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二七二號雖曾以「謀裁判之安定」以及「維持社會秩序之必要」為由肯定該條文之合憲性。惟該號解釋並未指出「為何解嚴之後台灣仍需維持戒嚴時期軍事審判之安定性」的具體理由;也未衡量「謀求戒嚴時期軍事裁判之安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手段」間的目的關係;以及「謀求戒嚴時期軍事裁判之安定」是否為維持解嚴後社會秩序所必要。」
質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二七二號以謀裁判安定及維持社會秩序必要為由肯定國家安全法第九條合憲,未說明解嚴後仍需維持戒嚴時期軍事審判安定性的理由,也未以憲法比例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標準審查訴訟權限制。
尤美女・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質疑釋字第二七二號的理由與審查標準,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受難者權利回復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