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在草案中完全沒有規定,一般的加班、休假日的加班、例假日的加班,現在勞基法全部有規範,獨獨休息日在你們提出的草案中,只有加班費的提高、加班的時數要計入每月的上限,但是沒有任何需要工會、勞資會議或是勞工個人同意的程序規定。」
質疑行政院版本對雇主在休息日要求勞工加班,未規定須經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個人同意等程序
陳宜民・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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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該主張質疑的是休息日加班應經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同意的程序,依範圍應歸加班題而非例假與休息日題。
- 原始版本質疑行政院版本對雇主在休息日要求勞工加班,未規定須經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個人同意等程序(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
- AI 審核・發布質疑行政院版本對雇主在休息日要求勞工加班,未規定須經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個人同意等程序理由:該主張質疑的是休息日加班應經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同意的程序,依範圍應歸加班題而非例假與休息日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