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可以參採奕華委員的文字,可以搬到這一條裡面來,這樣一來也可以跟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的修法一致。二來我們也入法來要求幼兒園兒童膳食的規格,包括營養基準、哪些產品可以使用、哪些產品不可以使用,這是我的建議。」
主張幼兒園兒童膳食應參採林奕華委員第十二條第一項文字入法,與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修法一致,規範營養基準及可使用、不可使用的產品。
吳思瑤・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建議參採林奕華委員的條文,將幼兒園膳食規格入法並與《學校衛生法》修法一致,前文亦表明涉及乙型受體素製品,符合公共供餐的分類。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