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我們能決定的,你竟然讓它通過了,根本就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的規定」
認為以台灣為名參賽的名稱決定權在中華奧會及國際奧會,不在中華民國政府能決定,不屬於公投法第二條立法複決、法律複決、立法創制或重大政策創制複決的適用事項,中選會不應讓它通過。
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前後對話明確表達參賽名稱決定權屬奧會體系而非政府可決定,且不符公投法第二條事項,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並屬於可公投事項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