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個人認為就是20天,如果20天之後這個因素繼續存在,你們可以再開委員會再做延後」
主張若在公投法明定未來可因天災或不可抗力改定投開票日期的依據,應明確規定延後期限範圍,以二十天為一週期在二十天內補辦,若因素仍存在再開會決定,避免久拖引發政治考量。
林思銘・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與前後對話明確提出以二十天為週期補辦並避免久拖的主張,內容與歸類均符合公投日期調整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林思銘・中國國民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與前後對話明確提出以二十天為週期補辦並避免久拖的主張,內容與歸類均符合公投日期調整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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