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主要是把立法理由中的「另,屬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如立法院、監察院、法院、檢察機關以及促轉會),可依其法律及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八點之規定,依法調用檔案,不適用本條規定」移到條文中,規定為「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調用檔案,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主張將立法理由中有關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可依其法律調用檔案、不適用本條規定的文字移入條文,明定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調用檔案,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尤美女・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說明將立法理由文字移入條文的修正內容,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的討論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