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labor-hours-holidays主張既有國定假日不減少,新增孔子誕辰紀念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及春節小年夜共四天放假。「既有的國定假日不會減少,而新增的國定假日是四加一天,包含9月28號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號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2月25號行憲紀念日以及春節小年夜共增加四天放假。」q_labor-hours-holidays主張勞動節應全國放假。「另外,勞動節全國放假幾乎是社會的共識,我們也一併處理」發言紀錄
- 牛委員煦庭
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各位媒體先進、全國關注勞工放假議題的好朋友,大家早安!立法委員牛煦庭在此報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提案內容。這一次還假於民的法案是國民黨黨團在今年年初定調的第3會期優先民生法案,我們早就答應勞工,掌握國會多數就應該發揮功能,將國定假日還給勞工,我們必須說到做到。國定假日的法制化是所有勞工團體在街頭上爭取超過8年的重大勞工議題,這8年來臺灣的經濟仰賴勞工的血汗確有成長,但政府也虧欠了勞工應有的休息時間。過去幾年,我們的政府屢屢聲稱臺灣經濟最好,卻從來沒有透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增加假日、減少工時。這一次我們透過國定假日法制化,也可以避免過去政府動輒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隨便砍掉國定假日作為交換籌碼,未來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有任何的更動,都必須要進到立法院進行審查。本次修法增加的假日不只可以給予勞工更多的休息時間、降低工時、減緩血汗,有更多的時間能陪伴家人。如果勞工真的還是想要有更多收入,在國定假日出勤也可以得到雙倍薪資。因此,本次法案的修正對廣大勞工朋友而言,只贏不輸。國定假日增加不只對於勞工有利,勞工於國定假日的消費其實也能夠刺激內需、增加經濟循環,服務業、旅宿業都能雨露均霑。因此,國定假日的增加不只是獨獨讓勞工有利,而是勞資雙贏,有機會達成社會的共善。今天我們非常期待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可以順利三讀通過,不只是履行本黨對於勞工的承諾,也是本黨展現當民進黨傾盡全國之力進行政治鬥爭、撕裂社會、詐欺治國的同時,我們仍然無所畏懼,堅持推動民生議題、堅持做對的事情,為人民的權利,全力以赴,為了公平的實現,全力戰鬥。未來我們也將持續努力,絕對不向政治惡鬥低頭。從去年10月23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在內政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公聽會開始,今年3月17號進行法案詢答,3月26號進行法案的大體討論跟第一次的逐條審查,3月31號再次進行法案的逐條審查、討論,並且送出委員會,4月30號本席召開黨團協商,到昨天5月8號由院長召開協商。在這樣子的過程中,我們屢屢向執政黨喊話,如果有想法應該提出具體的版本。很可惜我們看到執政黨雖然反對、堅持保留,但始終沒有提出自己的意見,我們嚴正呼籲民進黨黨團今天不要再次拖延這部法案的審查。這一次目標要三讀的內容,我也簡要說明如下:第一、有關增加國定假日的部分,既有的國定假日不會減少,而新增的國定假日是四加一天,包含9月28號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號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2月25號行憲紀念日以及春節小年夜共增加四天放假。另外,勞動節全國放假幾乎是社會的共識,我們也一併處理,對於勞工朋友而言,這叫做四加一天,這是本黨經過充分整合對話,能夠展現、可以落地的最大誠意。有關調整放假跟補班的規則,在委員會討論的過程中,我們接受許多反饋,過半的民意認為調整放假跟補班規則應按照既有規定,交給行政機關彈性處理,我們予以尊重。另外,本次法案審定也針對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從一天增加到三天,充分尊重原住民族的主體性以及文化價值。最後是施行日,我們主張這個勞工等待八年的法案一刻都不能再等,三讀過後立刻公布、立刻施行。謝謝。
- 主席
謝謝召集委員牛煦庭委員的補充說明。
- 吳委員思瑤
要審查條文了,修正動議還沒有送出來!
- 主席
先進行廣泛討論。
- 吳委員思瑤
修正動議……討論……
- 主席
好,謝謝。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其中陳瑩委員、伍麗華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同意撤回。另外,張嘉郡委員、徐巧芯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8次會議、第9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另外,王育敏委員等提案經第3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張嘉郡等提案
本院委員張嘉郡、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目前我國的紀念日及節日相關規範現以內政部訂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僅屬行政命令層級,然考量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之莊嚴意涵,以及社會生活之需要及整體經濟秩序之維護,不僅關乎公私部門的運作,亦涉及民眾的權利義務,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舉凡有關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健全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法制,提升相關規範之穩定性及效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張嘉郡 林沛祥馬文君 呂玉玲 徐巧芯 邱鎮軍 黃健豪 蘇清泉 洪孟楷 廖先翔 羅廷瑋 許宇甄 陳菁徽 林倩綺 王鴻薇 張啓楷 盧縣一 王育敏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總說明有鑑於目前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主要係依內政部訂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茲考量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之莊嚴意涵,以及社會生活之需要及整體經濟秩序之維護,不僅關乎公私部門的運作,亦涉及民眾的權利義務,為健全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法制,提升相關規範之穩定性及效力,爰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一、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二、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三、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草案第三條)四、明定我國紀念日之放假規定。(草案第四條)五、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草案第五條)六、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草案第六條)七、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草案第七條)八、明定彈性休假的方式。(草案第八條)九、明定本條例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草案第九條)十、本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邱鎮軍、謝龍介等17人,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的事項應該由法律進行規範。鑒於我國對於各項紀念日和節日的實施,仍僅以命令位階的「辦法」來加以規範。紀念日、民俗節日及其他重要節日,是國家文化、歷史及立場的象徵,對於國家認同和社會凝聚具有重要意義。中華民國擁有悠久的文化與歷史,對於民俗傳統節日和重要歷史事件的紀念,應該給予更多的重視與關注,爰擬具「中華民國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徐巧芯 邱鎮軍 謝龍介張嘉郡 翁曉玲 林倩綺 牛煦庭 林沛祥 羅廷瑋 羅智強 李彥秀 顏寬恒 林德福 王鴻薇 廖偉翔 陳玉珍 羅明才中華民國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總說明一、我國各項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與放假方式,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僅用命令位階之「辦法」規範,應有提升位階之需求。二、中華民國為悠久文化及歷史國家,民俗傳統節日及重要歷史事件紀念日,亦需加強重視。三、草案內容(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二)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三)我國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草案第三條)(四)我國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草案第四條)(五)我國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草案第五條)(六)我國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草案第六條)(七)依本法所定之放假日,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時之補假方式。(草案第七條)(八)本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草案第八條)(九)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 委員王育敏等提案
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我國目前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長期以來均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惟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故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與放假方式,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將其制度賦予其法律位階。另查,民進黨政府在推行與探討促進轉型正義之議題時,卻遺忘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慰安婦人權,為撫平歷史傷痛,應將慰安婦之歷史納入紀念,落實慰安婦應有的歷史正義,故將八月十四日定為慰安婦紀念日,爰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王育敏 林沛祥翁曉玲 羅智強 洪孟楷 盧縣一 鄭正鈐 陳玉珍 林倩綺 賴士葆 邱鎮軍 謝龍介 張智倫 李彥秀 葉元之 魯明哲 黃建賓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總說明一、紀念日及節日放假事涉人民之權利義務,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惟長期以來,行政院僅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範,實應就紀念日及節日予以制度化,賦予其法律位階。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慰安婦人權遭受日本政府侵害甚鉅,自1992年始透過史料證明台灣慰安婦存在。惟查,民進黨政府在推行促進轉型正義之議題時,卻遺忘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慰安婦人權,為撫平歷史傷痛,應將慰安婦之歷史納入紀念,落實慰安婦應有的歷史正義,故將國際慰安婦紀念日八月十四日明定為每年之「慰安婦紀念日」。三、黃花崗起義對我國影響深遠,為紀念起義犧牲之烈士,將三月二十九日訂為我國「革命先烈紀念日」,此紀念日也象徵我國青年蓬勃奮發之朝氣與活潑進取之精神,也為本法第六條之「青年節」,放假一日。四、孔子奠基之教育理念,其「有教無類」、「因材施教」等思想,至今仍是我國教育政策之方針,為彰顯其教育理念及體恤教師之辛勞,特訂孔子誕辰日為之紀念日,亦為我國之「教師節」,放假一日。五、1910年17國支持正式將三月八日設為「國際婦女節」,我國過去曾將此日設為國定假日,但卻在1991年取消當日放假,並且合併兒童節之假日,實為對女性權益關注之倒退,擬研議恢復婦女節之定位並放假一日。六、草案內容(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二)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三)明定本法之紀念日名稱與日期。(草案第三條)(四)明定本法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草案第四條)(五)明定本法之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草案第五條)(六)明定本法國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草案第六條)(七)明定傳統節日之放假與補假規定。(草案第七條)(八)明定本法規定之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有特殊意義之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草案第八條)(九)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114年5月9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議場主席辦公室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一、本案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0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0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逐條討論時,各黨團均不發言,並依上開黨團順序進行保留條文之處理。二、各黨團同意除保留條文外,其餘均照審查會內容通過。韓國瑜 江啟臣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柯建銘吳思瑤 陳培瑜 黃國昌(代) 張啓楷陳昭姿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牛煦庭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