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條所講的重大事故、重大違反交通行為,請問何謂重大?什麼樣的情況是重大,什麼樣的情況是不重大,在條文上也沒有看到,所以我認為這應該把這一樣取消掉」
主張應取消第五十三條有關因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而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的規定,認為未配備警示設備的單位為緊急搶救仍須違規趕赴現場,且條文未明確何謂重大。
蔣乃辛・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及前後對話均支持取消該項規定之主張與兩項理由,歸入計算與請領條件亦符合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