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事實的認定,是本會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此時才可以推定這些財產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認為須經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才可推定財產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對認定或推定不服可提訴願、行政訴訟,或以新證據要求再次認定,均有司法救濟管道。
吳秉叡・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與發言原意一致,說明推定要件與訴願、行政訴訟及再次認定救濟,屬於黨產條例制度設計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