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樣的行業,在你們公告之後,勞資雙方應該議定一次以八週為限,每一次要重新議定,請問這有沒有可能?」
主張八週彈性工時經公告適用後,勞資雙方應一次以八週為限議定,每一次重新議定
吳玉琴・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已明確提出八週彈性工時的議定方式建議,主張忠於原意且具體,歸類變形工時程序符合系統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吳玉琴・民主進步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已明確提出八週彈性工時的議定方式建議,主張忠於原意且具體,歸類變形工時程序符合系統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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