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為「對於大專校院從事教學工作之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其中兼任教師之定義,研議以所任職之各大專校院之員額編制認定。本委員會要求勞動部會同教育部盡速就上述原則研商,並於一個月內提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含適用期程及範圍。」」
要求勞動部會同教育部盡速就大專校院從事教學工作之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兼任教師定義研議以員額編制認定之原則研商,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包含適用期程及範圍的書面報告
鍾佳濱・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案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的認定原則,並要求兩部會限期研商提出報告,主張具體且符合適用範圍歸類。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