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勞委會應直接公告醫師適用勞基法,不必再修醫療法,理由是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已規範醫師在病人緊急狀況留置、彈性處理工時的條件。

民主進步黨林淑芬・民主進步黨

在議題頁上,這則主張屬於這種意見

分群由 AI 依主張內容判斷,可能有誤。

原句與證據

「本席認為勞委會應該可以直接公告,不用再修正這條法律,勞委會應該直接公告醫師適用勞基法,反正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都規範了要求醫師在病人緊急狀況留置的條件,所以不應該再動醫療法,而是勞委會責無旁貸,應該公告醫師適用勞基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8人擬具「醫療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2人擬具…公報 ↗完整上下文 →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要求勞委會直接公告醫師適用勞基法且不必修醫療法,理由與主張一致,符合適用範圍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這則整理有錯?回報給我們
哪裡有問題
不需要留下任何個人資料。主張只是輔助閱讀,一切以原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