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在修法前勞工每個月加班時數46小時,修法後延長到每個月加班時數變成54個小時,而且是每3個月的總加班時數不超過138小時,但是就會造成這種班表,也就是說如果把6個月的加班時數擺在一起來看,第一個月30小時,第六個月30小時,中間連續4個月每個月加班54個小時,也就是加到極限,而且是集中在連續4個月之內,像這樣的情形,院長願不願意來解決?」
質疑勞基法修法將每月加班時數從46小時延長為54小時、每3個月總數不超過138小時,會造成頭尾兩個月各加班30小時、中間連續4個月每月加班54小時到極限的集中加班而導致過勞,要求院長承諾解決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已具體指出加班上限放寬後的集中加班班表與過勞疑慮並要求院長解決,內容忠於原意且符合加班時數上限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