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認為把範圍和期間跟紓困條例綁在一起是不合理的,因為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應該是最嚴峻的狀況下所適用的,所以在時間的限定和產業的適用應該相對的非常限縮,或是真正因應防疫、振興的需求來限定的」
認為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的適用範圍與期間綁定紓困條例不合理,因其應適用於最嚴峻的狀況,主張應嚴格限縮適用期間與產業,依真正的防疫、振興需求加以限定。
王婉諭・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限縮緊急延長工時適用範圍與期間的主張,但未明確指出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三條所屬辦法的名稱,應移除這些額外的法規細節。
- 原始版本認為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延長工時的適用範圍和期間綁定紓困振興辦法第三條產業與特別條例第十九條近一年半期間是不合理的,主張應大幅限縮時間限定與產業適用,僅限於真正因應防疫、振興需求的對象與時間。
- AI 審核・發布認為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的適用範圍與期間綁定紓困條例不合理,因其應適用於最嚴峻的狀況,主張應嚴格限縮適用期間與產業,依真正的防疫、振興需求加以限定。理由:原句支持限縮緊急延長工時適用範圍與期間的主張,但未明確指出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三條所屬辦法的名稱,應移除這些額外的法規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