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清楚提到,風險評估應該由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主張美豬風險評估應依照法源由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以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或過去慣例取代
王婉諭・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結合前後對話可見發言者要求依食安法由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辦理風險評估,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殘留標準訂定程序。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王婉諭・時代力量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結合前後對話可見發言者要求依食安法由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辦理風險評估,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殘留標準訂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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