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支持18歲的參選權利。「就是對於18歲參選的權利,我們表示支持。」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質疑今天在委員會的討論很有可能只是過水,過去兩年內政委員會的議案到院會後都被翻案修正,與委員會討論的內容大不相同。「所以今天在委員會討論很有可能也只是國民黨的一個伎倆,就是過水,國民黨也不是沒有紀錄。」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要求今天排審後的修法應公開透明,透過公聽會讓更多人民知道可能放寬的緩刑條件內容,在凝聚社會共識後再處理。「重點是我們希望今天排審之後的修法可以公開透明,透過公聽會,讓更多人民知道這些可能要放寬的緩刑條件內容是什麼,讓社會有共識再來處理。」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18歲可以投票,應在不違憲的情況下,透過凝聚更多社會共識或釋憲等方法來處理。「我們還是會主張18歲可以投票,看用什麼方法,在不違憲的情況下,或許凝聚更多的社會共識,或者是釋憲,都是很好的方法。」發言紀錄
- 李委員柏毅
有請劉部長跟中選會處長。
- 主席
麻煩部長。中選會要請兩位處長?
- 李委員柏毅
一位就好了。
- 主席
那先由王處長代表,如果業務有分工的話,再請同仁幫忙,謝謝。謝謝。
- 李委員柏毅
謝謝部長。今天排審的內容非常有技巧,召委排了18歲選舉權的提案,以及緩刑能不能參選的提案。民進黨的委員都很認真地在表述一件事情,就是對於18歲參選的權利,我們表示支持。如果要在選罷法裡面修18歲參選,會遇到什麼憲法問題?這有兩件事情引發社會討論,包含大家很有共識的修完青年基本法,希望在2年內可以完成18歲公民權的修法。在2022年的18歲公民權投票裡面,很遺憾地,雖然民進黨當時全力投入地方的說明,但還是只有達到564萬票的同意,沒有達到962萬票的同意,所以沒有通過,也因此開始討論說怎麼樣繞過修憲,直接修選罷法,讓18歲擁有公民權,這是今天大部分的民進黨委員很認真表述的事情。我們希望支持,至於有哪一些論點可以支持我們這個修法,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20歲有依法選舉之權,而23歲被選舉權其實也有規定在選罷法裡,如果修選罷法的被選舉權是沒有違憲的,也就是把23歲往下降到20歲是沒有違憲的,那麼現在討論的癥結就是,把選罷法規定的20歲降到18歲,這個跟憲法有沒有牴觸?這是大部分委員很認真在討論的事情。我們還是會主張18歲可以投票,看用什麼方法,在不違憲的情況下,或許凝聚更多的社會共識,或者是釋憲,都是很好的方法。但是今天的排審還藏有緩刑能不能參選的問題,有幾個提案裡面包含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款。大家比較有共識的部分是選罷法第七款裡面針對黑金槍毒的緩刑,他還是不得參選,目前看到的提案是這樣。但是過去2年,所有內政委員會的議案到院會後被院會翻案、被修正它與被臨時暴力通過的議案內容大大不同。我想在這邊提出一點質疑,柯文哲主席被判17年以後,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十款規定,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未確定,他是不得登記參選為總統候選人,但是到時候會不會在院會又多出一條臨時修正動議?我不知道。所以今天在委員會討論很有可能也只是國民黨的一個伎倆,就是過水,國民黨也不是沒有紀錄。其實也有人說加重詐欺罪不得參選,我覺得也可以討論;對於中選會的人事案,國民黨有沒有詐騙行政院,我覺得這個也可以討論,如果有詐騙,這個算不算加重詐騙?算不算加重詐欺?這也可以討論。重點是我們希望今天排審之後的修法可以公開透明,透過公聽會,讓更多人民知道這些可能要放寬的緩刑條件內容是什麼,讓社會有共識再來處理。我另外一個議題其實也跟能不能參選是有關係的,但是剛剛王美惠委員這麼生氣,劉部長,你可以不用回答這部分,你先請坐,因為這個是選委會要做的事情。這裡有一張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法委員的登記表格,每一個不分區委員都要登記這張表格,裡面有一個候選人消極資格條件,這個要簽名蓋章。候選人消極資格條件裡面,除了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現役軍人、替代役男、軍事學校學生、各級選委會委員依據法律不得為候選人,包括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不得參選。這裡要簽名,處長你知道這件事情。我想要請問一下,在媒體看到李貞秀女士,民眾黨應該要什麼時候提出不分區名單?這一屆所有的登記不分區委員什麼時候要簽結這一張?
- 王處長曉麟
報告委員,這一屆是在112年的時候辦理候選登記。
- 李委員柏毅
也就是2023年都要繳交這一張,對不對?
- 王處長曉麟
登記的時候都要繳交。
- 李委員柏毅
都要繳交,對不對?是。你們有沒有查核這一些人有沒有簽名,有沒有查核?有沒有要求出示他的除戶證明,有沒有?
- 王處長曉麟
報告委員,因為候選登記所需繳交的表件是規定在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而第十五條規定的表件裡面,並沒有除戶證明這些文件。
- 李委員柏毅
這一張有啊,這一張是什麼?
- 王處長曉麟
那個是登記調查表,我們審定的時候,因為他要繳交……
- 李委員柏毅
你沒有根據調查表去審定,所以李貞秀女士提出他有除戶的證明是在2025年,也就是你剛剛講的114年,他在112年的時候是有簽名還是沒有簽名?請選委會提供這一張證明出來。如果他在2023年參與民眾黨登記的時候,他就沒有簽名,或者是他也沒有除戶,除戶是2025年才交出來的,他也是詐騙民眾黨、詐騙中選會啊!這樣是合法的立法委員嗎?時序還是要搞清楚。所以我上次就說,中華民國公職的登記調查表比去戶政事務所結婚還要寬鬆啊!口口聲聲說你已經離婚了,去到戶政事務所就露餡了!但是選委會還是沒有檢查出來。根據國籍法或者是除戶,我們都認為他不具有中華民國立法委員的合法身分,所以包含在委員會裡面做過的所有紀錄,未來都會變成事實,我也極力主張他不能變成事實,因此包含在會議紀錄的確認,我都主張尊重行政院可以不必詢答李貞秀女士的發言,謝謝。
- 主席
因為丁學忠委員已經到現場,我們是不是等丁委員發言完再休息,可以嗎?部會的同仁可以嗎?好,請丁學忠委員發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李柏毅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