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發現食藥署之前的作法是不對的,倘若在海關發現相關違反標準之行為,依食安法第四十四條就是要開罰。」
主張在海關發現違反標準之行為應依食安法第四十四條開罰,而非僅作銷毀,才能杜絕源頭漏洞。
陳椒華・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及前後對話均明確主張海關查獲違規應依第四十四條開罰而非僅銷毀,分類與用語均無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陳椒華・時代力量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及前後對話均明確主張海關查獲違規應依第四十四條開罰而非僅銷毀,分類與用語均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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