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的意旨是年資個別計算、已領退休金不必繳回,且合併先前已退休年資後超過三十五年的部分不得再採計,就應依此梳理第一項、第二項,使條文架構完整、規定清楚,避免文字歧義引發行政官司。

中國國民黨吳志揚・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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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基本原則就像第一項一樣,年資個別計算,對於已經領的退休金亦不必繳回;但是在後面這一段,能夠採計多少年的部分,就還要再算算對方之前已經退休的年資,兩者相加後看看有沒有超過35年。如果有超過的話,超過的部分亦不得再計,意旨是不是如此?若果如是,則照此意旨整個梳理下來。」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7…公報 ↗完整上下文 →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以是不是如此、若果如是為前提提出理解,主張略去條件而過於肯定,須補上條件以忠於原意。

  1. 原始版本要求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按年資個別計算、已領退休金不必繳回、合並已退休年資超過三十五年部分不得再計的意旨梳理清楚,使條文有完整架構,避免語病引發行政官司。
  2. AI 審核・發布主張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的意旨是年資個別計算、已領退休金不必繳回,且合併先前已退休年資後超過三十五年的部分不得再採計,就應依此梳理第一項、第二項,使條文架構完整、規定清楚,避免文字歧義引發行政官司。理由:原句是先確認對條文意旨的理解是否正確,再要求依此梳理,主張須保留這項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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