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多數委員都認為電子連署期間為九十日、六十日、三十日太長,要改為六十日、四十日、二十日,我們願意接受這項提議。」
主張若多數委員認為電子連署期間九十日、六十日、三十日太長,願意接受改為六十日、四十日、二十日
黃國昌・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附條件表示願意接受電子連署期間縮短為六十日、四十日、二十日,屬連署期間程序事項,與歸類相符。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黃國昌・時代力量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附條件表示願意接受電子連署期間縮短為六十日、四十日、二十日,屬連署期間程序事項,與歸類相符。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