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刪除鄭委員版本第十條第二項有關必要時得舉行聽證並延長審核期間為五十日的文字,增訂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命補正者應舉行聽證會釐清爭議並協助補正,三十日補正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時代力量黃國昌・時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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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我建議把鄭委員版本第十條第二項文字「必要時得舉行聽證並得延長審核完成期間為五十日。」刪除,在後面插第三項,我建議增加的文字為「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命補正者,應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議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逐字提出刪除與增訂的條文內容,主張如實轉述且具體明確,屬於公投提案審核與補正聽證程序,歸入公投規則題並無不當。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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