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增訂第二項,明訂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專庭或專人,審理戒嚴時期遭受不當軍事審判審理,於本次修法後得提起救濟之案件。」
主張增訂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項,明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專庭或專人,審理戒嚴時期遭受不當軍事審判經本次修法後得提起救濟之案件。
尤美女・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即為提案說明修法增訂專庭審理救濟案件,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受難者權利回復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