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以立法院通過預算即具法律效力的說法,認為待遇或報酬應先以法律明訂項目與標準才能編列預算支付,僅以預算通過仍屬違憲

民主進步黨管碧玲・民主進步黨

在議題頁上,這則主張屬於這種意見

分群由 AI 依主張內容判斷,可能有誤。

原句與證據

「釋字二九九號說待遇或報酬不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你不研究憲法,你只研究預算,所以你就把責任推給立法院,說立法委員通過的預算就有法律效力。立法委員通過的預算案也違憲,你還要說什麼?」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公報 ↗完整上下文 →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確實質疑預算通過即具法律效力的說法並主張須先以法律明訂項目與標準,且年終慰問金屬於計算與請領條件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這則整理有錯?回報給我們
哪裡有問題
不需要留下任何個人資料。主張只是輔助閱讀,一切以原句為準。