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乃辛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逐條討論─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整部年金法案不務實,質疑政府未提出改善國家財政的措施,卻只將財政狀況反映為扣除、減少公務員退休給與,要求政府擔起自身責任而非只砍年金。「只看到要把公務員退休的給與扣除、減少,難道這個才是政府的責任嗎?政府應該要擔起自己之責,而不是光會砍公務員的年金。」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要求政府重視年輕公務員與教師對年金改革的疑慮,明確告知其將來退休時可領取的退休金數額,而非等到退休時才知道。「我們希望政府重視年輕人的意見,告訴他們,他們將來退休時到底可以領到多少退休金,而不是要等到退休時才知道」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應取消第五十三條有關因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而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的規定,認為未配備警示設備的單位為緊急搶救仍須違規趕赴現場,且條文未明確何謂重大。「對於法條所講的重大事故、重大違反交通行為,請問何謂重大?什麼樣的情況是重大,什麼樣的情況是不重大,在條文上也沒有看到,所以我認為這應該把這一樣取消掉」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遺屬年金是遺族的權利而非社會福利,反對第四十五條規定須放棄本人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機關同意才能支領遺屬年金,質疑夫妻同為公務員或教師即不能兼領的規定不合理。「一個人的年金是他的權利,遺族領取遺屬年金也是一個權利,並不是社會福利的精神。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要領取遺族年金,除非他放棄自己的定期給與,且經原發給定期給與機關同意後才能放棄,更是不合理啊!」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質疑行政單位未提出基金管理辦法及提高基金回收百分比的措施,指出依精算報告基金收益達百分之六時可增加三千億元,認為長期維持百分之三左右過低。「對於基金的收益,我們也沒有看到行政單位把基金管理辦法送來,更沒有看到有關基金回收的百分比是否可以提高。從整部法案來看,有關基金的收益,一直維持在3%左右,而在105年公務員基金的精算報告中明確指出,基金收益達到6%時,基金可以增加3,000億元」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乃辛

    (9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五條有關遺屬年金的問題,領取遺屬年金是遺族的權利,可是現在卻要把它排除,領取條件不但要放棄本人的定期給與,還要原發定期給與機關的同意,才能支領遺屬年金;也就是說我要放棄自己的年金,還要發給我年金的機關同意,才能領另一半的年金,這樣合理嗎?若夫妻都是公務員,是否薪水也只能領一份,不能領雙薪?只要公務員與公務員結婚、老師跟公務員結婚,都只能領一份薪水,還要做二份工作嗎?這樣是不對的吧!年金是每一個公務員的權利,他在公家機關服務一輩子,退休後拿到他的退休金,在往生後給他的另一半,這是權利,不是社會福利。若公務員跟勞工結婚可以領,公務員跟公務員結婚卻不能領?我到現在還想不透這個邏輯,也許是我笨、我無法釐清。

  2. 雖然那天在協商時,我也聽到很多的理由,不過天資愚蠢,我還是想不透,我到現在還是有不同的看法,一個人的年金是他的權利,遺族領取遺屬年金也是一個權利,並不是社會福利的精神。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要領取遺族年金,除非他放棄自己的定期給與,且經原發給定期給與機關同意後才能放棄,更是不合理啊!原發給與機關若不同意,他就不能放棄嗎?我不曉得這個條文的精神是關心、照顧公務員,還是給公務員的懲罰,告訴大家以後不要當公務員。我想,不是國家所樂見的,以上。

  3.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4.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我們現在的年金制就是因為這麼複雜,到底是恩給制還是提撥制定義都不清楚,所以我們需要一個過渡的時間。我簡單跟大家報告,對於今天已經通過的年金制度,照現在提撥率的方式去處理,如果我們完全沒改革,我要再強調一次,在15年以後基金就會用完,經過這次的改革之後,可以延後大概15年,但基金還是會用完。意思就是將來我們還要再次改革,因為我們沒有辦法一次到位,沒有辦法一次把我們的職業類別保險年金制度改成確定提撥制、可攜式帳戶、繳多少領多少,因為現在的公務人員已經沿用這一套制度,而且是政府承諾他們的,這算是社會福利,或是他自己的個人權益,還是提撥的退休金?就是因為這三種意義交雜在一起,所以才會這麼困難,我們也都理解,因此才會提出漸進改革,然後最後一定要提出永續改革的辦法,謝謝。

  7. 主席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8. 蔣委員乃辛

    (11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五十三條談的是因公死亡的撫卹,第三項加了一條「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我想沒有一個人願意在執行勤務的時候違反交通規則,可是我們都知道,它的前提是因公死亡,而銓敘部本身有定了一個因公死亡的標準,所以並不是上班時間的死亡統統都叫因公死亡,而是必須符合銓敘部的相關規定,才能認定為因公死亡。

  9. 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單位,像是警察、消防或救護車在處理緊急任務的時候可以鳴警笛,除了可以顯示,也可以違反交通規則,可以逆向、可以闖紅燈,因為他們是為了救人。在發生同樣一件事故的時候,其他單位在沒有警示燈的情況下,如果同樣需要趕到現場去處理的話,那他們該怎麼辦?如果因為晚到導致災情無法消除的時候,責任該算誰的?所以他們有的時候也必須和警察、消防人員一樣,做部分違規緊急趕到現場做搶救工作,可是現在卻可能因為這一項而無法認定為因公死亡,我覺得這個有點不太合理。難道每個單位的公務車輛都有配備警示燈和警笛嗎?我們所有的法律都有配合他因為因公搶救工作,可以做出某種程度的違反規定嗎?事實上只有警察、消防和醫療才有相關的法令給予支撐,可是其他的並沒有啊!

  10. 另外,對於法條所講的重大事故、重大違反交通行為,請問何謂重大?什麼樣的情況是重大,什麼樣的情況是不重大,在條文上也沒有看到,所以我認為這應該把這一樣取消掉,讓公務員在執行的時候,尤其是發生天災的時候,讓他能趕快到現場處理災變,我想這是政府應該要趕快做的事,謝謝。

  11.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12.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針對因公殉亡的軍公警消人員,有太多人堅守崗位、冒險犯難,不管是颱風天、發生大火或是發生槍戰時,在我們祈求政府保護時,誰來保護我們?在這些時候我們是祈求這些國家的公務人員、警察人員或消防人員來保護我們,可是當我們在砍他們的年金時,卻沒有一點手軟。這個週末林全院長來我們桃園巡察,這些警察還是堅守崗位,頂著大太陽保護長官,我開玩笑的問他

    「這樣砍你,你還這樣守護他們嗎?」他只有微微的苦笑,因為這是他的職責。這就是我們的軍公教、警消最可愛的一面,明知刀子已經架在脖子上了,卻還是堅守崗位、奉公守法,看在他們這麼努力捍衛國家、守護國家,如果各位還有點良心的話,請體恤他們、請支持他們,這是臺灣一股不能忽視的力量,謝謝。

  15. 主席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16. 蔣委員乃辛

    (14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雖然第六十一條增加了殮葬補助及勳績撫卹,可是還是有人拿不到,剛才在第四十五條時我曾講過,因為這次把退撫條例及撫卹法併在草案中,根據第四十五條規定,若是夫妻皆為公務員,他們就拿不到。為什麼夫妻一方是勞工就可以,但雙方都是公務員,或是一方是公務員、一方是老師就是不可以?這根本是他的權利,而不是福利。

  17. 當然也有人說,我們要改革,讓年輕人未來有希望,可是有很多年輕的公務員、年輕的老師對此次年改也反對,他們也不認同這次的年改。他們問我,這次年改修改是不是最終版,將來不會再改了?會不會5年後或10年後又要再改一次?等到他們退休時的版本,內容到底是什麼?因為他們不知道,所以感到很惶恐。一個人退休後的生涯在年輕時就要規劃,可是他們沒辦法規劃他們的退休生涯,因為他不知道當他退休時到底可以拿到多少退休金,不知道那個時候的所得替代率又是多少,但那個時候的年齡一定是65歲以後,所以他們必須在年輕時就要準備,可是他無所依據。今天政府說財政不好,但年輕的老師、年輕的公務員說,這是他們的問題嗎?這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啊!他們又不是總統,也不是行政院長,重大的決策不是由他們決定。關於基金的收益,他們也不是管理基金的委員,當收益不好時,責任怎麼會丟到他們身上呢?所以年輕的公務員、年輕的老師都不滿意年改。我們希望政府重視年輕人的意見,告訴他們,他們將來退休時到底可以領到多少退休金,而不是要等到退休時才知道,謝謝。

  18. 主席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19. 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針對這部分,我覺得我們必須好好去檢視一下所有改革的條文,是否符合他們現在的生活、對退休生活的規劃,並不是每個人退休後都像大家所講的這麼的幸福、領得這麼多,有些人退休後要繳的是照顧者的費用,他要住一些付費很高的機構,所以我覺得我們要全盤的去檢視一下我們所做的,不要為了改革所快速的砍了他們的退休金。

  22. 本席要提醒蔡政府,「溫和漸進理性」的改革不是口號,溝通也不是口號,而是維持社會安定的力量,這也是我們講的將心比心、漸進的改革方式。

  23. 蔣委員乃辛

    (17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六十九條各項之重點,第一項規定退撫給與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第二項是可以開立專戶;第三項是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四項是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前項之限制。我認為這是一個比較務實的條文,但整部年金法案卻不是一個務實的法案,其顯現的是政府的傲慢、政治的操作與推卸責任,這也是我們對整部法案的方向及精神遲遲不能接受的原因。我們都知道,年金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因為基金不足、會倒閉,可是這些問題,政府都沒有責任嗎?難道都是公務人員的責任嗎?我們在整部法案裡,沒有看到一條條文是針對國家財政政府該做哪些事來訂定,也沒有看到在法案以外,政府對改善國家財政有何宣示與措施。對於基金的收益,我們也沒有看到行政單位把基金管理辦法送來,更沒有看到有關基金回收的百分比是否可以提高。從整部法案來看,有關基金的收益,一直維持在3%左右,而在105年公務員基金的精算報告中明確指出,基金收益達到6%時,基金可以增加3,000億元,而在條文中卻要把政府的財政狀況反映在年金的收入上,可是政府8,800億元的前瞻計畫就這樣丟出去了,該計畫的財務規劃與評估在哪?會不會影響到政府的財政?如果影響到政府的財政,在這個條文上就沒有看到補救的方式,只看到要把公務員退休的給與扣除、減少,難道這個才是政府的責任嗎?政府應該要擔起自己之責,而不是光會砍公務員的年金。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乃辛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