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所謂「政治協商」不是精準的法律用詞,任何領域的合作、協商,只要涉及雙方的官方單位都可能泛政治化,可能被解讀為政治協商,若這樣做,很多的事情可能就停擺了」
質疑公投法第十七條之一所稱「政治協商」不是精準的法律用詞,認為任何領域涉及雙方官方單位的合作、協商都可能被解讀為政治協商,導致很多事情停擺
羅明才・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質疑政治協商用語不精準並說明可能造成停擺,忠實反映對公投事項規定的實質意見。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