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吳宗憲委員所提死刑一致決公投案是將憲法法庭的判決拿來當作公投的政策,違反憲法法律位階的概念「結果他現在把憲法法庭的判決拿來當作公投的政策,這根本就違反了憲法法律位階的概念。」發言紀錄
- 吳委員秉叡
主席、各位同仁,我今天要來揭穿這個提案人的滿口謊言,這次吳宗憲委員提出的公投主文是:「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其實這就是在扭曲,因為這個是憲法法庭的判決內容,根本就不是一個政策。那他為什麼要這樣寫呢?因為他要把它包裝成是在創制一個政策的外貌,為符合公投法規定,必須要包裝成創制法律政策的外貌,他討論的東西根本就不是一個政策,是一個憲法法庭的判決。憲法法庭的判決是憲法層次的,剛剛很多委員都講過了,法律跟命令牴觸憲法者無效,憲法法庭就可以宣告法律跟命令違憲,全國各級機關還有人民都要受到憲法法庭的拘束,結果他現在把憲法法庭的判決拿來當作公投的政策,這根本就違反了憲法法律位階的概念。法律跟政策牴觸憲法者無效,我想這是基本常識,如果連這個都不知道,那他的憲法是在學什麼呢?吳宗憲委員在提案說明的時候說:全世界民主國家都沒有要求死刑判決必須一致決。我跟你講:你就是扯瞞天大謊。基本上全世界的法律分成兩大法系,我們臺灣是大陸法系,是先有成文法,後面進入每一個個案的時候是依照成文法來判決;另外還有一個很大的體系叫做英美法系,他們主要採取的是陪審團制度。我想大家都要有常識,陪審團就是明確地連有沒有成立犯罪都必須陪審團一致決,更不要講判死刑必須一致決。所以吳宗憲在那邊講全世界的民主國家沒有這樣的制度,我想問美國、英國這些國家不是民主國家嗎?他們的國家裡面要判決被告有罪,還不是死刑喔,就必須是全體陪審團一致的決定。所以提案人在這個地方做提案說明時漫天扯謊,用詐欺的方式通過這個公投案,要讓人民公投。我覺得很遺憾,對於司法官特考還有這些法律系的學生,他說他曾經當過檢察官,難道是因為沒有考憲法嗎?所以不知道憲法嗎?我覺得不是,是他很壞!利用這樣的扭曲、利用大家的資訊落差達到他惡搞的目的,所以大罷免!大成功!
- 主席
謝謝吳委員。下一位請賴惠員委員發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吳秉叡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