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雅琳於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在權復條例中讓受害者可以透過專戶來請領補償金。「主要是我在條文裡面加入了貴金屬的定義,還有受害者可以透過專戶來請領補償金。」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在權復條例中增訂貴金屬的定義,將貴金屬部分明列出來。「好,那我們把它增訂出來,就是在貴金屬的部分把它明列出來,這部分會有什麼樣的疑慮嗎?」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要求內政部在一個月後提供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作業申請情形的檢討報告,以了解如何再精進。「是不是可以一個月後,提供本席一個檢討報告,我們來了解如何再精進。」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質疑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上限10萬元不足以支應銅像移除等作業,要求同時檢討調整。「因為這裡面的補助上限是10萬元,基本上還有非常多的威權銅像,沒有辦法移除,我們自己在學校、遊戲場或公園的拆除作業,廢土清理等等,光一個銅像的移除用10萬塊處理,我想難度非常非常高,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同時來檢討?」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雅琳

    謝謝主席,我們有請部長。

  2. 主席

    請部長。

  3. 劉部長世芳

    張委員好。

  4. 張委員雅琳

    部長好。幾個禮拜前我們一起去看楠梓那邊有一個都會公園的開幕,我想部長也非常清楚接下來台積電要進駐,所以那邊的人潮會越來越多,可是相對附近的公園只有那一座,然後還有右昌,還有另外一座是正在蓋的,總共只有3座,那我在想,因為腹地看起來是還有,我們是不是可以爭取第2期的預算來規劃?

  5. 劉部長世芳

    高雄都會公園裡面,確實後面還有一些在規劃當中,但是規劃以後到底能不能繼續往前,我們會來爭取。

  6. 張委員雅琳

    會來爭取是嗎?現在會有什麼樣子的困難嗎?經費。經費,好哦!那我們來討論一下,好不好?我們會後來討論。這個不是我今天的重點,但這件事情是我非常關注的事情。接下來要和部長討論有關於權復條例的內容,我想跟部長說明一下我自己的版本與院版的差異,主要是我在條文裡面加入了貴金屬的定義,還有受害者可以透過專戶來請領補償金。我們先從貴金屬來講,因為我詢問過權復會,實務上當我們碰到受害者的侵害,如果是黃金或白銀的時候,會先確認它是什麼樣子的形式,譬如是金項鍊啦!或是銀戒指啦!等等的,我們就會用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去賠償他,但是部長不知道有沒有發現到第一款「現金」的部分,如果當事人被搶奪的財物,我們從很多的史料來看是有金條、銀條的,那是不是就有適用第一款的可能性?

  7. 劉部長世芳

    可能性很高,我是不是請主辦機關來跟委員回應一下好嗎?好。

  8. 鄭司長英弘

    報告委員,目前的定義,「現金」已經把金條、戒指等貴金屬包含在內。其實不修的話,已經有列入了。

  9. 張委員雅琳

    你是說現在用「現金」嗎?

  10. 鄭司長英弘

    對,現金、黃金、白銀。

  11. 張委員雅琳

    還是用「藝術品及首飾」的部分?

  12. 鄭司長英弘

    黃金、白銀這些都已經包含在內。

  13. 張委員雅琳

    不管是金條或金飾……對。可是金條和金飾現在應該是用「藝術品及首飾」的方式來處理。

  14. 劉部長世芳

    也可以,因為都是在第十六條第一項裡面的第一款、第二款,所以應該都算在內,都是包括在內。

  15. 張委員雅琳

    所以目前都已經包含在內了?

  16. 鄭司長英弘

    包含了,是。

  17. 張委員雅琳

    好,那我們把它增訂出來,就是在貴金屬的部分把它明列出來,這部分會有什麼樣的疑慮嗎?

  18. 鄭司長英弘

    沒有,只是現在已經包含在內。

  19. 張委員雅琳

    我知道,我是說我們去加強文字,會有什麼疑慮嗎?

  20. 劉部長世芳

    報告委員,我想這樣不妥當的理由,是在於我們所說的這個所有權的動產價值部分,下面臚列很多項,既然都包含在內的話,其實它就是一個概括性的概念,我們希望在母法裡面不要那麼複雜,可以寫在其他的附帶決議或是其他的說明欄裡面,讓執行的機關也就是我們的基金會,或者是衛福部未來在執行的時候,不會有這樣的困擾,就可以了。如果要把它臚列清楚的話,我們怕會掛一漏萬。

  21. 張委員雅琳

    好,了解。下一個部分想要跟部長討論的,就是我們現在的版本想要設立一個專戶,主要是避免那些賠償金存入個人帳戶之後,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變成左手拿到賠償金,右手就要繳欠繳金這樣的窘況。本席覺得立法院法制局的報告有一點滿值得參考,就是賠償金存入個人帳戶之後,會和個人資產混淆,變得難以辨識,可能會有混淆的疑慮,所以建議增設專戶,這樣就比較明確的知道哪一筆錢不能夠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我們也知道,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受害人要開立專戶,才能夠領賠償金,等同是增加受害者請領的成本,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用「得」檢具權利回復基金會出具這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我們不強制,可以讓受害人自己來選擇。不曉得您對這部分的看法如何?

  22. 鄭司長英弘

    報告委員,我們沒有規定的原因,也就是當事人如果沒有這些疑慮,他用他現有的帳戶就可以領取,這樣的話,可以增加他的便利性;如果有這種疑慮的,自然可以以他專門的帳戶來處理。

  23. 張委員雅琳

    但是在我們現在的法律上面,不一定曉得他有這樣的疑慮。

  24. 鄭司長英弘

    沒有規定的話,他當然可以用專門的帳戶來做處理,未來的舉證也會比較方便;但因為它是一次性的給付,多數的民眾可能沒有這種疑慮,他用現有的帳戶來處理就可以了;如果有這種疑慮的,他可以用另外專門的帳戶來處理,法律上沒有規定,也可以做。

  25. 張委員雅琳

    現行狀況之下,他是可以開立專戶來處理,對嗎?我的理解是這樣子!

  26. 鄭司長英弘

    是,因為沒有規定,所以他也可以以他的專戶來處理。

  27. 張委員雅琳

    也就是現在已經保有這個彈性就對了?對。了解。問最後一個問題,我知道內政部有一個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作業要點。本席調了一下資料,從2023年到現在只有91案的補助案,而預算書明明有1,795案,金額其實比人權館還要來得多,可是申請案卻沒有這麼多,為什麼申請的案件這麼少?是因為宣傳管道不清楚,還是怎麼樣?

  28. 鄭司長英弘

    威權象徵處理的補助其實是威權象徵的處置,跟請領賠償的那個部分是不一樣的。

  29. 張委員雅琳

    我知道,那是另外一個。我現在說的這個是你可以來申請補助案,然後去拆除一些可能是銅像等等,對不對?是。我想問一下,這個補助案是只能拆除銅像嗎?還是有一般的?

  30. 鄭司長英弘

    包含社會溝通,然後改名、命名空間的改變,也都是我們補助的範圍。

  31. 張委員雅琳

    沒有錯嘛!問題是申請案件相對人權館來說就比較少,是不是大多數的團體都還不曉得內政部的這個部分?不只是包含拆除銅像,也可以來申請社會溝通。

  32. 鄭司長英弘

    是,我們有跟相關的社會團體開過三次的說明會,跟他們溝通說可以來申請。

  33. 張委員雅琳

    對,如果我們都已經溝通過,為什麼大家還是沒有來申請?是不是可以一個月後,提供本席一個檢討報告,我們來了解如何再精進。最後我再提一下,因為這裡面的補助上限是10萬元,基本上還有非常多的威權銅像,沒有辦法移除,我們自己在學校、遊戲場或公園的拆除作業,廢土清理等等,光一個銅像的移除用10萬塊處理,我想難度非常非常高,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同時來檢討?因為政府的量能有限,我們提出這個辦法,就是希望民間也可以一起來參與,可是10萬塊似乎是不足夠的,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一併檢討,看看要怎麼樣來調整?

  34. 鄭司長英弘

    我們補助的部分,目前沒有反應不夠。學校的部分,教育部有另外的規定,就是移除威權象徵之後,美化相關部分,教育部有30萬的補助。

  35. 張委員雅琳

    我知道,我的意思是,因為你說大家沒有反映10萬塊不夠,問題是來申請的人就少了,有可能他覺得10萬塊不夠,所以根本不會來申請。

  36. 鄭司長英弘

    應該不是錢的問題,而是觀念上的溝通,這部分我們也持續跟相關機關開會來溝通。

  37. 張委員雅琳

    沒關係,針對這個部分,如何讓更多的人來參與,讓民間一起來促進威權遺緒的部分,我想就在剛剛講的那個報告裡面,一併來呈現,一併來討論,好不好?謝謝。謝謝。

  38. 主席

    請伍麗華委員。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張雅琳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張雅琳

    部長好。幾個禮拜前我們一起去看楠梓那邊有一個都會公園的開幕,我想部長也非常清楚接下來台積電要進駐,所以那邊的人潮會越來越多,可是相對附近的公園只有那一座,然後還有右昌,還有另外一座是正在蓋的,總共只有3座,那我在想,因為腹地看起來是還有,我們是不是可以爭取第2期的預算來規劃?接下來要和部長討論有關於權復條例的內容,我想跟部長說明一下我自己的版本與院版的差異,主要是我在條文裡面加入了貴金屬的定義,還有受害者可以透過專戶來請領補償金。我們先從貴金屬來講,因為我詢問過權復會,實務上當我們碰到受害者的侵害,如果是黃金或白銀的時候,會先確認它是什麼樣子的形式,譬如是金項鍊啦!或是銀戒指啦!等等的,我們就會用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去賠償他,但是部長不知道有沒有發現到第一款「現金」的部分,如果當事人被搶奪的財物,我們從很多的史料來看是有金條、銀條的,那是不是就有適用第一款的可能性?

  2. 張雅琳

    你是說現在用「現金」嗎?還是用「藝術品及首飾」的部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張雅琳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