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規範加班時數上限,就是以勞工身體能夠負荷為主,如果今天我們定為46小時,這就是加班的紅線,是不容許超過的。」
認為第三十二條加班時數上限應以勞工身體能夠負荷為主,單月46小時就是不容許超過的紅線。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以勞工身體負荷為由,主張單月46小時是不可超過的紅線,忠實反映發言意旨且屬於加班時數上限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以勞工身體負荷為由,主張單月46小時是不可超過的紅線,忠實反映發言意旨且屬於加班時數上限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