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害者不尋求行政救濟途徑,須向促轉會本身申請複查,複查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樣的作法根本就是曠日廢時,而且在官官相護之下,要討回公道可說是難上加難,因申請複查並不是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而是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在無法期待處分機關自我否定的情況下,複查根本不會有效果。」
質疑促轉條例要求須先向促轉會本身申請複查、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這種向原處分機關而非上級機關複查的做法曠日廢時且在官官相護下難以討回公道、不會有效果
林德福・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批評複查程序須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的設計,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促轉條例的討論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