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教育部不斷地說,目前的手段就是當時發的一紙公文,加上11月準備提供的契約書範本,再加上地方學校可能提出的管理規則,但我覺得這真的是不夠。如果以契約為主的話,違約跟違法是完全不一樣的事情,差別在哪裡?事前如果把它入法,或者只用跟廠商之間的合約,它的立威效應就不一樣。」
認為僅以公文、契約書範本及管理規則落實校園禁萊肉是不夠的,主張應入法而非僅以契約規範,因為違約與違法不同,入法與僅用廠商合約的立威效應不一樣。
魯明哲・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校園肉品規範應入法而非僅以契約規範,理由與分類均與原意及公共供餐題目相符。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