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針對勞基法第三十二條提出工時帳戶的觀念,我們希望讓老闆與勞工都有一個彈性,因為有很多的傳統產業或其他行業都會有大小月之分,另外,老闆還要考慮到他接了這份訂單,貨品趕不趕得出來?」
主張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引入工時帳戶,增加勞資雙方安排加班的彈性,以因應產業大小月與趕單需求。
陳素月・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引用原句支持工時帳戶與加班彈性的主張,但未表達加班總工時不變及三個月總量管制,這些內容出現在後續對話,應自本則主張刪除。
- 原始版本主張勞基法第三十二條應採工時帳戶,在加班總工時不變下以三個月總量管制增加彈性,以因應大小月與趕單需求,讓雇主敢接訂單、勞資雙贏。
- AI 審核・發布主張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引入工時帳戶,增加勞資雙方安排加班的彈性,以因應產業大小月與趕單需求。理由:引用原句支持工時帳戶與加班彈性的主張,但未表達加班總工時不變及三個月總量管制,這些內容出現在後續對話,應自本則主張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