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就不可以再處分,簡言之,就是國民黨不要再偷賣黨產了。我們為了怕國民黨偷賣黨產,還有很多撇步,例如規定囑託登記機關限制登記,或囑託金融機構就其存款或有價證券,凍結其帳戶。另外,第四項規定,如果違反本法規定偷賣黨產,偷賣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
主張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條例公布之日起不得再處分,並以囑託登記機關限制登記、囑託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有價證券帳戶等方式防止處分,違反規定所為之處分行為應為無效。
蔡易餘・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提案人說明修正動議內容,主張忠實轉述禁止處分、限制登記、凍結帳戶及處分無效之設計,屬於黨產條例條文設計範圍,用語中性且具體。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