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76年7月15日以後中華民國宣布解嚴,原則上我們在法律邏輯上是認為解嚴之後,司法具有相當的獨立性,不受政治勢力的全面支配」
認為以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嚴為時間基準切割是有意義的,因為解嚴前屬威權統治,政黨多利用全面執政威勢片面剝奪取得他人財產,而解嚴後司法具相當獨立性,人民財產受政黨侵害可走民事訴訟等一般程序救濟。
吳秉叡・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前後對話均由發言者說明以解嚴日切割的理由,主張忠於原意且回應黨產條例條文設計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