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若多數委員認為電子連署期間九十日、六十日、三十日太長,願意接受改為六十日、四十日、二十日

時代力量黃國昌・時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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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附條件表示願意接受電子連署期間縮短為六十日、四十日、二十日,屬連署期間程序事項,與歸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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