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7天的預公告並沒有辦法讓國人對其中的爭議好好去溝通、討論,何況60天的預公告時間在2016年行政院秘書長函及2017年法務部的函釋都有明文,指出行政命令的預告期滿原則上至少要有60天。」
認為7天的預公告沒有辦法讓國人對開放萊豬的爭議好好溝通、討論,而行政命令預告期原則上至少要有60天
陳椒華・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指出七天預告無法充分溝通討論,且行政命令預告原則上至少應有六十天,主張忠於原意並屬於開放決策過程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