠將收容人從政治參與裡面排除,像剛剛提到的理由,一方面不相信他們有能力、有資格、有資訊可以做出正確的決定;但是另外一方面我們又期待這些收容人在一踏出監獄大門的這一刻,就立刻知道該如何生活、知道如何復歸社會,我必須要說,如果是這樣的話,這不叫矯正,這叫做相信奇蹟!

  24. 主席

    邱委員,不好意思,請做結論。

  25. 邱委員顯智

    好,我的結論就是,我覺得針對褫奪公權的部分修法已經過了17年,我們不應該再原地踏步,所以我們希望中選會能夠會銜矯正署到矯正機關實地勘查,然後在一個月內提出評估矯正機關如何落實設籍在監所的收容人之公民權的書面報告。

  26. 主席

    主委,一個月內可不可以?

  2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可以。

  28. 主席

    好,請在一個月後送書面報告給邱委員及本委員會。

  2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補充一下,這個就是兩個面向,一個就是出來到外面投票,這必須要有什麼配套;一個就是在監所裡面投票,而在監所裡設投開票所就要看法制上有沒有什麼問題。我們就這兩個面向來做一些研討報告。

  30. 邱委員顯智

    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邱顯智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