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美豬美牛與日本福島周邊食品進口
與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牛肉,以及日本福島周邊五縣食品開放進口相關的討論,包括殘留標準與檢驗、產地標示、學校與國軍供餐、地方的零檢出規定、與貿易談判的關係,以及國內養豬產業的因應。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8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3 / 07
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8,314 則主張、214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不論主張修法或維持契約管理,都以學校供餐零萊豬、使用國產肉品為目標。
- 都希望確實落實稽核,並投入足夠的經費與人力支持國產食材供餐。
2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修改學校衛生法,明文禁止乙型受體素或規定一律用國產肉22 位
主張把校園禁用含萊克多巴胺肉品或一律採用國產肉品寫進《學校衛生法》並訂罰則。理由是現行條文只寫「優先」,公文與契約的位階和強制力不足,也可能被下任首長改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應在《學校衛生法》中直接明定禁止含乙型受體素的豬肉用於學校食材,僅靠發函與營養午餐採購合約約束是不夠的
- 主張國軍及學校供餐使用國產豬肉的要求應該入法,而非僅以優先、原則等非法律用語規範
- 質疑民進黨口稱保證食安,卻不願將禁止萊克多巴胺出現在學校營養午餐入法
- 主張校園禁瘦肉精應入法
- 主張應在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明定學校供餐膳食的豬肉、牛肉相關製品一律採用國內在地食材,並在第二十七條之一增訂罰鍰及次一學年度不得投標等限制,以強化約束力。
- 主張應透過修《學校衛生法》,明定萊豬禁止進入校園,才能讓學童安心、家長安心,認為僅以契約而非修法無法百分之百保障萊豬不進入校園。
- 主張應在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訂定罰則,讓主管機關可以進入查核違法讓萊豬進入校園的團膳廠商,否則僅用民事契約主管機關無法介入。
- 質疑行政契約一年修改一次,風頭過後政府仍可修改契約範本,使萊克多巴胺進入校園並造成校園食安破口。
- 主張學校衛生法修法雖不用明定萊克多巴胺,但應正面表列使用臺灣豬肉
- 質疑在未明文立法禁止萊豬進入校園的情況下,能否保證學生不會吃到萊豬,並追問若買到是否下臺負責。
- 主張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明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本國優良農業食品,且肉類及再製品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
- 主張學校供餐瘦肉精零檢出應直接入法,而非僅以契約規範
- 主張既有決心宣示營養午餐用國產豬,就應從法規面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才能防堵萊豬黑心廠商,批評教育部只做半套。
- 主張應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明白入法禁止學校使用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肉品,質疑行政部門在阻擋修法
- 主張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初級加工品應比照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入法,禁止進入校園
- 質疑如果美方沒有施壓,為什麼不能比照基改食品的做法,禁止萊豬進入校園
- 反對以禁藥有一萬多種、無法逐一訂定為由而不處理萊豬入法的修法,主張能改變一點就是一點,應逐項處理民眾陳情。
- 要求學校供餐禁用萊豬的相關規範應訂有罰則,以確保學生安全
- 質疑教育部以公文、各項行政指導要求一律使用國產豬,已逾越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優先採用」的母法授權,甚至違反母法授權。
- 主張《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應比照已入法的基改生鮮食品及其初級加工品,加入含乙型受體素的食材跟其產製品。
- 認為只有在將乙型受體素視同基改並在未來貨源及進口貨號上界定出來的前提下,才可能在學校膳食供應廠商契約中明定要求並使違規記點有效益
- 主張將第1案第一點的「優先」二字刪除,改為「應採用優質國產豬、牛肉,並應注意肉品原產地之標示」。
幼兒園、托嬰、長照、醫院等機構也應限用27 位
認為幼兒、嬰兒、長者、病患等族群更脆弱,應比照學校或以法律明定限用含萊劑肉品,並質疑目前保護範圍未涵蓋這些機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應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一律採用國產在地肉類及其加工(再製)品,並禁止使用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再製)品,以保護孩子健康。
- 認為多數教保機構均設置廚工,無法像國中、小學透過團膳契約規範把關,因此無法以團膳契約保障幼兒不會食用到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或再製品。
- 主張幼兒園兒童膳食應參採林奕華委員第十二條第一項文字入法,與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修法一致,規範營養基準及可使用、不可使用的產品。
- 主張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規定食品安全跟衛生管理應包含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主張《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應規定教保服務機構公開是否採用含有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或食品,以確保幼童食品安全,因為年紀越小的幼童對乙型受體素抵抗能力越差,長期低劑量接觸非常危險,且含萊克多巴胺的乙型受體素對下一代神經等健康影響重大。
- 要求教育部明確規範,避免幼兒飲食之食材來源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加工製品、日本福島等五縣食品之高風險產品。
- 質疑目前完成契約更換的僅有三千多間國中、國小,未涵蓋私立學校、托兒所及幼稚園。
- 主張透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明定身心障礙場所、醫院及老人福利機構的供餐也應一律採用本土豬肉。
- 主張各級學校、低年齡層、兒童福利機構及醫療院所、護理機構等高風險或無自主選擇權者,應一併避免使用含萊克多巴胺豬肉,並應修訂法源提供明確依據。
- 主張若另行立法限制特定機構供餐使用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將保母及公私立托嬰中心納入,補足嬰幼兒部分的規範。
- 主張應以法律明文禁止,讓兒少等需要保護的特殊族群及高風險機構不要吃到含萊劑肉品
- 質疑弱勢族群及長照機構內行動不便者只能選擇吃或不吃,小朋友吃營養午餐時也無法知道什麼是萊豬、什麼不是萊豬
- 質疑當軍人、學生、運動員都不能吃美豬時,民進黨卻遲遲不願就嬰幼兒攝取美豬製品做實質把關
- 認為僅標示原產地無法保障住院產婦,因為孕婦沒有辦法選擇月子餐
- 質疑衛福部的社家署及食藥署針對公私立托育中心應使用本土豬肉和牛肉的決議,迄今未提出後續具體辦法與計畫
- 要求公私立托嬰中心應採用國產的牛、豬,並要求衛福部做好把關工作。
- 認為營養午餐雖說儘量不使用萊豬,但年齡最小的托育尤其是私立托兒所無法控管,管理量能不足。
- 質疑衛福部能禁止學齡後校園、國軍及運動選手食用含萊克多巴胺肉品,卻不禁止抵抗力更弱的0到2歲嬰幼兒食用
- 要求農委會協調衛福部及其醫院與托嬰中心,在所有招標文件中註明全部要用國產豬,以維護豬農權益
- 要求教育部以正式公函要求幼兒園比照各級學校供膳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生鮮食材。
- 主張可考慮在訂定準公幼條件時,把食材應採用國產三章一Q列入簽約條件之一。
- 質疑僅以行政指導方式規範幼兒園供餐不具強制力,無法保證幼兒園食安問題不會因美豬事件引起爭議。
- 質疑衛生福利部對零到二歲托嬰僅宣示優先使用國產豬肉,而非一律使用,認為是決心不足
- 質疑教育部要求使用國產豬僅及國小到國中,學齡前幼兒園、托兒所、保母照顧的孩子是否隨便吃
機關限用國產肉等於承認進口肉有風險5 位
質疑教育部、國防部等機關要求使用國產肉品或禁止學童食用,等於暗示進口含萊劑肉品相對不安全。認為這與政府宣稱萊劑無虞的說法不一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加強稽查、溯源與罰則,避免混充與執行漏洞34 位
指出營養師、午餐秘書人力與專業不足,稽查覆蓋率低,熟食和混充難以查驗。主張由上游源頭管理、不預告抽驗、建立溯源平台與儀表板,並在契約中加重罰則與賠償,不把責任推給學校。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加工製品或斷鏈後的肉品可能會進入提供學校學生與官兵的團膳是大問題,並質疑地方稽核的資源能力與農業部的協助是否足夠
- 質疑進口豬肉的萊克多巴胺查驗,擔心相關肉品流入軍中、學校供餐而危害民眾健康。
- 質疑國軍副食品僅以抽驗、一個月抽驗一次而非逐批檢驗,中間若有萊劑殘留無從得知
- 質疑進口的美國豬肉有可能流到校園之中,影響學子的安全。
- 質疑學校營養午餐雖稱一律使用國產豬,但加工品產地標示為臺灣時學生仍可能吃到進口豬肉。
- 要求教育部學習衛福部食藥署經驗推出校園肉品儀表板,可點選所在縣市、行政區及學校一目瞭然,並要求校園豬肉儀表板即刻上路、至少在一個月內完成,以讓每天零檢出被看見、使謠言不攻自破。
- 認為如果沒有做到源頭管理、明白標示,萊豬仍然有可能流入校園。
- 質疑學校若沒有中央廚房而外包團膳時,提供受檢的食品與實際煮給孩子吃的東西可能不一樣,午餐時間到孩子吃下肚就來不及,要求說明在關鍵時間如何稽查把關煮下去的食材與檢查的一致。
- 主張學校供餐契約內容除記點外,應加入食安賠償金的處理方式,廠商違規時除記點外應有賠償。
- 質疑在地方檢驗能量不足下,要求學校不用萊豬、改用本國豬肉且須分辨絕對不含萊克多巴胺的政策,地方沒辦法執行。
- 質疑學校營養午餐一桶一桶送進學校,日子久了不會有人每天去抽查,會出現漏洞
- 認為若只強制要求食品鏈末端做好食材登錄卻未將整個食品鏈串連起來,這樣的登錄都是形式、只是為了交代,完全沒有實質意義
- 質疑學校食材若源頭造假或檢驗不詳細,相關責任由誰承擔,權責不清
- 認為相較日本、韓國以學校給食會共同採購把關且多為自立自煮的重重配套,臺灣僅有3章1Q與一年一次學校稽查且多為團膳,配套仍然不足。
- 質疑教育部如何稽核以達到百分百要求用國產在地豬肉及牛肉,否則只是口號及目標而不會落實。
- 主張應加強學校、食材供應商、團膳廠商及供應學校午餐調理或加工食品之食品加工廠之稽查,並增加食安稽查人力及經費,以確保稽查能量充足、保障學生皆能食用國內優良之農產品。
- 要求教育部督請地方政府稽查幼兒園供餐食材中國產豬、牛肉使用情形
- 質疑用3年僅達61%可溯源食材比例的進度,在剩下85天內無法確保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後的學童食安,難令人有把握與信心
- 認為中央與地方為學校供餐源頭把關而辦理稽查、抽查所增加的人力負擔,一定要以充足經費支撐。
- 要求教育部在訂定校園供膳契約範本時將罰則訂得夠重。
- 質疑僅靠一紙公文難以落實把關校園膳食,認為以進口雞肉比例已超過六成為例,顯示把關非常困難
- 要求儘速整合教育部的校園食材登錄平臺與衛福部相關平臺,並在正式上路前安排預備期讓使用者試用,使整合平臺更加完善。
- 認為學校自主管理量能不足,團膳公司的品質需要衛福部、農委會等協助進行相關稽查。
- 主張檢出不准使用食材時僅暫停使用該產品至提出檢驗合格證明嚇阻力不足,教育部應考慮罰付違約金、解約或列入黑名單不許再與學校簽約等更有威嚇力的處罰。
加工品、再製品及校內餐廳福利社應納入國產規範15 位
主張一律採用國產肉的範圍不只限生鮮食材,貢丸、肉包、肉乾等加工品與再製品,以及委外餐廳、福利社、高中職餐食,也應納入規範並可溯源登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學校供餐在豬肉和牛肉部分應一律使用在地國產生鮮食材,且相關製品也應一併禁止萊克多巴胺進入,以保障國人健康尤其是小孩膳食安全。
- 主張以萬美玲召委版本為基礎修正文字,在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乙型受體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之後加入再製品,改為及其加工品、再製品,將加工品、再製品都納入。
- 主張校園禁用範圍除豬肉及豬隻內臟外,還應包含所有豬肉再製品,因難以查核
- 認為3章1Q距離國產加工肉品、加工食品還很遠,學校把關仍有缺口。
- 要求教育部因應萊豬的態度更嚴謹,將管制範圍擴大並把相關範圍更明確劃定出來。
- 質疑學校營養午餐用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油烹煮、例如做蔥油餅給孩子吃是否可以。
- 要求教育部在校園供膳契約範本中將豬肉及牛肉的所有加工品不分初級或次級,一律納入採用國內在地食材。
- 主張校園肉品儘量做到萊克多巴胺零檢出的規範,尤其在高中以下學校,不應只限於營養午餐或學生餐廳,也應涵蓋福利社販售的肉包、豬肉乾等商品。
- 要求將學校供餐的加工肉品納入強制使用國產肉品的規範,並依據衛福部食藥署食品標示法規所定義的部分進行相關修訂。
- 主張學校營養午餐的加工調理食品也要符合三章一Q
- 主張教育部8月28日公文範圍未涵蓋學校提供場地委外經營的學生餐廳,應將委外經營的學生餐廳納入規範
- 認為學校營養午餐中加工食品的原料來源要有證明,以確認是否為本國豬牛
- 認為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營養午餐一定要採用國產豬肉,僅優先採用CAS優良肉品且只規範生鮮食材,許多加工調製產品未被規範,質疑政府如何把關
- 主張營養午餐中的加工食品也應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錄豬肉來源,以讓家長放心。
- 質疑肉包、肉丸、香腸、火腿等調理製品、加工食品可能混雜含有瘦肉精或國外進口肉品,要求說明如何確保避免這類食品進入學校營養午餐
開放後團膳恐採購低價含萊劑肉品1 位
擔心開放含萊劑豬牛進口後,學校、安親班與軍隊團膳為壓低成本,最可能採購這類肉品,而且難以控管,學童午餐將首當其衝。
團膳用餐者無法選擇,應採用國產或不含萊劑肉品3 位
學生和官兵吃團膳時無法自行選擇,即使加強標示,成年人可以拒買,他們卻無從迴避。因此在沒有選擇的供餐場所,應採最高標準,不使用含萊劑的進口豬牛。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校園採用國產食材可扶持本地農業5 位
認為學校優先或全面採用國產食材,除了讓孩子吃得安心,也能保障本地豬農、促進農村與在地經濟,並具有政府帶頭愛用國貨的宣示意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國軍、榮家及政府機關供餐應用國產豬並落實承諾18 位
要求國防部、退輔會等機關的供餐使用國產豬肉,並質疑國防部同意廠商改用進口豬、未兌現承諾。另建議以契作、明文規定與嚴格把關落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國防部對國軍副食供應嚴格把關,因曾出現美產冒充臺產的混充情形,而國軍副食優先使用國產肉品
- 認為國軍不吃萊豬、萊克多巴胺零檢出並支持國產豬,是照顧官兵健康的做法。
- 質疑國防部對副食品供應站的再宣導、再檢查實際上有沒有落實都不知道
- 主張如果採購合約可以要求全部使用本土豬,就要要求必須用本土豬。
- 主張在臺灣豬肉供應無虞的狀況下,國軍應全部使用臺灣豬、吃百分之百的臺灣豬肉以挺臺灣豬農,這才是真的優先
- 認為國軍應該優先吃臺灣豬,這項政策沒有錯
- 要求國軍伙食落實以臺灣豬為主,質疑以洗產地方式規避並替廠商解釋
- 主張國軍副食品應以使用國產豬肉為原則、只能用國產豬肉,質疑國防部現在沒有落實、互相掩護
- 要求國軍副食品中加工品的豬肉原料以臺灣豬為優先,若有修約可能或未來新訂契約亦應朝此方向辦理
- 要求國軍所屬機關若要採購里肌豬排等豬肉加工品,應選購豬肉原產地為臺灣的品項。
- 質疑萊豬滯銷就讓國軍吃,認為國軍是保家衛民的而不是垃圾桶。
- 質疑國軍餐桌上的食品標示產地為臺灣,內容物卻含有美豬等進口豬肉。
- 質疑政府曾承諾即使開放萊豬進口也不會讓國軍吃到美國豬,卻出現海軍餐食箱內為美國豬而外箱寫臺灣豬的情形,要求說明1,087噸美國豬的流向
- 主張除了學校以外,國防部、警政署等公家單位應全面採用國產食材。
- 主張國防部應引入更專業的制度,讓專業人才進入副食供應中心負責採購,為國軍官兵的食安把關。
- 主張包括教育部、退輔會及警政署等部會在內,應避免使用含瘦肉精的豬肉,以維護大家健康。
- 要求各機關以後辦理相關訓練或活動,在補助時一定要明定用國產豬,並明定在契約裡面
- 要求將退輔會所屬榮家以在地食材為優先、不吃美國牛豬的做法在相關管理辦法明文規定並送立法院同意,以確保後任主委也能貫徹
以現行契約、行政措施把關,不另針對萊劑修法9 位
認為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契約範本、公文與補助,已能讓校園零萊豬、使用國產肉。也認為只針對單一藥物入法會掛一漏萬,應以整體法制或專法處理,現階段修法並非必要。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幼兒園膳食不要針對單一品類訂定歧視性修法文字,因餐食表已明定一律使用國產牛肉、豬肉,應在執行面做好,該項條文可以不用再處置。
- 認為如果透過營養午餐換約能夠讓學校營養午餐都採用在地優良食品,就無須修正學校衛生法,反對將不修法指為支持萊豬進校園
- 主張校園食安守護不需要以法律禁止,用行政措施即可完成
- 主張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肉品安全、食品安全的立法應採用例示原則而非列舉原則,將專業判斷空間交給專業機關或專業人員,因為列舉會掛一漏萬、跟不上社會脈動,並希望保留交付協商。
- 認為學校衛生法現行機制已經完備,第二十三條已詳細規範優先採用國產肉品,並透過第二十三條之三授權契約範本及罰則執行,因此沒有再修母法的必要。
- 質疑在《學校衛生法》中僅針對特定動物用藥訂定校園供餐禁用規定,認為動物用藥種類眾多,這樣的修法會形成歧視性立法。
- 認為已有子法、辦法如8月28日教育部的公文,只要確實能夠落實,孩子的食安就沒有疑慮,光是把規定修入《學校衛生法》若無法確實做到也沒有用
- 要求學校營養午餐應全面使用國產豬肉與國產雞肉,畜產類全部都要用國產的。
- 主張私立幼兒園可適用兒照法第二十五條管理,教育部訂定行政指導後違反可罰3,000元至1萬5,000元
提高並分級補助學校使用國產食材14 位
支持或要求提高三章一Q與國產食材補助,依地方財政與偏鄉離島差異分級補助、隨物價調整,並盤點國產供應量,以因應成本增加。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應因物價指數調高而機動檢討三章一Q獎勵金,例如以浮動方式動態調整,以照顧孩子與農民並讓制度可落實。
- 主張三章一Q補助應納入高中職,不應只補助國中、國小。
- 認為即使補助6元鼓勵使用本土食材,相較於各縣市營養午餐價格仍是杯水車薪。
- 認為三章一Q是非常好的做法,能更積極鼓勵學校團膳或營養午餐採用有機、優良認證或在地優良食材,由政府透過補助引導。
- 質疑學校等公家單位全面採用國產食材時,若供給量不變而需求量增加,學校端可能出現供不應求。
- 認為營養午餐採用國產食材從2021年起將每餐補助費從3.5元提高至6元並沿用至三章一Q的做法很棒很具體
- 質疑學校營養午餐全面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的要求與《學校衛生法》「應優先採用」不等於「應一律採用」的規定有落差,要求說明廠商若因離島或偏鄉採購不易等充分理由無法優先採用國產豬肉時應如何處理
- 擔心採取全國產可溯源食材政策會提高成本,要求農委會確實盤點國產主要食材的供應量。
- 主張因學校營養午餐一律使用國產豬所增加的價差不應轉嫁到學生身上,應由教育部全權承擔補足,以第二預備金及之後每年固定編列預算方式,讓孩子用相同價格吃到一樣品質的營養午餐。
- 質疑農委會估計的8億元營養午餐補助絕對不夠,若將幼兒園涵蓋進去更不可能足夠
- 質疑以「三章一Q」考核並將每人每餐獎勵費從3.5元提高到6元,在瘦肉精豬肉開放進口後缺乏誘因讓業者仍選擇國產豬肉而非瘦肉精美豬
- 認為政府針對學校營養午餐使用全國產食材的獎勵制度是好消息,並希望確實落實稽核。
- 主張教育部宣布從3.5元提高到6元的8億元經費應該要成為常態編列
- 認為以鼓勵、獎勵方式讓校園營養午餐全面採用國產食材並帶動農畜產業是三贏的狀況
限制措施應顧及貿易規範與全國一致標準7 位
擔心公開拒買美豬或針對特定國家的禁令會構成非關稅障礙;也指出日韓等國校園未立法禁止,並質疑在有容許量的情況下另訂零檢出,邏輯不一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把國軍使用萊豬說成傷害弟兄健康、同時卻採購已開放的萊牛的說法沒有邏輯、不合科學,認為同樣含萊劑不能一邊說安全合格、一邊說傷害健康
- 質疑為保障機構內高風險族群的供餐安全,而在食安法中將已有安全殘留量或容許量的養豬用藥規定為禁止或零檢出的做法,認為兩者的規範邏輯有疑義。
- 認為日本與韓國雖同樣有進口萊豬,但其校園法規並未使用禁止使用特定動物用藥的文字,可作為臺灣立法的參考。
- 質疑若韓國、日本、新加坡等已進口國家學校均未立法禁止,臺灣立法禁止是相當危險的
- 認為校園豬肉的管制應針對萊克多巴胺的健康問題,而非針對特定國家,針對國家是不好的做法,且可能遭到美國、加拿大甚至丹麥抗議
- 主張為因應美豬美牛進口,教育部及相關部會應就WTO等國際規範進行會商,作為制定相關政策時的參考與考量
- 認為關於過量的觀念,校園管制應該要用CODEX作為標準。
只管校內供餐效果有限,市售商品不宜另行禁止7 位
指出學生在校外早餐店、安親班、路邊攤仍可能吃到,只規範校內會掛一漏萬,應研究學生的實際飲食。也認為大學內有清楚標示的市售商品與對外營業商店應比照一般市場,擴及全部商品窒礙難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僅規範學校營養午餐不足以維護學生健康與食品安全,因為小朋友放學後還會去安親班及在外吃路邊攤
- 認為僅在學校禁止提供含有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肉製品,學生仍可能在早餐店或學校周遭其他餐廳接觸到,純粹在特定場所禁止雖立意良善但容易掛一漏萬,無法完全保障人民之健康。
- 質疑只讓國軍、學童在軍中和學校不吃並不足夠,因為放學回家、回到家後仍可能吃到。
- 主張大學校園內7-ELEVEN、Starbucks等販售的餅乾等市售商品,應與一般市售商品採相同規範、標示清楚由消費者選擇,不宜一國兩制。
- 質疑僅規範學校供餐無法確保學生健康,因為學生一週在學校只吃午餐,在家還要吃九餐以上。
- 主張校園肉品管制不應無限延伸至所有商品,認為第4案已涵蓋相關規範。
- 質疑只談學校營養午餐不夠,主張應以學生為中心研究他們實際如何飲食,並評估學生在校外用餐的機會加強研究與宣導,讓家長更放心。
學校供餐應零萊豬、零檢出23 位
主張不應讓孩童吃到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校園應採比一般標準更嚴格的零檢出,並要求教育部明確表態或以行政命令落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校園豬肉必須百分之百使用臺灣豬,進口豬比例必須為零,否則即屬違約
- 質疑現在很多小朋友的營養午餐為什麼不能禁用萊豬
- 主張學童食安不應該被套上國家經貿發展的大帽子。
- 主張朝野應共同要求政府落實行政院的措施,不應讓美豬流入校園。
- 認為在國內瘦肉精是禁藥的情況下,討論要不要讓它進入學校根本是假議題
- 要求政府保證國中、高中及國小的學童在學校都不會吃到美國萊豬
- 主張學校可在教育部契約範本之外,自行加註不得含有瘦肉精、不得使用萊豬等更嚴格的規範,並可通令各校納入契約。
- 主張學校的學生不要吃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
- 認為以特別規範保障兒童的健康、成長與發育,使萊豬不進入校園,具有正當性
- 認為乙型受體素對孩童及國人健康的影響比基因改造食品更嚴重
- 認為外交部次長自己吃美豬,不代表家長或學校裡的孩子要接受吃美豬
- 反對讓孩童吃含有瘦肉精或是基因改造的食品。
- 認為孩子不能吃含有萊克多巴胺的食材,以免造成心悸、神經等病變或問題
- 要求在未達成共識及完成修法前,應先暫停萊豬肉在校園的使用。
- 主張行政部門應發行政命令要求下屬單位的供餐肉品不能檢出萊克多巴胺,不能只是口頭宣示,須以法令公布才算。
- 支持教育部因應萊豬採取趨嚴態度,包括修正學校營養午餐相關規範甚至訂定相關罰則。
- 主張校園場域中萊克多巴胺應零檢出,因為擔心萊豬經生態鏈長期交互作用影響到國產豬
- 主張教育部要求學校、課照中心、幼兒園採用國產豬牛肉的函示應落實,因為對象是小朋友、中小學生。
- 主張以正面表列方式全面要求校園使用國產豬肉
- 要求農委會會同教育部提出確實可行的方案,從源頭全面使用國產豬,並將具體實施方案在1個月內提送經濟委員會備查,以確保國人食用國產禽畜產品之信心及維護我國畜牧產業發展。
- 要求教育部為了捍衛學童健康,明確表示不讓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進入校園。
- 主張校園尤其是高中以下學校應採取比CODEX更嚴格的標準,盡量做到零檢出,而非適用CODEX標準
- 主張學校營養午餐應要求一律使用國產豬肉
只保障特定族群,一般民眾未受保障4 位
質疑軍人、警察、榮民、學生、運動員都被保證不吃萊豬,一般民眾與經濟弱勢卻會吃到。認為這種政策雙重標準自相矛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國軍伙食肉品應零檢出萊劑1 位
以推廣本土肉品計畫保護脆弱族群,而非一律禁止3 位
主張對嬰幼兒、老人等高風險族群,以擴大食用本土豬牛或風險管理計畫給予特別保護,並由社家署訂定推廣計畫,不採一律禁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校園食安應優先於對美貿易考量3 位
認為教育部應從孩童食安出發,而不是從WTO、關稅或對美經貿談判的角度思考。並指出校園採取較嚴格的限制,不違反CODEX、SPS等國際規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校園供餐肉品應強制標示是否含萊劑2 位
主張校園供餐與美食街肉品應加強標示,並採用經強制標示的肉品。批評目前只標示產地、未標示是否含萊克多巴胺,無從辨識。
設立專責校園食材供應或午餐中心2 位
主張參考日本經驗,由教育部與農委會合作,在各行政區設立專責單位,統籌採購國產可溯源食材、烹煮與配送,以落實食安把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限用範圍應擴及國高中與大專院校2 位
質疑限用國產肉品的範圍沒有涵蓋所有學生,國中、高中或大專院校被排除在外。認為同屬校園,不應有差別,否則對這些學生不公平。
尚未分群17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國產豬肉與進口豬肉價差三分之一,標示產地為臺灣的加工品以何種價錢計價,是否圖利商人
- 要求教育部協助三章一Q與MIT食材覆蓋率低於七成的新竹縣、南投縣、金門、連江及澎湖找出對策。
- 質疑三章一Q從每人3.5元提高到6元所增加的8億元未經立法院通過
- 認為萊豬進入校園無法可管,形同欺負下一代。
- 質疑依照殘留容許量具全國一致性質的邏輯,教育部要求學校營養午餐契約零檢出的行政命令是不應該發的,要求衛福部回去再想一下。
- 主張原住民國中、小的營養午餐可以吃臺灣山豬,認為山豬最營養。
- 認為學校供餐應優先採用在地豬肉、牛肉,並贊成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的優先採用規定。
- 要求針對校園漢堡豬肉、豬肉片是否摻雜碎豬肉的疑慮加強宣導與聲明,以保障食品安全。
- 質疑將居家式托育場所納入肉品來源管制在執行面有困難,例如難以稽查家庭購買食材與冰箱食物且可能出現濫權問題,認為須經充分討論才能決定
- 認為僅將學校午餐每人每餐補助提高至6元,不可能讓所有團膳業者百分之百使用國產食材。
- 主張除減課外,還應以其他方式給予第一線午餐執秘鼓勵與獎勵
- 質疑衛福部長所稱源頭管好校園食安就沒問題的說法,認為若真如此就不需要再做這麼多校園食安配套。
- 主張要防止有問題的豬肉進入校園,不只是防美國豬或美國牛,還要設法防止病死豬、來歷不明的豬肉製品及加工食品進入校園
- 質疑學校午餐主要食材百分之百使用國產的標準不明確,不清楚百分之百是指包含所有加工食品,還是僅指雞肉、豬肉、牛肉等主要食材,加工品原料是否包含在內。
- 質疑三章一Q補助即使提高也可能仍有部分學校因無法符合標準而領不到補助,要求說明如何避免含有瘦肉精的肉品進入校園
- 要求政府加強宣傳,讓家長了解明年開始可完全知道孩子在學校吃了什麼,從雞肉、魚肉、蔬菜到米都可以知道,讓家長更安心
- 要求政府慎重考量,同意教育部、幼兒單位、體育署、國軍、海巡署、警察等不使用含有瘦肉精的豬肉,認為此事足以影響國家的未來與安全
院會表決
怎麼讀一筆表決
- 長條是票數由深到淺:贊成、反對、棄權。
- 通過的是「題目那件事」題目照錄公報。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就是通過,否則是未通過。
- 有些只列票數覆議、人事同意權的門檻不同,可否同數由主席決定,都不標通過與否。
常見的三種題目
- 全案表決整部草案要不要通過
- 再修正動議改用另一個修正版本
- 復議重新討論已通過的決議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未通過贊成 8・反對 59・棄權 40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未通過贊成 47・反對 58・棄權 2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未通過贊成 46・反對 59・棄權 2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60・反對 45・棄權 1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未通過贊成 47・反對 58・棄權 2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未通過贊成 46・反對 59・棄權 2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60・反對 45・棄權 1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未通過贊成 47・反對 58・棄權 2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45・棄權 2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三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45・棄權 2
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未通過贊成 45・反對 59・棄權 2
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未通過贊成 46・反對 59・棄權 2
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46・棄權 2
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未通過贊成 46・反對 59・棄權 2
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46・棄權 2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及其加工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加工製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食材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並禁用含乙型受體素食材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須用本國優良農產品並禁用含乙型受體素食材
第二十三條 學校食材優先採用在地優良產品並禁含乙型受體素者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膳食採購契約須聲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食材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業者應在書面契約聲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並禁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豬肉牛肉製品應採用國內在地食材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如使用豬肉、牛肉之相關產製品,應採用國內在地食材,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食材及其產製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食材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且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第二十七條之一 學校供應膳食違規者處罰鍰,情節重大禁投標
第二十七條之一 學校供應膳食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不得再參加次一學年度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食材並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禁止使用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內臟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膳食採購契約應載明不提供乙型受體素食材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膳食採購契約須聲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食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受輻射汙染食品及其初級加工品,以及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業者應在書面契約聲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及其初級加工品、受輻射汙染食品及其初級加工品,以及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食材應優先用在地產品並禁用核污染食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膳食材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食材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並禁受核輻射污染食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禁含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前項農業產品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禁止檢出含銫一三四、銫一三七、碘一三一、鍶九十及主管機關公告,對人體有害之其它放射性物質。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食材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膳食優先用在地農產品並禁含萊肉及核災區食材第二十七條 違反學校膳食禁用食材規定者相關人員應即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 一、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二、含萊克多巴胺之肉類及其加工品。 三、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加工品。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機關議處。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各款者,相關人員應即予處罰。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