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經工會同意之後,工時可以做相關彈性,然而工會還是會改選,所以不應該好像一輩子簽了賣身契一樣,應該是以季來檢討,或是以工會的任期來檢討」
主張經工會同意的彈性工時不應視為勞工進入該行業同意後即終身適用,應以季或工會任期檢討。
王惠美・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要求經工會同意的變形工時應按季或工會任期檢討,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整體工時制度中變形工時程序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王惠美・中國國民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要求經工會同意的變形工時應按季或工會任期檢討,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整體工時制度中變形工時程序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